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廣東法院網
案例一
梁槐涉黑團伙欺行霸市案
——淨化企業經營環境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梁槐糾集梁勇、梁烈、胡小飛、莫七、肖忠等多名家庭成員及社會閒散人員以未經工商註冊登記的“飛越公司”為名號,使用暴力手段控制了遂溪縣江洪鎮的螃蟹收購市場,並逐步形成以梁槐為首、成員眾多、分工較清晰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隨後,該組織又通過強制收購、強制定價,恐嚇、驅趕、毆打漁民和其他收購商等方式,逐步控制了江洪鎮及附近海域、碼頭的海蜇、海螺收購市場,進一步擴大了勢力範圍,並從中攫取了鉅額非法利益。由於以梁槐為首的該組織對江洪鎮海鮮交易市場的非法控制,導致當地漁民和收購商無法自由貿易,給江洪海域海產品收購商和群眾造成鉅額經濟損失。為達到長期欺行霸市、謀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梁槐及其組織成員還實施了強迫他人交易,敲詐勒索,尋釁滋事,非法拘禁並毆打他人,非法採礦,搶劫、強姦等違法犯罪行為。
(二)裁判結果
湛江市坡頭區人民法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毀壞財物罪、詐騙罪、非法採礦罪、強姦罪、強制猥褻婦女罪、搶劫罪、收購贓物罪等,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梁槐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並處罰金二百零五萬元,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權權利四年。其餘37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九年至一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2019年4月,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梁槐涉黑團伙欺行霸市案是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以來我省法院審理的首宗壟斷海域、海上交易行業的嚴重犯罪案件。以梁槐為首的涉黑團伙非法控制,長期壟斷當地海鮮交易市場,破壞市場正常交易行為,給當地商戶和群眾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嚴重妨礙了當地的經濟發展。人民法院通過把保護民營經濟發展和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結合起來,嚴厲打擊黑惡勢力欺行霸市、強買強賣等嚴重侵害民營企業財產權利的犯罪行為,有利於增強人民群眾和企業經營者的安全感和投資信心,為企業健康發展創造一個良好的法治營商環境。
案例二
孟某職務侵佔案
——嚴懲侵害企業財產犯罪
(一)基本案情
孟某在公司負責硒鼓物料的處理等工作,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期間,孟某利用職務便利,私自將公司價值人民幣106萬元的9600個惠普牌測試專用硒鼓以每個約人民幣120元的價格轉賣給從事廢品回收業務的高某,從中牟利。
(二)裁判結果
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孟某身為公司職員,利用工作便利,將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佔罪,依法判決被告人孟某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一萬元。
(三)典型意義
民營企業職員利用工作便利,嚴重損害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犯罪行為,也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中,人民法院對侵佔企業財產犯罪,進行懲處,有效維護了民營企業的財產安全,對於從源頭上杜絕企業員工利用職務便利侵佔公司財產、支持民營企業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案例三
炬某公司訴石化某公司
損害賠償糾紛案
——平等保護民營企業
(一)基本案情
中山市炬某公司繫個人控股企業,於2003年取得中山市火炬開發區一塊麵積為一萬七千多平方米工業用地的使用權,2005年,該土地用途由工業用地變更為商住用地。然而,珠江三角洲成品油管道工程項目從2004年開始籌備建設,2005年年初,臨時報建手續獲批,2006年,石化某公司(國有企業)完成石化輸油管道建設並投入使用,部分油管鋪設於炬某公司土地內。2015年1月28日,涉案土地被中山市政府規劃變更為公園綠地、道路用地。炬某公司在2015年10月及2017年1月先後兩次向石化某公司發函,稱其擅自在炬某公司紅線範圍內施工穿插油管,嚴重影響炬某公司開發、利用該土地。因雙方未能協商一致形成解決方案,炬某公司遂起訴至人民法院,要求對方賠償土地佔用費。
(二)裁判結果
