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發揮調解作用 解決民間借貸糾紛

本文來源:昔陽法院

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則不適用關於民間借貸的相關法律規定。民間借貸是民間資本的流動,其核心在於不經過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而發生的借貸行為。

充分發揮調解作用 解決民間借貸糾紛

2020年4月17日昔陽縣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由於該案案情簡單,借貸關係明確,證據充分,金額不大,法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了審理。經過審理後,法院在雙方當事人自願的前提下,堅持“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原則,成功以調解方式解決該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經承辦法官耐心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議,被告王某某於2020年5月16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王某某欠款本金43000元及利息17000元,其他無爭執。

昔陽法院以服務群眾、關注民生為根本,始終堅持“調解優先、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工作原則,充分發揮民事審判調節社會關係的作用,努力化解矛盾,助力社會和諧,力爭做到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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