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饮酒后,男子选择外出乘凉,却遇劫匪强抢手机。两人激烈搏斗后,劫匪被男子反杀。
近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了一起故意伤害案。原审被告人黄某被判决有期徒刑3年,并附带民事赔偿9800余元,而二审却被改判无罪。
案情
遇劫匪手持菜刀抢手机
扭打中朝对方后背捅了一刀
黄某是沅江市人,案发时租住在株洲市荷塘区。而劫匪单某是攸县人,曾在荷塘区实施过抢劫,被荷塘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2017年5月30日凌晨4点左右,黄某饮酒后,从出租屋来到荷塘区某公园的草坪里休息乘凉,遇单某手持菜刀抢劫手机。
黄某激烈反抗,二人扭打在了一起,黄某在搏斗过程中双手被单某砍中了5刀。
之后,当单某举刀准备继续伤害时,黄某用左手一把抓住单某拿刀的右手,顺势扭转单某的身体,使单某一时间背对自己。
同时,黄某的右手从口袋里,拿出了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着单某的后背捅了一刀。单某当场倒地不起。
眼看单某倒地,黄某仓皇逃跑,不慎掉进了公园的湖中。他从湖里游上岸后,一路逃回了出租屋。
回家后,黄某想拨打110报警,却发现随身携带的手机已经进水无法使用,而家里的另一部手机也因为故障未能拨通报警电话。
尔后,黄某认为即使不管单某也不会有事,便在家中睡着了。
凌晨5点左右,路过的市民发现了单某的尸体,立即报警。
几小时后,黄某也听说了单某死亡的消息,他出于害怕,简单处理了一下手上的伤口,便立即逃回沅江市。
同年6月6日,黄某因涉嫌故意杀人,被警方刑事拘留。到案后,黄某如实供述了案件经过。
经鉴定,黄某被单某砍中5刀为轻微伤,而单某则是因锐器刺破右肺引起失血性休克导致死亡。
一审
防卫超过必要限度
构成故意伤害罪
据悉,本案既无目击证人,亦无案发时的视频证据,而且黄某杀死单某的水果刀也已遗失。
荷塘区法院一审认为,黄某的防卫超过必要限度,从而造成单某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处罚。
而且,单某的家属由于黄某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黄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单某的家属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未查清,影响到了民事赔偿额度。而黄某则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理应无罪。双方均上诉至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
根据现有的证据
可以认定正当防卫
本案进入二审后,株洲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客观上发生了黄某捅伤单某致死的事实,虽然无法查明双方打斗的起因,但是亦无证据证明黄某是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一审认定黄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建议法院遵循“疑罪从无”的原则依法判决。
株洲市中院二审认为,本案证据中,虽无目击证人、凶器、监控视频等直接证据,但黄某首次供述流畅自然,且前后多次供述稳定。
而单某有抢劫前科,现场遗留的菜刀刀柄与刀刃上都有黄某的血迹,单某的裤子上也有黄某的血迹,且黄某身上确有多处与之对应的伤口。
所以,黄某在被单某连砍数刀、实施抢劫时采取防卫行为,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捅刺致单某死亡,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构成正当防卫,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黄某无罪,且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律师观点
认定正当防卫有两个要点
株洲晚报法律顾问聂炜律师表示,正当防卫是一种刑法中保护公共利益、人身安全、财产等不受侵害的规定。在认定是否为正当防卫时,尤其注重“对方的伤害行为是否正在进行”,如果对方的伤害行为已经停止或者暂停,此时进行防卫行为有可能涉嫌故意伤害。
同时,受害人防卫行为程度应与对方施加伤害的程度对等,如果防卫行为的程度明显超出,将有可能涉嫌防卫过当。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来源:株洲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