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土地使用權規劃變更,不涉及權屬變更,炬某公司對涉案土地享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石化某公司建設的油管雖經政府有關部門立項、批准,但這僅能證明其在公法上的合法性和無過錯性,其未經權利人炬某公司同意而擅自穿越涉案土地鋪設管道,主觀上具有過錯,其行為具有私法上的違法性,構成侵權。2019年3月,依法判決石化某公司賠償炬某公司既有損失101萬元,自2018年4月1日至涉案管道遷出之日前,按每年8.2萬元的標準賠償炬某公司損失。
(三)典型意義
服務保障民營企業健康發展,關鍵在於落實平等保護原則。國有企業業務公益性、壟斷性等特點,決定了國有企業在與民營企業的交往過程中享有一定的優勢地位。該案中,石化某公司作為國有企業,其鋪設石油管道固然具有公共利益性質,但其並未申請政府啟動收回土地程序,也未給予炬某公司相應補償,人民法院依法認定其擅自穿越炬某公司土地的行為構成侵權並賠償損失,充分彰顯了平等保護的司法理念。
案例四
匯某公司等訴餘某合同糾紛系列案
——引導民營資本有序運作
(一)基本案情
2011年,匯某公司及其他投資者與新某光電公司及股東餘某、黃某晶共同簽訂《深圳市新某光電科技有限公司投資協議書》《深圳市新某光電科技有限公司投資協議書——補充協議》。合同簽訂後,匯某公司以245萬元受讓餘某持有的部分股權,並安排三家關聯企業向新某光電公司增資共計2800萬元。增資後,匯某公司及關聯企業共計持有新某光電公司7.45%股權。因新某光電公司業績未達承諾,相關當事人先後簽署《深圳市新某光電科技有限公司股權調整協議書》《股權調整協議書》《還款承諾書》。根據《還款承諾書》,餘某應以約定價格回購匯某公司及其關聯企業持有的新某光電公司股權。後因餘某仍未履行相關義務,匯某公司等遂訴至法院,請求餘某支付回購款回購其持有的新某光電公司股權。
(二)裁判結果
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案涉《投資協議書》《投資協議書——補充協議》《撤資協議書》《股權調整協議書》《還款承諾書》均系相關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合同履行過程中,相關當事人先後簽署《撤資協議書》《股權調整協議書》《還款承諾書》,就匯某公司及其關聯企業退出新某光電公司投資事宜作出安排,其中《撤資協議書》《股權調整協議書》並未實際履行,應以最後簽訂合同文件《還款承諾書》作為確定相關各方權利義務的依據。2017年7月,依法判決餘某以約定價格回購匯某公司及其關聯企業持有的新某光電公司股權。該系列案宣判後,各方當事人均未上訴,相關判決已生效。
(三)典型意義
中小企業間出於融資需要訂立投、融資合同,是資本運作的一種方式。投資人將資金以股權投資的方式投入目標公司,並約定在一定期限屆滿或者一定條件下收回投資本金和獲得固定的利益回報,可稱其為“帶回購條款的股權性融資”。該類糾紛案件的依法審理,將對企業的資本運作產生正確的導向作用。該案中,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簽訂的投融資及回購條款準確定性,對其合法性予以承認,依法判令當事人依約履行合同義務,對民營企業開展投、融資業務具有促進作用,有利於引導企業資本運作依法有序進行。
案例五
大某達公司訴某邦公司
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優化創新創業環境
(一)基本案情
大某達公司系“印刷佈線板用屏蔽膜以及印刷佈線板”專利權人。某邦公司是一家主營計算機、通信設備的民營企業,製造、銷售、許諾銷售了8款屏蔽膜產品。大某達公司向人民法院請求判令某邦公司銷燬生產設備和模具,銷燬庫存,並賠償經濟損失和合理開支共9272萬元。兩個企業爭議的焦點是某邦公司生產的8款手機屏蔽膜產品是否侵犯了大某達公司享有的專利。
(二)裁判結果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認為,在確定涉案發明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時,關鍵在於對屏蔽膜第一金屬層的波紋結構應如何解釋。法院在對權利要求進行解釋時,除了應當運用說明書、附圖及其他相關權利要求以外,還應當結合專利審查檔案進行解釋。鑑定人在對波紋結構進行理解時,由於缺少了專利審查檔案,對於波紋結構與連續的凹凸形結構的區分存在偏差。因此判決駁回大某達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被訴侵權產品既有可能系因為絕緣層表面不平而自然導致呈現起伏形狀,亦存在涉案專利所明確排除的大致平坦形或曲率突變的情形,因此不具備涉案專利“以波紋結構的方式形成”特徵,維持了原判。
(三)典型意義
本案兩家企業系電磁屏蔽膜行業兩大競爭對手,在中國市場份額排名分別位列第一和第三。爭議技術系該行業核心技術,案件審理結果會給相關行業市場競爭格局帶來深遠影響。人民法院通過證據保全、傳喚鑑定人、諮詢技術調查官以及技術顧問等程序和方式,依法平等保護雙方訴訟權利,查明相關爭議事實,並根據專利權利解釋規則和行業常識,對爭議專利權利要求作出合理限定和正確解釋,為社會公眾提供明確的法律預期,充分保障了社會公眾在專利權保護範圍之外的技術運用,以及後續技術創新的合理空間。
案例六
某米公司訴武漢某光公司等
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強化新型財產權益保護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至2016年5月期間,武漢某光公司為提高該公司智能公交軟件“車來了”APP的用戶量及信息查詢準確度,指使員工利用網絡爬蟲技術獲取深圳某米公司公交信息查詢軟件“酷米客”APP的實時公交信息數據,將數據用於“車來了”APP軟件並對外提供給公眾查詢。某米公司以某光公司的上述行為違背公認的商業道德和誠實信用原則,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訴至法院。
