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皇位繼承製度與《皇室典範》

在日本古代,以倭王為首長的大王家原本是列島內眾多豪族中的一員,隨著其勢力的增強而成為日本列島的霸主,於公元公元4~5世紀建立了大王政權。但是大王政權的權力並沒有確立其神聖性與權威性,它一直面臨著豪族的挑戰。於是,公元645年(大化元年),銳意提高大王地位的中大兄皇子和近臣中臣鐮足等人發動“乙巳之變”,誅殺了蔑視王權的豪族蘇我氏,開始了模仿隋唐政治經濟制度進行改革的進程,這就是後人所說的“大化改新”,日本從此建立了以天皇為中心的中央集權制國家。

在隨後的奈良時代,天皇制進入鼎盛時期。然而,從平安時代開始,天皇的地位隨著中央集權制的衰落而漸趨下降。先是長達兩個世紀的藤原氏外戚集團專擅朝廷、獨攬大權的攝關政治時代,天皇權力被架空,繼而是武家政權建立後鎌倉、室町、江戶三個幕府政權對皇室日益嚴密的制約。在武家秉政的幕府時代,天皇在國家政治體制中被置於無足輕重的地位,室町幕府將軍足利義滿在給明朝皇帝的國書中可以自稱“日本國王”,德川幕府將軍更是公開使用“日本國大君”作為正式外交稱號,並頒佈“禁中及公家諸法度”約束天皇、皇室及公家的行動。在喪失實際權力的同時,皇室在經濟上也潦倒不堪。奈良時代聖武天皇時“有天下之富者朕也”的豪氣一去不復返,幕府、大名、武士肆意侵吞皇室領地,導致皇室經濟窘迫,最嚴重時(15-16世紀)有的天皇的即位大典及葬禮都被迫拖延。江戶時代,皇室領地僅相當於一個不起眼的小大名,堂堂一國之君,竟淪落成幕府的食客,連天子腳下的京都都流行著譏諷天皇的歌謠:“生於末世的鳳凰,反遭雛雞所逐”。

日本的皇位繼承製度與《皇室典範》

明治《皇室典範》與皇位繼承製度的確立

在幕府末期的倒幕過程中,長期受到武家壓制、遠離民眾視線的天皇被倒幕派重新推向前臺,在“王政復古”的旗幟下推翻了武家政權。進入明治時代,出於樹立天皇絕對權威的需要,尤其是面對要求開設國會、制定憲法、爭取民主自由權利的自由民權運動的壓力,明治政權的領導人越來越感到建立穩定的皇室制度,以與民權派抗衡的重要性。1878年,明治政權核心人物巖倉具視提出“儀制調查局開設建議”,其中說到:

論者動輒主張設立民選議院……值此之際,當深謀遠慮,以定帝室之基礎。然物有本末,事有始終,我建國之體不比他邦,應審既往之得失,察將來之利弊,以定帝室之典範。故當設臨時一局,置委員,仰宸裁,彙集國典,考證祖宗之法,參以外國良制,對上自帝位繼承之順序,下至皇族歲俸調查起草之。制定如此帝室之典範,將能永保帝室之尊嚴,鞏固君上之權利,臣民權利不逾越其度,上下相賴,國家安寧。

巖倉具視這個建議的提出,被視為建立完備的皇室制度體系的出發點。541881年發生了“明治十四年政變”[5],明治天皇發佈“開設國會之敕諭”,宣佈將在1890年開設國會。這一事件進一步加速了明治政府制定皇室法規的進程。1882年末,在巖倉具視的領導下,於宮內省設置了內規取調局,開始起草皇族令草案。1883年,巖倉具視患癌症去世,受政府派遣在歐洲進行憲法調查的伊藤博文歸國後新設了制度取調局,親自擔任長官,併兼任宮內卿,著手製定憲法及皇室法典。在否定了1884年至1886年間制度取調局起草的《皇室制規》與《帝室典則》[6]後,又由樞密顧問官、擔任過駐俄羅斯公使的柳原前光在參考歐洲皇室制度基礎上,起草了皇室法典初稿,再經明治政府法制權威、內閣書記官長井上毅及伊藤博文等人的修改,於1888年3月確定了《皇室典範》最終草案,在樞密院審議後,最終於1889年2月11日與《大日本帝國憲法》同日頒佈。

日本的皇位繼承製度與《皇室典範》

《皇室典範》與《大日本帝國憲法》同時頒佈,其理由非常明確:在開設議會之前以法律確定有關皇室的制度,這樣,即使開設了國會,也不能置議會於皇室之上,對皇室事務以任何形式進行審議。伊藤博文明確地說,“此皇室典範在作為皇族法制定後,即使創設了議院也沒關係” [5]131。而且,對《皇室典範》採取了非常規的頒佈方式,既沒有正式公佈,也沒有大臣的副署[7],更沒有在官方媒體上刊登。對此,伊藤博文解釋說:“皇室典範是自家制定的家法,不必正式公佈於臣民,將來即使有不得已之必要更定其條章,也不必經過帝國議會之協贊,蓋皇室之家法乃由祖宗傳於子孫,既非君主任意所做,臣民也不得干涉”[6]。表面上,《皇室典範》是作為天皇家的“家法”而制定的,不過這個“家法”的制定,完全由明治政府的重要首腦人物(包括藤博文、井上毅、柳原前光等人)操作,皇室成員卻很少參與。

