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化“案-件比”,增強人民群眾的司法獲得感

優化“案-件比”,增強人民群眾的司法獲得感

“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是評價司法改革成效的根本遵循。在新時代背景下,人民群眾期待的不僅僅是合乎實體正義的辦案結果,更希望在等待最終辦案結果的訴訟流程中、在程序流轉之間,感受到司法機關的勤勉與敬業、感受到程序的有序與效率。因此,關於案件質量的評價,不能僅僅滿足於實體正義、程序合法,還必須以人民群眾的感受出發,對案件的程序流轉進行過程性評價。

以“案-件比”為核心的案件質量評價體系是檢察機關落實“以人民為中心”法治理念的重要舉措。在《檢察機關案件質量主要評價指標》中,檢察機關將當事人對司法辦案活動的實際感受作為評價檢察辦案工作成效的一項重要因素,構建了以“案-件比”為核心構建案件質量評價指標體系。所謂“案-件比”,就是指發生在人民群眾身邊的“案”,與“案”進入司法程序後所經歷的有關訴訟環節統計出來的“件”相比,形成的一組對比關係。在具體辦案活動中,“案-件比”中“件”數越高,說明該“案”經歷的訴訟環節越多,辦案時間越長;此類辦案活動,往往意味著需要消耗更多的司法資源,而當事人的感受和評價卻往往會較差。因此,以“案-件比”為核心的案件質量評價體系,旨在通過強化當事人對具體案件的實際感受、強調訴訟流程的過程性評價,在供給側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優質的法治產品、檢察產品,將人民群眾的獲得感、滿意度落到實處。

以“案-件比”為核心的案件質量評價體系有助於從質效合一的角度全面提升檢察機關的辦案質量。確保案件質量是司法機關滿足人民群眾司法需求、營造公平正義法治環境的最核心內容。然而,關於案件質量的認識和觀念,卻直接影響著辦案人員在具體案件中關心什麼、避免什麼。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案件質量曾一度被理解為一個合法性概念。因此,在案件質量評價中,普遍關注的是案件實體上對不對、程序上是否違法。與只注重合法性的案件質量觀念不同,在以“案-件比”為核心的案件質量評價體系中,當事人實際經歷的訴訟流程將作為“案-件比”的分子納入案件質量的考評體系;而且,分子越大,“案-件比”越大,案件質量評價就越差。就此而言,以“案-件比”為核心的案件質量評價體系本質上是一種全新的、質效合一的案件質量觀,是一種以人為中心的“司法質效GDP”。在這種案件質量觀念下,實體正確、程序合法只是案件質量評價的最基本要求、是評價的基礎;以此為基礎,案件質量評價還將進一步考察案件實際經歷了多少程序環節;這些程序環節的發生是否確有必要、造成程序環節增加的原因是什麼。

以“案-件比”為核心的案件質量評價體系有助於建立以“程序正向流轉”為原則的程序觀念。為了準確懲罰犯罪、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刑事訴訟法在程序正向流轉基礎上,針對特定情形規定了必要的程序倒流等非常態化訴訟程序。如退回補充偵查、撤回起訴、延長審查起訴期限等。對於絕大多數刑事訴訟案件,立法者的初衷和期待是按照刑事訴訟階段的先後順序穩步有序地向前推進;只有為了應對司法實踐可能遇到的特殊情形,才可以在例外情形下訴諸這些“非常態化訴訟程序”。然而,不少公安司法機關忽視了這些非常態訴訟程序的“例外屬性”,甚至以不違法為由,在辦案過程中習慣性地頻頻使用,將“非常態化規定”變成了積久成習的常規性做法。例如,許昌市檢察機關的實證研究表明,在所列的16項指標中,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共計4372件,佔非常態化訴訟程序總數的45.4%;退回補充偵查共計3825件,佔非常態化訴訟程序總數的39.7%。很顯然,這種習慣性訴諸“例外規定”的做法,不僅扭曲了刑事訴訟程序的“法治生態”,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辦案人員的“懈怠情緒”,致使原本可以一次性辦好辦紮實的案件,往往需要經過程序反覆才能處理掉。在以“案-件比”為核心的案件質量評價體系中,案件質量評價並非不允許訴諸這些非常態化訴訟程序,而是希望通過該項評價指標的導向作用,讓檢察辦案人員牢固樹立以訴訟程序正向流轉為原則的程序觀念,恢復非常態化訴訟規定的例外屬性。

以“案-件比”為核心的案件質量評價體系有助於減少不必要的程序環節,提高訴訟效率。在“捕訴合一”改革的背景下,以“案-件比”為核心的案件質量評價體系有助於強化辦案檢察官的責任意識,督促其養成“精密司法”的辦案習慣,爭取在案件的早期階段就把工作做到極致,以期最大限度地避免發生不必要的程序倒流;引導其養成“立足全案審視本環節工作”的辦案理念,從全案順利進行的全局觀念出發,注重在具體辦案過程中多與相關訴訟主體進行溝通,聽取其他訴訟參與人的不同意見,努力在雙贏多贏共贏的狀態下更好地實現司法公正。簡言之,以“案-件比”為核心的案件質量評價體系通過“向辦案要效率”“向辦案要效果”,對檢察辦案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檢察辦案人員必須以勤勉敬業的態度努力把本環節的工作做到位、做充分、做精緻,同時通過尊重其他訴訟主體的不同意見,儘可能把手頭的案件一次性處理好,確保訴訟程序能夠有序推進、案結事了。

轉自|最高人民檢察院今日頭條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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