(二)裁判結果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存儲於權利人APP後臺服務器的公交實時類信息數據,因具有實用性並能夠為權利人帶來現實或潛在、當下或將來的經濟利益,已經具備無形財產的屬性,屬於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法益。某米公司和某光公司在提供實時公交查詢服務軟件的服務領域存在競爭關係。某光公司利用網絡爬蟲技術大量獲取並且無償使用某米公司“酷米客”軟件的實時公交信息數據的行為,具有非法佔有他人無形財產權益,破壞他人市場競爭優勢,併為自己謀取競爭優勢的主觀故意,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擾亂競爭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2018年5月,依法判決某光公司賠償某米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50萬元。
(三)典型意義
在“大數據”時代背景下,信息所具有的價值超越以往任何時期,諸多市場主體投入巨資收集、整理和挖掘信息,若不加節制地允許市場主體任意使用或利用他人通過巨大投入所獲取的數據信息,將不利於鼓勵商業投入、產業創新和誠信經營,最終勢必損害健康的市場競爭機制。該案通過精準界定正當與不正當使用信息,實現反不正當競爭法維護自由競爭和公平市場秩序的立法目的,保護了民營企業的新型財產權益,樹立了對行業的正向激勵導向。
案例七
張某敏等人訴惠州某盛公司
勞動合同糾紛案
——依法保障企業用工自主權
(一)基本案情
張某敏等22人系惠州某盛公司的員工,從事生產操作工作。2013年12月,因政府規劃要求和公司生產經營的需要,某盛公司將其住所地從惠州市惠城區搬遷至惠州市仲愷高新區,原1000多名員工也隨廠搬遷。因考慮到少數員工不願隨廠搬遷,為照顧其生活、工作的需要,某盛公司特向政府溝通,要求將原廠車間保留三年,只進行少部分生產,以供留守原廠的員工工作。三年期滿,某盛公司決定在2017年3月10日正式將原廠關停,全員遷至新廠工作。同時,公司同意按往返15元/次的標準,向隨廠搬遷的員工發放交通補貼,另提供生活補貼、免費住宿、搬遷獎勵等待遇。雖經再三溝通,但張某敏等22名員工並不同意公司提供的方案,雙方始終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張某敏等22名員工遂以書面方式單方通知某盛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並訴至法院要求某盛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加班費、未休年休假工資、高溫津貼等500餘萬元。
(二)裁判結果
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認為,張某敏等22名員工要求支付加班費、未休年休假工資等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在所在行政區域內搬遷,且已為勞動者提供了合理的便利條件,基本消除由此產生的負擔或者影響的,雙方應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得要求經濟補償金。故判決駁回張某敏等22人的訴訟請求。2017年12月,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企業作為市場經濟主體,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對企業進行搬遷以及對勞動者的崗位進行調整,屬於企業經營以及用工自主權的範疇。人民法院作為糾紛裁判者而非市場經營者,不宜過度介入企業具體生產經營和用人管理安排,在不損害勞動者基本權益的前提下,對於何為生產經營的需要應交由企業自主判斷,以保障企業用工自主權。該案堅持“實質性判斷標準”,依法審慎對企業單方決定搬遷及調崗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合理維護企業用工自主權,展現了司法在利益衡平中的重大價值。
案例八
龍基公司破產重整案
——促進民營企業涅槃重生
(一)基本案情
龍基公司成立於2002年,持有《成品油批發經營批准證書》《成品油倉儲經營批准證書》等資質證書,擁有石油化工庫一座及配套3000噸級專用碼頭,是一家集成品油、化工品批發經營和倉儲經營於一體的能源銷售企業。受2014年國際石油危機的影響,該公司深陷經營困境,資金鍊斷裂,對外累計拖欠債務高達5.23億元。2016年11月,債權人以龍基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為由向珠海市斗門區法院申請破產清算。同年12月,珠海市斗門區法院裁定受理龍基公司破產清算案。經調查和評估,龍基公司作為一家大型民營油企,直接破產清算會引發一系列社會問題,且該公司具有不可或缺的資質證照、人才技術、經驗規模等優勢,有再生價值和再生可能。2017年5月,依債務人龍基公司的申請,珠海市斗門區法院裁定該案進入重整程序。
(二)破產重整情況