明治《皇室典範》由12章62條組成,涉及皇室事務的方方面面,沿襲了許多“皇祖”的慣例,並參考了歐洲國家的皇室制度。《皇室典範》與《大日本帝國憲法》第一條“大日本帝國由萬世一系之天皇統治”相呼應,開宗明義指出:“我日本帝國之寶祚,萬世一系歷代繼承,以致朕躬。惟祖宗肇國之初制定大憲昭如日星。當今之時,宜明徵遺訓,制立皇家之成典,以使丕基永遠鞏固,茲經樞密顧問諮詢,裁定皇室典範,朕之後嗣及子孫當遵守之”[7],體現了明治政府建立天皇專制主義政權的意圖。《皇室典範》雖如伊藤博文所言是“皇室之家法”,實際上是與《大日本帝國憲法》同級的國家基本法,這就出現了世界憲政史上罕見的一個國家兩部基本法並存,即所謂“二元法系統”並駕齊驅的局面。所謂兩部法律體系,即以《大日本帝國憲法》為頂點的國務法體系及以《皇室典範》為頂點的宮務法體系。作為“宮務法”的《皇室典範》採取“皇室自律主義”,根據《大日本帝國憲法》第74條規定,“《皇室典範》的修改無須經過帝國議會之討論”,第62條規定“將來此法典有改正或修補之必要時經諮詢皇族會議及樞密顧問敕定之”。這就是說,《皇室典範》可以不受議會約束,從而確立了天皇至高無上的地位。1907年2月11日,在對《皇室典範》進行增補時,才由宮內大臣及各國務大臣副署並予以公佈,實際上是通過這種形式在法律上明確了國民亦被置於皇室及《皇室典範》的約束之下,成為國家統治“臣民”、擴張天皇專制主義權威的法律依據。

《皇室典範》的核心是維護以天皇為核心的皇位。第一章第一條規定:“大日本國皇位以祖宗皇統之男系男子繼承之”。具體明確了以下原則:首先,規定了繼承順序,即“皇位傳於皇長子”,“皇長子不在則傳於皇長孫,皇長子及其子孫皆不在則傳於皇次子及其子孫”,這樣的規定使皇位繼承有了明確的制度依據,意味著不允許根據天皇個人的意願來決定繼承人,從而可以避免不確定因素介入紊亂皇位繼承;其次,規定“天皇駕崩之時皇嗣立即踐祚”,即發生皇位繼承的原因僅限於天皇去世,從而否定了長期以來的天皇生前退位傳統;第三,男系男子繼承製的確立,意味著關閉了女性繼承皇位的大門;第四,規定“皇子孫繼承皇位以嫡出為先,皇庶子孫繼承皇位僅限於皇嫡子孫皆不在的場合”,雖然當時沒有規定天皇及皇族成員要實行一夫一妻制,體現了對舊傳統的固守,但繼承人以嫡子優先的原則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歷史上常有的嫡庶相爭帶來的混亂。以上這些原則儘管包含大量非近代因素,但制度的確立使日本皇室擺脫了皇位繼承方面的隨意與混亂狀態,從此實現了皇位有序過渡,保證了作為所謂“大日本帝國”最高核心的穩定。如此說來,千年日本皇室就皇位繼承做出明確的法律規定至今只有不足130年的歷史。


日本的皇位繼承製度與《皇室典範》

三、戰後《皇室典範》及其影響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在由美國主導的民主化改革過程中,天皇的神聖性與權威性從法律上被打破,新憲法把天皇從“神”變成了人。1946年11月3日公佈的新憲法規定“天皇是日本國的象徵,是日本國民統合的象徵”,天皇由《大日本帝國憲法》下神聖不可侵犯、總攬統治權的“國家元首”,變為只履行若干禮儀性的國事職責,不得干預國政的“象徵天皇”。在制定新憲法的過程中,也開始制定新的《皇室典範》,於1947年1月16日公佈,並於同年5月3日與《日本國憲法》同日開始實施,同時宣佈廢除明治《皇室典範》。新《皇室典範》雖然仍保持《皇室典範》之舊稱,但是在象徵天皇制和主權在民的理念下,在性質上發生了根本變化。首先,以“昭和22年法律第3號”的法令番號公佈,表明新《皇室典範》不再具有與憲法同格的地位,而是憲法約束下的普通法律之一;其次,為表示剷除戰前天皇制,削除了舊《皇室典範》前言中讚美“天皇萬世一系”之類的敕語,直接進入正文,不再有神化皇室的內容和字句,原有的象徵皇權正統的“神器”,標誌皇統的祭祀、元號等內容悉被刪除;第三,新憲法中《皇室典範》要由國會決定的規定,結束了戰前“皇室自律主義”的歷史,《皇室典範》與其他法律一樣,制定與改訂須通過國會實施;第四,縮小了皇族範圍,針對皇室史上存在世襲宮家傳統,明治《皇室典範》規定了“永世皇族制”後宮家[8]進一步增多,皇族範圍擴大,增加政府負擔的現狀,縮小了皇族範圍[9]。根據GNQ(佔領軍總司令部)“關於廢除皇族財產及其他特權”的指令及新《皇室典範》的規定,1947年10月,除保留昭和天皇三位皇弟(秩父宮、高松宮、三笠宮)的宮號與皇籍之外,11個宮家51名皇族成員被剝奪了皇籍,禁止其再以皇族名義過寄生生活,皇室規模從66人減少到15人;第五,《皇室典範》第6條及“附則”中“以嫡男系嫡出者為皇族”的規定,實際上是確認了皇族成員的一夫一妻制,把大正天皇時期廢除側室的做法制度化。

