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放管服”改革 推動高質量發展

礦業權登記、出讓、審批繁瑣而耗時的過程,就像老牛吃黃草——慢慢吞吞,一直為外界所詬病。

作為我國礦產資源較為豐富的省區之一,廣西在推倒這種固有印象中做出了自己的努力。

礦產資源優勢,是廣西經濟發展的巨大潛力。如何把優勢潛力轉化為發展動力?2019年四季度以來,廣西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圍繞“放管服”改革和優化營商環境目標,以簡政放權“放”出便利,以創新管理“管”出活力,以優化服務“服”出效益,切實打通礦業權出讓管理中的“堵點”,激活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內生動力。

“放”:精簡審批材料減輕企業負擔

2019年12月17日,廣西自然資源廳印發《關於儲量規模中型(含)以下露天開採砂石土類礦山合併編制地質報告(儲量核實報告)、開發利用方案、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明確,自2020年1月1日起,全區儲量規模中型(含)以下露天開採砂石土類礦山地質報告(儲量核實報告)、開發利用方案、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實行合併編制和審查,礦山企業統一編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總體方案》。

這是廣西自然資源廳為深化自然資源領域“放管服”改革的一項重要改革舉措,廣西也成為全國首個實行礦山地質報告(儲量核實報告)與開發利用方案、地質環境保護方案與土地復墾方案合併編制(簡稱“四案合一”)的省區。

如何提高行政審批效率、減輕礦山企業負擔?廣西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首先從精簡審批材料入手。

2015年,廣西自然資源廳實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方案和土地復墾方案合併編制。2017年印發的《廣西壯族自治區砂石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管理辦法》第九條提出:各地可根據當地情況選擇將礦產資源儲量地質報告(地質簡單測量報告)、開發利用方案、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合併成《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總體方案》。

在此基礎上,2019年廣西自然資源廳將儲量規模中型(含)以下露天開採砂石土類礦山原來需要分開編制的礦山地質報告(儲量核實報告)、開發利用方案、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3個方案合併編制,將原有3個方案的核心內容獨立作為報告的3個章節,並對原有各方案重複的內容進行精簡或刪減。

隨著“四案合一”的實行,儲量規模中型(含)以下露天開採砂石土類礦山新設採礦權出讓,只需要編制審查一個報告即可,減少了審批申請材料,有效縮短了編審時間,提高了工作效率,真正實現便民、利民。

而在管理層面,“四案合一”也打破了原有各個方案各自為政、部分內容不銜接的局面,有利於勘查、開採、地質環境保護和土地復墾等各方面內容的銜接,實現了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一本方案管礦。同時,廣西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編制大綱中融入了綠色礦山建設這一內容,突出“邊開採、邊治理、邊復墾”的要求,這有利於推動露天開採砂石土類礦山的生態文明建設。

廣西自然資源廳礦業權管理處處長周文表示,實施“四案合一”後,廣西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實現一本方案管理礦山,大幅提升審批效率,推動全區礦產資源領域的生態文明建設。同時,採礦權人辦理採礦權登記手續時,只需要提交1份總體方案,編制方案(報告)的數量從4個精簡到1個,也減輕了採礦權人的經濟負擔和壓力。

“管”:規範礦業權出讓管理

2019年11月22日,百色市首宗淨採礦權—西林縣普合龍巖建築石料用灰巖礦在百色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8400萬元成功拍賣出讓,創下了百色市近年來中小型建築石料類礦種出讓最高價的記錄。

淨採礦權,是指採礦權出讓前期的相關工作處理到位,使競得人不受土地、林地、地面附著物等權益制約,且按規定能夠及時辦理採礦許可申請登記手續的擬出讓採礦權。

與過去傳統的礦業權出讓不同,淨採礦權在出讓前,相關部門已協調做好擬出讓採礦權礦區範圍或影響範圍內的土地及其附著物的補償等相關工作,免除了競得人的後顧之憂,避免出現競得采礦權後卻因各種問題無法開工的的情況。

這項創新舉措,如一劑強心針,有力地激發了市場活力。

為加大礦業權管理改革創新力度,創造採礦權公平、公開、公正交易的市場環境,更大激發市場活力,廣西自然資源廳在總結南寧市、百色市開展淨採礦權出讓經驗的基礎上,於2019年12月29日印發了《廣西推進淨採礦權出讓試點方案》(以下簡稱《方案》),進一步擴大全區淨採礦權出讓試點。

