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说表述的《议事规则》是城乡房产管理局编制,下发的示范文本!
首先,什么叫示范文本?个人理解为:相关职能部门会同专业的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文件。
个人理解示范文本应该是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修改的,但是在现实中,请问筹备组人员中有几个专业人员?又有几个人有专业的能力对专业文件进行合理的修改?所以,个人觉得,只需要在示范文本的基础上,根据本小区实情进行增加、补充即可!
其次,每个地方城乡房产管理局的专业部门,对于议事规则的示范文本解释及使用方法略有不同。
如某地使用说明中明确指出:“本示范文本条款,原则上不做修改;未尽事宜,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补充即可。”
由此使用说明可知,原则上文本条款是属于基础性文件,不能修改,那么也就无需表决!当然可以按照条款执行,留给业主修改和表决的权利呢?实际上就是根据小区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增加的部分!
案例,如某小区业委会筹备组,在示范文本修改中,仅仅对业委会成员任职的年龄进行修改,把原文规定的65岁以内改成“不限年龄”!明眼的人一眼就可以看出,这是对个别人进行解套!因为该小区上届业委会成员90%超过65岁,为了能连任,所以特别修改本条款,其它一字不改,其意图就很明显了!也违背了示范文本使用说明的本意,其实是违规的!
一个小区连几个65岁以内的候选人都找不出来谁信?难道,这个小区小于65岁的人都不关心小区的事,都不愿意成为侯选人吗?当然不是这样的,也可以说,这样的修改是别有用心的!
综上所述,个人认为为, 法规规定《议事规则》虽然需要业主大会表决通过才执行,但业主对示范文本原文条款实际上是没有修改权和表决权的。对此,个人表示赞同!
因为相关职能部门是综合本区域普遍性情况制定的《示范文本》,具有普遍的代表性,完全实用于本区域的普遍情况,所以,示范文件原文没有表决和修改的必要!
而针对筹备组和业主大会,示范文本留给大家的权利是 “根据本小区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增加”,完全尊重了小区业主的实际情况和基本权利!既有专业的《规则》文本又照顾了各小区实际情况!业主大会业主表决和修改的权利在这里完全可以得到充分的体现,这才是所有业主应该关心的重点部分!
所以:个人认为,《议事规则》示范文本属于地方性指导文件,原文件不经过业主大会表决也可以执行!增加条款必须表决通过,并且备案方可执行!
小区是大家的,所以《物权法》以立法的方式保证业主的权利和利益,业主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依规行使自己的权利,珍惜自己的权利,保障自己的利益!你如果对小区的事情不关心不关注,那么任何人都没有义务帮你保障你的利益!业主大会以立法的形式确保小区业主的权利,作为业主你应该争取表达自己意愿;作为业主你应该使用好自己手中代表“权利”和“利益”的一票!欢迎理性评论,欢迎关注、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