回遷房合同違約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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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最新出臺的回遷房買賣合同違約處理規定如下,(一)協商

買方與賣方對所發生的糾紛進行協商,提出一個對雙方都滿意的解決方案,並就此達成一個糾紛解決協議。此種解決方式對買賣雙方來講都是最好的解決方式,因為既省時又省力還省錢。

(二)調解

此種方式也是較好的糾紛解決方案,但在糾紛方案的商定中,要求中介公司作為中立的第三方,並且無論協商的結果如何對第三方均無利害衝突才能成立。一旦存在利害衝突,中立的天平就會傾斜,那麼協商出來的處理方案也很難讓買賣雙方滿意,從而達不到解決糾紛的效果。

(三)仲裁

仲裁是指買賣雙方當事人依據他們事先或事後達成的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給雙方同意的仲裁機關,由該仲裁機關依據有關法律和事實做出裁決以解決糾紛。仲裁解決是終局的,裁決結果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並依照裁決結果執行,不存在當事人不服上訴的問題。仲裁簡單、靈活、快速、費用低廉,但是採取這樣的處理方式是要買賣雙方共同同意交由同一仲裁機構裁決,如有一方不同意,將不能採取這樣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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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回遷房買賣糾紛當事人各方如果不能協商解決首先了解相關起訴的法律知識,一是通過一定的信息渠道,最好是向專業律師諮詢。

明確所遇到的問題通過訴訟能否解決,如果能通過訴訟解決,需要準備哪些相關的證據材料,自己或委託律師起訴或申請仲裁,在訴訟前應基本收集齊全證據材料,寫好起訴書,準備證據清單及身份證複印件。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 、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 、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 屬於人民法院受理訴訟的範圍和法院管轄。

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需事先約定解決爭議的仲裁機構或發生糾紛後雙方同意將爭議提交仲裁機構的協議。

擴展資料:

回遷房產權性質有三種

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第七條規定,出賣人轉讓已購按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房屋,當事人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總的來說,回遷房買賣合同的效力應依回遷房最終確認的產權性質確定,具體有以下三種情形:

第一、若回遷房的性質為商品房及按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房屋,且合同並不存在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則合同的效力應為有效;

第二、若回遷房的性質為經濟適用房,合同的效力則按有關經濟適用房的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理。具體為

1、相關政策、法規規定的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內買賣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回遷房買賣合同無效。

2、出賣人轉讓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原購房合同系2008年4月11日(含)之前簽訂,當事人又在轉讓該已購房屋的合同中約定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屆滿後再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或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該房屋已具備上市交易條件的,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第三、如果回遷房的房屋性質還未確定,因該房屋性質無法確定,故該類合同的效力尚無法確定,當事人可在房屋產權性質確定後另行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

為正確、及時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相關法律,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本解釋所稱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統稱為出賣人)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並轉移房屋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二條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第三條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

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條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第五條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並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

第六條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

第七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按照所有權調換形式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明確約定拆遷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如果拆遷人將該補償安置房屋另行出賣給第三人,被拆遷人請求優先取得補償安置房屋的,應予支持。

被拆遷人請求解除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按照本解釋第八條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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