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時繳納物業費(非拖欠)的業主,可否參與業委會?

九陽神功


按時繳納物業費,是業主和物業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時的共同約定,是雙方都需要共同遵守!

權利和義務同在、勞動和報酬相符,表現在公平合理的基本框架內,一方違背約定,視為單方違約,另一方可以提出違約者承擔責任!

物業服務合同,一般情況都具體約定了服務項目和服務標準,物業公司對照服務合同不作為,業主要保存有違約證據的圖像視頻和照片證據、證人證言等!再向物業反饋並提出改正意見後 ,物業拒不整改,可以向物業主管部門和當地政府部門提出暫緩繳納物業費、直至整改符合約定標準(《物權法、和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在獲得有關部門同意後,這期間不應視業主違約!

小區業主參加小區業主委員會選舉,是國家有關法律賦予業主的權利,在對方有明顯過錯的違約情況下,給予居民剝奪選舉權的政治權利是不恰當的、也是不公平公正的!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是對國家有關法律的曲解,也是不能夠被接受!





ZHUGONGYUAN


物業管理條例是目前我國住宅小區的法律性規定,具有一定的強制特性,業主按約交納物業費是法定的義務,對題主提出來的訴訟物業不作為,這也是法律付於業主的權力,但與交納物業費是兩個不相關聯的法律關係,另外只要是有欠費行為的業主,也意味著失去了訴訟的資格,對參選業主委員會也是審核不能通過的,原因就是交納物業費是沒有任何條件的,建議題主立即按約交納物業費,才具有向物業訴訟的資格,也才能有參選業主委員的資格,同時說一下,即使當選為業主委員會的主任,更加的要按時交物業費,一旦欠費也意味著失去了主任的資格,直到交清物業費才能重新具有法定的權力。切記不要為了佔點什麼光,才竟選業委,業委的成員必須要有為小區服務的時間才行,正常上班的人可能不能勝任,因為小區繁瑣的事務太多,有很多工作必須要在上班時間內跑部門,而業委所有的成員都是為小區盡義務,每個月停工十多天沒收入怎麼生活?所以很多竟選時信心十足的人,當不了一個月就辭職了,所以“小區總理”名稱好聽,實際是很難當的,如果沒有時間保證,沒有協調能力,沒有奉獻精神,奉勸不要參加竟選,那是對小區業主不負責任的行為。


藍夕陽


只要不按時繳納物業費的,都叫“拖欠”!

不按時繳納物業費的業主是不能進入“業主大會”的!

我以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為例

1.業主的義務就是“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繳納物業費”

2.符合業主委員會成員的條件之一就是“按時繳納物業費”

這裡告訴我們普通業主的義務就是要繳納物業費了,更別提是業主的“代表”了!

不知道您說的物業服務不達標是按照哪個標準比對的,我個人覺得物業服務的標準是經物業方和業主方都認可之後才能成為標準的,你可以拿出雙方都認可的文字材料或者國家的相關標準作為依據才行,僅憑業主嘴上說“不合格”我覺得未免過於牽強!

關於這個“訴訟”的一個很關鍵的問題是,這些起訴物業的業主們應該都是不交費的業主,你們一分錢都不交本身就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這違法的人起訴別人“違法”,我覺得首先你這個先決條件就不對!首先要保證“原告”是合法的才能起訴“被告”,法院怎麼受理一個“非法”的原告起訴其他人違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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