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非法取得的土地再轉讓如何查處

問題︱非法取得的土地再轉讓如何查處

按照全國人大法工委的答覆,無論以何種方式非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其再轉讓的行為都構成非法轉讓土地。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非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再轉讓行為的法律適用問題的答覆》([1997]法行字20號)

福建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閩高法〔1997〕176號《關於對尚未依法取得房產權和劃撥土地使用權而轉讓房地產的行為應如何定性問題的請示》收悉。經徵求全國人大法工委的意見,答覆如下:

關於你院請示對尚未依法取得房產權和劃撥土地使用權而轉讓房地產的行為應如何定性的問題,全國人大法工委已對你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閩常辦〔1995〕綜字037號《關於非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後進行轉讓行為應如何定性問題的請示》作了答覆。即:“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無論以何種方式非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其再轉讓的行為都構成非法轉讓土地,應適用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追究其法律責任”。故不再另行答覆,請你院據此執行。

查處注意事項

1.違法轉讓土地行為不能僅以簽訂轉讓合同或者協議、支付轉讓價款予以認定,還應當確認受讓方是否實際接收、佔有、控制土地。

2.對違法轉讓土地類違法行為的處罰應當針對轉讓雙方,處罰種類應當區別適用。適用新《土地管理法》七十四條時,“沒收違法所得”適用於轉讓方,“拆除或者沒收地上建築物”適用於受讓方,“可以並處罰款”適用於轉讓雙方。適用新《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條時,對出讓、轉讓或者出租方,責令出讓或轉讓方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對受讓方、承租方佔地建設的按照違法佔地處理。

3.涉及房地產轉讓的,優先適用《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其他違法轉讓,優先適用《土地管理法》。

4.違法轉讓土地中的受讓者將土地再次轉讓給他人,即再轉讓土地的,對每個環節的違法轉讓行為都可以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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