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数加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那些事儿

历数加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那些事儿

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今天我们就来说说关于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那些事儿

什么是世界知识产权日?

历数加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那些事儿

世界知识产权日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2001年4月26日设立,并决定从2001年起将每年的4月26日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目的是在世界范围内树立尊重知识、崇尚科学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鼓励知识创新的法律环境。

什么是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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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也称“知识所属权”,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和经营活动中的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外观设计、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主要有哪些?

我国规范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常见的知识产权犯罪有哪些?

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侵犯著作权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如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制作“HP”(惠普)、“华为”、“茅台”等品牌的商标和包装标识,贴牌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光纤模块、白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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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或巨大的行为。如未参与假冒注册商标的共同犯罪活动,明知是假冒的“牛栏山”、“五莲原浆”、“景阳英雄”等白酒仍购买并销售上述销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如制造“景阳英雄”酒的商标标识贴、酒瓶包装盒、酒外包装箱卖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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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或情节达到够罪程度的:(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如:从网站上非法获取的影片经过技术处理后再通过网络销售,将影片上传百度网盘进行收费下载或将影片销售给经营网络“影吧”、“影院”的人。

2018年1月至今,日照市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审查逮捕案件9件22人,批准逮捕8件17人;受理侵犯知识产权犯审查起诉案件13件55人,起诉8件24人;受理审查起诉案件中假冒注册商标案1件6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11件45人,侵犯著作权案1件4人。全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职能,对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依法快捕、快诉,对严重犯罪依法提出从严处罚的量刑建议,注重罚金刑的适用和违法所得的追缴,确保“处罚到人”。

近年来,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增大,2019年11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总体目标:到2025年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达到并保持较高水平,保护能力有效提升,保护体系更加完善,尊重知识价值的营商环境更加优化,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作用得到更加有效发挥。提出了加大侵权假冒行为惩戒力度、严格规范证据标准等形式司法保护举措。

2020年1月15日,中美两国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经济贸易协议》(以下简称《中美经贸协议》),对于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2020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党组会,研究《2020年指导性案例工作计划》,一批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指导性案例在不久的将来会陆续发布。

2020年4月22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召开网络视频新闻发布会,发布了2019年度《山东省检察机关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介绍全省检察机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工作情况。

历数加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那些事儿

下一步,全市检察机关将根据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的安排部署,深入贯彻《关于强化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见》及2020年-2021年推进计划,加大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力度,强化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工作。未来,侵犯知识产权罪行的证据标准、处罚范围、量刑等都将进一步明确细化,可能迎来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最强时期。

知识拓展

《意见》摘录

(一)加大侵权假冒行为惩戒力度。加强刑事司法保护,推进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的修订完善。加大刑事打击力度,研究降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入罪标准,提高量刑处罚力度,修改罪状表述,推动解决涉案侵权物品处置等问题。强化打击侵权假冒犯罪制度建设,探索完善数据化打假情报导侦工作机制,开展常态化专项打击行动,持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

(二)严格规范证据标准。推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立案标准协调衔接,完善案件移送要求和证据标准,制定证据指引,顺畅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定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司法解释,着力解决权利人举证难问题。探索建立侵权行为公证悬赏取证制度,减轻权利人举证责任负担。

《中美经贸协议》摘录

第1.7条 启动刑事执法的门槛

一、双方应取消任何将商业秘密权利人确定发生实际损失作为启动侵犯商业秘密刑事调查前提的要求。

二、中国:(一)作为过渡措施,应澄清在相关法律的商业秘密条款中,作为刑事执法门槛的“重大损失”可以由补救成本充分证明,例如为减轻对商业运营或计划的损害或重新保障计算机或其他系统安全所产生的成本,并显著降低启动刑事执法的所有门槛;以及(二)作为后续措施,应在可适用的所有措施中取消将商业秘密权利人确定发生实际损失作为启动侵犯商业秘密刑事调查前提的要求。

第1.20条 销毁假冒商品

一、在边境措施上,双方应规定:(一)除特殊情况外,销毁被当地海关以假冒或盗版为由中止放行并作为盗版或假冒商品查封和没收的商品;(二)仅去除非法附着的假冒商标不足以允许该商品进入商业渠道;(三)除特殊情况外,主管部门在任何情况下均无裁量权允许假冒或盗版商品出口或进入其他海关程序。

第1.27条 达到阻遏目的的处罚

二、中国:(一)作为过渡措施,应阻遏可能发生的窃取或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并加强现有救济和惩罚的适用,按照知识产权相关法律,通过以接近或达到最高法定处罚的方式从重处罚,阻遏可能发生的窃取或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以及(二)作为后续措施,应提高法定赔偿金、监禁刑和罚金的最低和最高限度,以阻遏未来窃取或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图片来源于网络)

来源: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

文字:杜世民

编辑:林玉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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