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還不上被訴至法院,欠款人辯解稱意識不清楚情況下打的借條

2008年1月27日(2007年臘月二十日),鄭某向劉某借款5000元,並出具了借據一支(由原告執筆書寫,被告按手印),載明“今借到 劉某人幣伍仟元正(5000元) 鄭某 2007年臘月二十日”;2009年4月5日(2009年古歷三月初十)鄭某向劉某借款4萬元,約定月利率1.5%,並出具借據一支(由原告執筆書寫,被告按手印),載明“今貸到 劉某人幣肆萬元正(40000元)月息0.015元 鄭某 2009年古歷三月十日 ”,借款後被告於2011年4月15日償還借款5000元,2011年11月15日償還借款1000元,2015年8月15日償還借款5000元,再無償還。

無奈之下,劉某訴至法院提出上述訴請。

榆陽法院認為,公民之間的合法借貸關係應受法律保護,借貸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給付及償還義務。

鄭某在本案的第一次庭審中提出原告出具借據中的手印非被告手印,經鑑定為被告鄭某手印後,被告又提出該借據的指紋是其指紋,但借據是在被告意識不清楚的時候打的,亦未向法院提交證據證明,綜合原告的經濟實力及雙方當事人的交易行為、庭審發言,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應存在借貸關係,被告應向原告償還借款本息。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判決鄭某向劉某償還借款45000元及以借款本金4萬元從2010年10月16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計算的利息。

(M)

借款還不上被訴至法院,欠款人辯解稱意識不清楚情況下打的借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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