《方案》因地制宜提出了淨採礦權出讓的目標任務,明確了淨採礦權的定義以及出讓條件、出讓步驟。廣西自然資源廳礦業權管理處處長周文介紹,淨採礦權出讓,要滿足以下幾個條件:一是確定擬淨採礦權出讓範圍界線;二是土地、林地權屬調查清晰,無權益糾紛;三是涉及林業用地指標的,由具有審批權限的管理部門出具符合使用政策的意見,並能夠配置指標;四是協調做好擬出讓採礦權礦區範圍或影響範圍內的土地及其附著物的相關補償事宜,並與土地權屬人初步簽訂相關協議;五是完成採礦權出讓前期地質勘查以及採礦權出讓收益評估等前期工作。

眼下,隨著淨採礦權出讓試點工作的鋪開,由此帶來的紅利逐漸顯現:一方面,市場環境更公平、公開、公正了,市場活力更足了,地方財政收入也提高了。另一方面,長期困擾採礦權人的用地、用林難問題得到解決,採礦權人合法權利得到有效維護。而新政允許將採礦權出讓前期投入作為出讓條件,這也有效調動起地方推進淨採礦權出讓的積極性。

周文表示,此次擴大淨採礦權出讓試點,目的是進一步探索建立管理制度、工作模式,最終形成可複製、能推廣的新模式、新機制、新制度並向全區推廣,為廣西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做出更大貢獻。

為進一步規範礦業權出讓管理。2019年12月20日,廣西自然資源廳制定出臺《廣西壯族自治區礦業權出讓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明確規範礦業權出讓行為,維護礦產資源國家所有者權益,保護礦業權人合法權益。這是廣西首次全面系統地就礦業權出讓管理工作出臺製度文件。

《辦法》對礦業權出讓的範圍、概念和出讓原則進行了明確,同時明確礦業權招標、拍賣、掛牌及協議4種出讓方式的出讓條件、出讓前期工作、出讓計劃管理,以及對符合競爭性出讓、協議出讓以及探礦權轉採礦權等3種礦業權出讓方式的情形做出規定。為規範礦業權出讓活動,《辦法》提出實施礦業權出讓合同管理,明確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礦業權出讓工作的監督權限、監督和接受監督的方式。《辦法》同時明確,對於自然資源部審批及自治區統籌推進的特定礦種,須將出讓計劃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定;非上述礦種,取消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定環節,改由廣西自然資源廳礦業權出讓委員會集體研究審定出讓計劃,以解決礦業權出讓週期冗長的問題,提高礦業權出讓工作效率。

通過統籌配置、規範管理,廣西礦業權出讓管理工作有力地助推經濟社會發展。截至2019年12月底,自治區、市、縣3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共計出讓礦業權240個,成交總價為28.54億元,其中自治區本級採礦權出讓收益3.4億元。廣西自然資源廳累計簽訂43份礦業權出讓合同(含採礦權延續、新立登記、探轉採等),收繳礦業權出讓收益9.61億元,為全區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強有力的資源保障。

“服”:創新海砂“兩權”聯合出讓

香港機場第三跑道擴建項目是中央批覆的重大項目。2017年11月,國務院批准同意在礦源合法的前提下為香港機場第三跑道項目工程供應海砂並向廣西、海南等省(自治區)落實砂源。

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海砂供港工作的部署,2018年6月以來,廣西自然資源廳嚴格按照各項工作的時間節點要求,積極協調北海、欽州、防城港三市及有關部門做好供砂相關工作。

2019年3月7日,廣西成功出讓了欽州市三墩海域B礦區回填用海砂,4月25日取得自然資源部頒發的採礦許可證,於9月21日開始向香港機場第三跑道擴建項目供應海砂。

按照常規工作推進,新立一個採礦權,從前期選點勘查到最終競得人取得采礦許可證,累積約需2~3年時間。此次向香港機場第三跑道擴建項目供應海砂,從前期勘查到取得采礦許可證,整個過程用時約7個月,時間大幅縮減。

在此過程中,廣西自然資源廳採取了哪些超常規措施?

