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超經營範圍簽訂合同,是否有效?會怎麼處罰?

經營範圍屬於工商執照登記中必需公示的項目,一般為了在日常經濟行為中對公司經營狀況能力進行綜合評定。

一、超範圍簽訂合同,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

經營範圍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的分類進行申請,在具體登記過程中分為“一般類”和“特殊審批類”比如典當行、擔保公司、建築公司都需要前置或後置其他主管部門審批。

1、超一般類經營範圍簽訂合同有效

因經營範圍屬於公示項目,合同相對方能夠通過公開渠道查詢知悉。隨後在以超範圍主張合同無效,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2、超特殊類經營範圍簽訂合同無效

如需金融、建築主管部門前置或後置審批的經營範圍,如超經營範圍簽訂合同因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一般法院認定合同無效。


二、超範圍經營面臨的行政處罰

超範圍經營及時合同有效,也僅僅是關於合同效力的認定,並不妨礙行政違法的認定。

一般工商部門會對超範圍經營進行行政處罰,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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