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人民日报刊登了一则《正当防卫,惩恶更扬善》的新闻,其中内容提到了巨鹿一起案件。
科学合理地判定防卫是否过当
董民刚(化名)是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一名农民,他怎么也没想到,自己竟然会和“杀人犯”联系到一起。
2018年5月20日22时许,与董民刚(化名)妻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刁某醉酒后翻墙进入他家,不仅对他进行殴打、辱骂,还威胁逼迫董民刚(化名)下跪写离婚协议书。正当刁某肆无忌惮地用车钥匙戳扎董民刚时,不堪受辱的他奋起反击,顺手抄起剪刀就向刁某扎了过去……事后,董民刚让及时赶到的妻子和邻居打110、120电话,其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
“我国刑法规定,为使本人和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邢台市检察院检察长邢伟说,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董民刚的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刁某夜晚非法侵入住宅,并对董民刚长时间持续进行侮辱、恐吓、殴打,还多次声称‘今晚就是要整死你’,足以证明董民刚的人身安全受到暴力威胁,正处于现实的、紧迫的危险之下。”承办这一案件的检察官温可红说,在办理本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在原有公安机关侦查基础上,扩大了相关社会调查,之后又专门实地调查,依法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在这起案件中,董民刚的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成为关注的焦点。刁某的创口较多,因此有人质疑这是防卫过当。对此,温可红说:“刁某的创口有多处,但除2处致命伤外均较浅,这表明董民刚制服刁某经历了一个时间过程,创口是在二人打斗过程中形成,而非在刁某丧失侵害能力后其为泄愤所刺扎。不法侵害在继续,那么防卫行为也不会停止。”
有观点还质疑,刁某使用的是车钥匙,并未对董民刚造成生命威胁。对此,温可红解释说:“并非只有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公民才有正当防卫权。本案中,董民刚的防卫行为始终是以制止刁某的不法侵害行为为目标的。案发当时,董民刚并不知道对方拿什么工具实施暴力,他的鼻孔、耳朵被戳扎,满脸都是血。在这种情况下,董民刚当然可以进行防卫。”事后,检察机关也对工具进行了调取和分析,发现这是一种弹出式的车钥匙,顶端十分尖锐,且前端已经变形,“这说明刁某在侵害过程中很凶残。”
“正当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以防卫人当时所处的环境去判断,而不是行为后的判断。”邢台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赵志军说,从案发当时董民刚所处境遇看,董民刚心理高度恐惧、紧张,难以理性判断自身防御和反击行为的强度,因此也不能对董民刚的防卫行为强度过于苛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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