主動服務,積極指導沿海三市摸清海砂家底,倒計時推進海砂供港工作。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自治區海砂供港工作的部署,廣西自然資源廳將海砂供港涉及的工作分解細化,逐項列出,倒排工期,明確時間節點和部門職責,積極主動協調沿海三市及有關部門做好供應海砂相關工作。同時指導開展海砂礦產資源勘查,通過採礦權出讓前期靶區選定工作,基本摸清了全區近海域礦產資源分佈情況,對下一步開發海砂等礦產資源提供了參考依據。通過前期勘查,三市累計共探明海砂資源量6246.12萬立方米。

首創海砂採礦權和海域使用權“兩權”聯合出讓方式。根據《關於加強海砂管理的通知》《海域使用權管理規定》等規定,海砂“兩權”出讓除特殊情況外,均需實行招拍掛出讓。向香港機場供應海砂時間緊、任務重,如按正常出讓程序難以在短期完成相關任務,為能按時供應海砂,同時解決海砂“兩權”分開出讓可能會造成競得人不一致的問題,保證手續合法合規,廣西自然資源廳會同廣西海洋局在全國首創開展海砂“兩權”網上聯合出讓工作,成功完成廣西欽州市三墩海域B礦區回填用海砂礦採礦權及廣西欽州灣外灣B區海砂開採海域使用權網上聯合拍賣。此次聯合交易成功,為廣西推進海砂供港工作邁出了實質性的步伐,也為全國海砂“兩權”聯合出讓樹立了標杆,得到了自然資源部的充分肯定。

截至目前,廣西已向香港特別行政區供應海砂677442.5噸,海砂供港各項工作順利推進。

在參考吸納“兩權”聯合出讓成功經驗基礎上,廣西自然資源廳會同廣西海洋局聯合印發了《關於海砂採礦權和海域使用權證實施聯合出讓的通知》,通過建立長效機制,進一步規範海砂採礦權和海域使用權出讓工作及海砂開採秩序。未來,廣西自然資源廳將進一步加強海砂開採管理,繼續推進海砂“兩權”聯合出讓工作,優先保障海砂供港及地方產業發展需求。

附:

《關於推進廣西礦產資源管理改革有關事項的通知》政策解讀

一、出臺背景及依據

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先後明確了礦業權管理制度改革、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礦產資源確權登記等舉措。國務院相繼出臺了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方案和深化“放管服”改革的系列政策。為落實《自然資源部關於推進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的意見(試行)》(自然資規〔2019〕7號)要求,加強我區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管理。同時為新的《礦產資源法》實施後及時修訂《廣西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積累經驗,促進廣西礦業經濟高質量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我廳起草了《關於推進廣西礦產資源管理改革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主要依據有:《自然資源部關於推進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的意見(試行)》(自然資規〔2019〕7號)、《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規範礦產資源勘查審批登記管理的通知》(國土資規〔2017〕14號)、《國土資源部關於完善礦產資源開採審批登記有關事項的通知》(國土資規〔2017〕16號)、《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礦業權出讓收益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17〕35號)、《廣西壯族自治區礦業權交易管理辦法的通知》(桂自然資規〔2019〕1號)、《廣西壯族自治區礦業權出讓管理辦法(試行)》(桂自然資規〔2019〕10號)、自治區黨委鹿心社書記“三個一定”和“一個全力”要求等。

二、制定過程和徵求意見採納情況

2020年2月25日,我廳制定《廣西礦產資源管理制度改革文件起草工作方案》,就推進《通知》編制工作進行部署,由廳礦權處、審批辦、礦保處、地勘處、國土資源規劃院、交易中心等部門組成編制工作組統籌文件起草。2020年3月經分管廳領導多次會議組織對文稿研究修改後,我廳3月25日印發《通知》(徵求意見稿),向各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徵求意見。4月8日廳有關處室與部分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企事業單位舉行座談會,聽取各方意見。截至2020年4月10日,共收到有關處室反饋意見5條,座談會意見44條,14個設區市自然資源局的反饋意見83條,各部門意見合計132條。經研究審定,全部採納32條,部分採納54條,不採納46條。

三、目標任務

(一)落實《自然資源部關於推進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的意見(試行)》(自然資規〔2019〕7號)要求;

(二)加強我區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管理,促進廣西礦業經濟高質量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

四、主要內容

《通知》共9大點28條。

(一)實行礦業權出讓分級分類管理。《通知》按礦種劃分礦業權出讓登記權限,實行同一礦種礦業權出讓登記同級管理。自然資源部負責14種戰略性礦產的礦業權出讓登記;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負責能源礦產、金屬礦產、水氣礦產中除自然資源部發證外的礦種及海砂的出讓、登記;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除自然資源部、自然資源廳出讓、登記外的採礦權出讓、登記。非金屬礦種不再設置探礦權。

