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經濱州市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濱城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濱州市政府辦公室原二級調研員李福友(縣處級正職)以涉嫌受賄、挪用公款、濫用職權罪向濱城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福友享有的訴訟權利,訊問了被告人李福友,並聽取了其辯護人的意見。
濱城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福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私自決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情節嚴重,應當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濫用職權,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以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福友犯有數罪,應予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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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30日,濱州市政府辦公室二級調研員李福友接受審查調查
濱州市政府辦公室二級調研員李福友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濱州市紀委市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1981.07-1984.04 惠民縣省屯公社黨委秘書;
1984.04-1985.10 共青團山東惠民縣委副書記;
1985.10-1993.01 中共惠民地委組織部辦公室副主任;
1993.01-1996.10 中共博興縣委常委、辦公室主任;
1996.10-2000.08 陽信縣人民政府副縣長;
2000.08-2001.01 濱州地區政協工委辦公室副主任;
2001.01-2002.12 濱州市政協副秘書長兼臺港澳僑和外事辦公室主任;
2002.12-2003.02 濱州市政協副秘書長;
2003.02-2013.12濱州市政協秘書長兼辦公室主任、黨組成員;
2013.12-2018.07濱州市高新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
2018.7— 濱州市政府辦公室調研員
天津原廳官張繼和被控受賄千餘萬,
妻子曾“幫忙”收錢
正廳級幹部、天津濱海新區區委原副書記張繼和受賄案細節獲公開披露。
12309中國檢察網近日發佈的《張繼和受賄案起訴書》顯示,檢方指控,2002年至2017年,張繼和利用擔任天津市漢沽區區委書記、大港區區委書記、濱海新區區委副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企業及他人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1389萬餘元。
公開資料顯示,張繼和,男,漢族,1952年11月生,天津市人,曾任天津市漢沽區區委書記、大港區區委書記、濱海新區區委副書記、天津市人大民族宗教僑務委員會主任委員等職。
2017年11月,新華社曾發佈消息,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罷免張繼和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的決定。天津市人大民族宗教僑務委員會原主任委員,市人大常委會原委員、民族宗教僑務委員會原主任張繼和,因嚴重違紀,已被天津市紀委立案審查,並採取“兩規”審查措施。
12309中國檢察網2020年4月中旬發佈的起訴書顯示,張繼和於2018年2月7日被天津市監察委員會立案調查並採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賄罪,經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決定,於2018年5月4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執行逮捕。
2018年6月,張繼和受賄案由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訴。
起訴書指控,2002年至2017年,張繼和受賄財物達1389萬餘元,部分財物系通過其妻子段某某收受。
比如,指控稱,2008年至2011年,張繼和利用擔任天津市大港區區委書記、濱海新區區委副書記職務上的便利,為杜某某之子杜某涉嫌尋釁滋事一案及杜某某等人設立公司提供幫助。2000年至2012年,張繼和直接或通過其妻段某某索取、收受杜某某給予的260萬餘元。
2007年,張繼和利用擔任天津市大港區區委書記職務上的便利,為天津市某供熱公司解決供暖費用提供幫助。2007年至2011年,張繼和直接或通過其妻段某某收受該公司李某某給予的47萬元。
張繼和妻子段某某不僅替丈夫收受財物,還隱匿轉移受賄所得。
澎湃新聞2019年4月曾報道,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的《李躍武洗錢二審刑事裁定書》顯示,2007年至2015年間,天津市委黨校綜合處工人李躍武在明知張繼和職務及錢款為受賄所得的情況下,多次受張繼和請託,將段某某交予其的現金903萬元存入其名下銀行賬戶,並於事後將存單交予段某某。
2018年11月,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李躍武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之後李躍武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另據張繼和受賄案起訴書,案發後,張繼和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
檢方認為,被告人張繼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請託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截至發稿前,張繼和案的審理情況尚未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