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無效與合同違約如何承擔責任

合同無效情形下產生的賠償責任系締約過失責任,合同有效情況下的賠償責任系違約責任;

合同無效的賠償責任範圍主要是信賴利益損失,違約責任範圍則包括履行利益損失。

信賴利益損失主要指過錯方賠償對方因合同無效(不成立或被撤銷)而遭受的損失,即過錯方賠償對方因信賴合同有效成立而實際遭受的損失,包括締約過程中發生的費用損失、為履行合同而增加的場地設施設備價值減損損失、為履行合同而發生的其他費用損失等。

賠償信賴利益損失的目的,在於使無過錯方利益能夠恢復至合同簽訂之前的狀態:即如果不是為了簽訂和履行合同,無過錯方本不會發生上述費用;而如果合同有效,無過錯方發生的上述費用將從合同履行的利益中得以補償。

但是,信賴利益損失的賠償依法不應包括若合同有效而可能獲得的預期履行利益損失;只有在合同有效且違約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守約方造成損失的情況下,守約方才可以主張履行利益,以及主張合同履行後可以期待獲得的利益,且履行利益不得超過違約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合同無效與合同違約如何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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