(二)調整探礦權期限。探礦權首次登記期限延長至5年,每次延續(含保留)時間為5年。

(三)全面推進礦業權市場化配置。1. 嚴格規劃計劃管控,不符合規劃的勘查開採項目不得批准出讓、登記。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礦業權出讓計劃及部分重點礦種出讓方案應報自治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覆。2.礦業權競爭性出讓提出申請人須提供銀行擔保信息內容,以避免惡性競爭。3. 開展砂石土等直接出讓採礦權的“淨礦”出讓,積極推進其他礦種的“淨礦”出讓。2021年前開展出讓試點,2022年起砂石土類礦產一律實行“淨採礦權”出讓。4. 從嚴控制礦業權協議出讓,可協議出讓的情形由原規定5種改為2種。包括:稀土、放射性礦產勘查開採項目或國務院批准的重點建設項目,及已設採礦權平面範圍內申請採礦權標高上下部勘查開採情形。5. 規範尾礦廢石利用管理及工程建設項目範圍內砂石土管理,鼓勵綜合利用。

(四)完善礦業權登記有關規定。為落實改革及針對部分存在問題規範完善礦業權延續、保留、變更等登記事項。

(五)精簡礦業權登記材料。探礦權登記取消勘查工作計劃、勘查合同或者委託勘查證明、勘查實施方案和評審意見書、評審備案的地質報告和評審意見書、取消縮減部分地質資料匯交證明或無需匯交意見等材料。企業營業執照副本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儲量報告、開發利用方案、礦山地質環境恢復和土地復墾方案等加強信息共享,由受理窗口現場信息查驗或容缺受理。

(六)推進儲量管理改革。1.按照礦業權登記權限分級負責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2. 改革礦產資源儲量分類。3. 縮減政府部門評審備案範圍。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探轉採、採礦權變更礦種與範圍、資源儲量發生重大變化的(變化量超過30%或達到中型規模以上)、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油氣礦產在探採礦期間探明地質儲量等情形的評審備案。4. 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合併為評審備案。

(七)嚴格出讓收益處置。1. 已設採礦權平面範圍內採礦權標高上下部新設探礦權,在探礦權登記時暫不處置探礦權出讓收益,待轉採礦權時處置採礦權出讓收益。2. 2年短期採礦許可證涉及採礦權出讓收益處置的按照採礦權出讓收益評估值年均價的2倍預繳,或按照基準價與生產規模計算應繳年出讓收益,預繳2年。3. 礦業權增列礦種、採礦權增加資源量的,增列、增加的部分在採礦權階段徵收採礦權出讓收益。

(八)加強礦產資源保護。1. 建立礦產資源儲備制度。加強國家戰略性礦產以及自治區優勢礦產的儲備,保障國家能源資源安全以及為自治區產業發展提供資源保障需要,明確自治區財政資金今後投入方向主要為稀土、鎢、鈾等國家戰略性礦產以及鋁土礦、碳酸鈣等自治區優勢礦種。2. 規範勘查工作管理。3.完善壓覆礦產資源管理,鼓勵按照城市建設用地範圍或經批准的各類園區範圍整體評估。

(九)加強改革工作銜接。1. 不再委託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辦理探礦權登記,由自治區自然資源廳統一辦理。2. 保障業務辦理不斷。2020年5月1日前,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不得暫停接件和辦理工作,已受理的登記事項繼續由原受理機關辦結。3.分類分批限時有序將不屬於本級繼續辦理的登記事項清理移交。

五、涉及範圍

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管理。

六、執行標準

《自然資源部關於推進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的意見(試行)》(自然資規〔2019〕7號)、《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規範礦產資源勘查審批登記管理的通知》(國土資規〔2017〕14號)、《國土資源部關於完善礦產資源開採審批登記有關事項的通知》(國土資規〔2017〕16號)、《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礦業權出讓收益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17〕35號)等。

七、關鍵詞詮釋

礦業權:指礦產資源使用權,包括探礦權和採礦權。

淨礦出讓:指礦業權出讓前期的相關工作處理到位,使競得人不受土地、林地、地面附著物等權益制約,且按規定能夠及時辦理礦權證的礦業權擬出讓項目。

砂石土類礦產:指普通建築材料用礦產及《廣西壯族自治區自然資源廳關於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礦業權出讓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桂自然資規〔2019〕10號)附錄所列礦種。

採礦廢石:指在礦體周圍的岩石(圍巖)以及夾在礦體中的岩石(夾石),不含有用成分或含量過少,當前不宜作為礦石開採。

首設面積:礦業權首次設立時的面積。

證載面積:有效礦業權證登記的面積。

容缺受理:對於基本條件具備、關鍵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非關鍵性材料欠缺的行政審批事項,經過申請人作出相應承諾後,登記機關先予受理並進行審查。