在重整工作中,珠海市斗門區法院充分發揮府院聯動效應,積極協調安監、環保、消防、港務等多部門,實現安全監管與破而不停兩不誤、員工不失業;以司法理念引導市場主體庭外談判,平衡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利益;創設主席競聘上崗機制提高債權人參與重整談判的積極性;創設雙軌推薦制度,以債權人引薦和債務人推薦的投資人參與投資框架協議制定的形式,確保最終簽約的投資人具備重整能力;慎用強制裁定,充分釋法明理並指導管理人積極作為。2019年1月,第七次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了重整計劃草案。同年1月,珠海市斗門區法院裁定批准龍基公司重整計劃,終止龍基公司重整程序。
(三)典型意義
該案是人民法院在堅持保障民營經濟發展理念下,以市場化、法治化的方式幫助陷入危機的民營企業恢復生機的典型案例。對於暫時經營困難但具有發展潛力和經營價值的企業,人民法院應充分發揮破產重整程序特殊功能,優化資金、技術、人才等生產要素配置,保障民營企業恢復正常運營,拓展民營經濟市場空間。該案的成功辦理,有效保護了民營企業的運營價值,成功化解債務5.23億元,安置職工百餘人,對於人民法院開展特殊監管高危行業破產審判工作亦起到積極示範作用。
案例九
森某公司訴某合作區管委會
不履行行政協議案
——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約
(一)基本案情
2015年8月,森某公司與某合作區管委會簽訂《項目投資協議》,約定森某公司投資3500萬元興建建材物資市場,選址佔地面積約10000㎡,合作區管委會按程序儘快公開出讓土地並提供其他投資服務,森某公司應通過公開“招、拍、掛”取得土地並在合作區註冊全資子公司簽訂用地合同。之後,森某公司依約設立全資子公司,合作區土地儲備中心將選址的10000㎡土地提供給森某公司短期利用一年,合作區發展規劃國土局向森某公司核發了投資項目備案證,森某公司進行了部分投資建設。2017年,合作區有關部門先後通知森某公司,以超期非法佔用土地進行違建為由,決定收回短期利用的土地並要求恢復原狀。森某公司認為其系依約使用土地,要求履行《項目投資協議》,或服從合作區的規劃調整另行安排用地和補償,但多次協商未能形成解決方案,遂訴至法院,請求某合作區管委會限期履行與森某公司《項目投資協議》,如不能依約履行則賠償經濟損失。
(二)裁判結果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某合作區管委會在職權範圍內與森某公司協商一致簽訂的具有行政法權利義務內容的《項目投資協議》屬於行政協議,協議沒有違法無效情形,雙方應當依照行政法律規定、合同誠實信用原則和《項目投資協議》的具體約定履行各自義務,森某公司書面要求繼續履行《項目投資協議》後,合作區管委會未繼續履行。2018年12月,依法判決合作區管委會繼續履行與森某公司簽訂的《項目投資協議》。
(三)典型意義
招商引資活動中,政府失信不履行或消極履行投資協議,不但損害企業投資權益,更從根本上破壞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行政訴訟法將行政協議爭議納入審理範圍,企業維權訴求有了明確的救濟途徑。該案中,人民法院認真審查協議未能履行的原因和違約責任,糾正行政機關不依法依約履行行政協議的行為,切實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案例十
信某公司系列執行案
——審慎執行幫助企業走出困境
(一)基本案情
信某公司系中山市照明行業的龍頭企業,因擴張過快,導致資金鍊斷裂,被3家銀行、20餘家企業、400多名員工訴至法院,涉及標的近5億元。經過審判後,案件全部進入執行程序,2015年至2018年7月,信某公司涉及的系列執行案件高達200餘宗。
(二)執行情況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受理該系列執行案後,查封了信某公司所有機器設備、20畝地塊土地使用權和法定代表人董某名下10宗不動產。經初步評估,如對該公司的全部資產進行拍賣,成交額約3億元左右,償還完工人工資後,還剩4億多債務,企業嚴重資不抵債。根據信某公司的實際情況,法院組織召開了持續5天的債權人會議,經過不斷磋商和細化,終於達成了讓信某公司先付工資,後分期清償債務的方案。隨後,執行法官一邊跟進變賣資產支付工人工資,一邊走訪債權人協商具體償還方案,針對不同的債權人,制定還款細化方案126套。歷經三年努力,案件迎來了轉機,信某公司通過出讓90%股權,爭取到3億資金,膠著的債權被盤活了。執行法官向債權人提出建議,讓信某公司逐步復產,使其經營“康復”,得到全體債權人一致同意。2018年10月,信某公司全面恢復生產。同年11月,400多名工人2300萬元工資全部清償。同年12月,信某公司系列案全部執結完畢。
(三)典型意義
由於產業結構調整及經營理念、管理方式等原因,一些民營企業遭遇發展瓶頸,甚至瀕臨破產,如果簡單採取查封、凍結、拍賣等強制措施,甚至關停企業,可能會帶來更大的經濟損失和負面社會影響。該案中,人民法院綜合考量涉訴民營企業經營狀況,依法依規審慎適用強制執行措施,加大執行和解力度,因案施策,在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況下,最大限度降低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不利影響,為民營企業脫困贏得機會,並切實保障債權人勝訴權益及時兌現,取得良好的執行社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