以上皇室制度的變化是戰後民主改革的重要成果,但是應該看到,在《皇室典範》制定過程中,美國佔領當局出於自己的戰略需要,在上述基本原則確立之後,並未對皇位繼承製度的內容多加干涉,而主要由日本政府方面起草、制定,故新《皇室典範》仍然沿襲了明治《皇室典範》的一些基本原則,這也是戰後改革不徹底的表現之一。戰後頒佈的新《皇室典範》已經將近70年,皇位從裕仁天皇傳到明仁天皇手中,年號也從“昭和”變為“平成”[10],而被憲法剝奪了實際權力的天皇與皇室遵照各種清規戒律一直低調的生活在自己的世界裡,沒有明顯改變。在國際社會看來,作為日本國家和國民團結象徵的皇室已經與時代和社會脫節。尤其是在固守明治時代傳統的《皇室典範》束縛下,皇室已經出現了皇位繼承危機。比如,《皇室典範》第1條規定“皇位由屬於皇統的男系男子繼承”,顯然是戰前“萬世一系”皇統思想的延續,也是性別歧視的集中體現。有了這一規定,由於從1965年天皇次子文仁出生到2006年文仁的兒子悠仁出生,41年間沒有其他皇族男性誕生,皇室後繼乏人的問題長期困擾皇室。悠仁的出生暫時消除了皇統斷絕的危機,但並沒有根本改善皇位繼承人不足的局面。面臨這種困局,歐洲國家王室通行的允許女性繼承皇位的做法被認為是解決皇統危機的根本手段,但是“皇位由屬於皇統的男系男子繼承”這條法律卻是女性繼承皇位不可逾越的障礙,隨著隨著時間的流逝,這一問題已經引起國際社會的嚴重關切。2016年3月8日,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在有關日本的提案中指出,日本的皇位只能由皇族男子繼承的規定是對女性的歧視,要求日方修改皇家法典。日本政府則通過駐日內瓦代表部向聯合國提出強烈抗議。再比如,《皇室典範》“天皇駕崩之際皇嗣立即即位”(第4條)的規定,實際上是禁止天皇生前退位,據此,天皇不論處於何種情況也只能死而後已,沒有個人選擇的自由,難怪近年來常有“給天皇以人權”的呼聲,大多數日本人在明仁天皇發表電視講話後也對天皇退位表示同情與理解。又比如,如果按照“皇族女子與天皇及皇族成員以外者結婚須脫離皇籍”(第11條)這一規定,目前皇室七位單身或尚未成年的女性都將因結婚而脫離皇室,那麼,在皇位第一順序繼承人皇太子德仁和第二順序繼承人文仁之後,第三順序繼承人悠仁將處在沒有任何同輩皇族成員的孤立無援的境地。

日本的皇位繼承製度與《皇室典範》

歷史的發展往往超出人們的預料,正是按照明治天皇定下的規矩繼承皇位的明仁天皇,面對《皇室典範》的制約與皇室繼承危機,對皇室成規提出了挑戰。他在8月8日的電視講話中提到,“處在日新月異的日本和世界之中,日本的皇室如何將傳統寓於現代、使之鮮活地融合於社會並滿足人們的期待”,實際上是在呼籲對皇室制度進行改革。但是根據憲法中“皇位世襲,依據國會議決而定的皇室典範決定”這一條文,涉及到皇位繼承問題的任何變化,都要在對《皇室典範》進行相應修改後才能決定,而修改《皇室典範》必須經過國會的討論與決議。無論日本的政治家還是國民都非常清楚皇室在國民心目中的地位,而修改《皇室典範》將涉及種種敏感問題。小泉純一郎執政時期和民主黨野田佳彥內閣時期都曾試圖修改《皇室典範》,或面對強大壓力,或因政局變化,最終都半途而廢。如今已表態“將認真研究天皇生前退位事情”的安倍政權將如何行事,人們正在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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