八、有利舉措

(一)調整礦業權出讓、登記權限,實行礦業權出讓分級分類管理。

(二)調整探礦權期限。探礦權每次登記期限延長至5年,有利於勘查活動開展。

(三)嚴格礦業權協議出讓情形,推進“淨礦”出讓,全面推進礦業權市場化配置。

(四)完善礦業權登記有關規定;精簡部分礦業權登記材料;合併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縮減政府部門評審備案範圍。減輕行政相對人負擔,提高行政效率。

(五)建立礦產資源儲備制度,保障國家能源資源安全,為自治區產業發展提供資源保障需要。

九、新舊政策差異

(一)礦業權發證權限由按照礦種及礦產資源儲量規模劃分變更為按礦種劃分,實行同一礦種礦業權出讓登記同級管理。

(二)調整了探礦權期限:探礦權首次登記期限延長至5年,每次延續(含保留)時間為5年;原政策為探礦權首次登記期限最長為3年,每次延續時間最長為2年。

(三)礦業權出讓政策調整:1.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礦業權出讓計劃應報自治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覆。不符合出讓計劃的礦業權項目,不予出讓和礦業權證配號。2.礦業權競爭性出讓提出申請人須提供銀行擔保信息內容,以避免惡性競爭。3. 開展砂石土等直接出讓採礦權的“淨礦”出讓,積極推進其他礦種的“淨礦”出讓。使競得人不再受土地、林地、地面附著物等權益制約。4.可協議出讓的情形由原規定5種改為2種。僅保留稀土、放射性礦產勘查開採項目或國務院批准的重點建設項目,及已設採礦權平面範圍內申請採礦權標高上下部勘查開採情形。5. 規範尾礦廢石利用管理及工程建設項目範圍內砂石土管理,鼓勵綜合利用。

(四)完善礦業權登記有關規定:已有探礦權延續時應補簽出讓合同;原探礦權出讓合同已有約定的,按原合同執行。

(五)探礦權登記取消勘查工作計劃、勘查合同或者委託勘查證明、勘查實施方案和評審意見書、評審備案的地質報告和評審意見書、取消縮減部分地質資料匯交證明或無需匯交意見等材料。企業營業執照副本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儲量報告、開發利用方案、礦山地質環境恢復和土地復墾方案等加強信息共享,由受理窗口現場信息查驗或容缺受理。

(六)儲量管理政策調整:1.按照礦業權登記權限分級負責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2. 改革礦產資源儲量分類。3.政府部門評審備案範圍縮減,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探轉採、採礦權變更礦種與範圍、資源儲量發生重大變化的(變化量超過30%或達到中型規模以上)、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油氣礦產在探採礦期間探明地質儲量等情形的評審備案。4. 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合併為評審備案。

(七)出讓收益處置政策調整:1. 已設採礦權平面範圍內採礦權標高上下部新設探礦權,在探礦權登記時暫不處置探礦權出讓收益,待轉採礦權時處置採礦權出讓收益。2. 2年短期採礦許可證涉及採礦權出讓收益處置的按照基準價與生產規模計算應繳年出讓收益,預繳2年。3. 礦業權增列礦種、採礦權增加資源量的,增列、增加的部分在採礦權階段徵收採礦權出讓收益。

(八)財政出資勘查工作調整:為了保障國家財政出資的礦產資源勘查活動順利實施,多年以來按照社會投資主體的管理方式,部分自治區財政出資的勘查活動也登記了探礦權。《通知》明確今後財政出資勘查項目,不再新設置探礦權。礦業權出讓前期工作經費按相關規定列入各級財政預算,出讓公告及合同中可對勘查投入作為出讓條件進行約定,受讓人除繳納成交礦業權的出讓收益外,還應向出讓人繳納前期工作投入的經費。

十、特色亮點

(一)調整礦業權出讓、登記權限,實行礦業權出讓三級權限劃分,其中普通建築材料用砂石土採礦權各市可依據地方實際,委託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讓、登記。

(三)嚴格礦業權協議出讓情形,推進“淨礦”出讓,全面推進礦業權市場化配置。同時規範尾礦廢石利用管理及工程建設項目範圍內砂石土管理,鼓勵綜合利用。

十一、注意事項

(一)改革內容較多,程度較大,執行過程中遇到問題應及時反饋,後續根據實際情況予以修訂。

(二)礦法修訂過渡階段適用,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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