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二人开汽车旅馆,却容留他人在店内进行卖淫活动,卖淫一次收取15元。2019年6月28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报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下旬,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夫妻二人在榆林市榆阳区镇川镇南大街“老高停车住宿”经营期间,容留卖淫女曹某某、王某(均已行政拘留)二人在其店内进行卖淫活动,其中曹某某卖淫24次、王某卖淫20次,每次卖淫非法所得60-80元,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每次抽取15元。
综上,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容留卖淫共计44次,共计获利660元。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在经营**店容留二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H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