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公平選官制 科舉千年興衰錄(一)

史上最公平選官制 科舉千年興衰錄(一)

宋代科舉考場圖

一個國家或政權的官員選拔體制,對國家的穩定和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古今中外,任何一個國家都對管理國家的官員選拔和晉升制度給予了高度的重視,並在實踐中不斷摸索改進著。可以說,選官制是和國家這個概念一起誕生的。從上古時期的軍事民選制,到禪讓制、世襲制、薦舉制,最後,在千年神傳文化的沃土中,誕生了史上最公平的選官制——科舉制。

“朝為田舍郎 暮登天子堂。”這句出自宋朝汪洙《神童詩》中的詩句,是對中國古代科舉選官制最形象的描述。

科舉是中國古代發明並實行的一種通過考試來選拔官員的制度。科即(考試)科目,舉即選拔之意。有關科舉的起源,史學界一直存有爭議。一般認為科舉初創於隋朝,形成確立於唐,完善於宋,強化於明、清,在清末走向衰落。科舉選官制歷經1300餘年,對古代中國社會的政治、經濟、教育、文化觀念和社會風尚具有重大影響。

一、科舉制之前的官員選拔制度

隋朝之前,朝廷選任官員的機制主要有世襲制、軍功爵制、察舉制、九品中正制。

夏商周三朝選拔官吏以世卿制(世襲制)為主。戰國時期秦國和統一後的秦朝也曾實行以戰功賞爵位的軍功爵制及保舉制、學吏制。

到了漢朝,為統治龐大帝國的需要,朝廷逐漸建立起一整套官吏選拔制度“察舉制”。最初由漢高祖劉邦下詔招賢,要求地方長官推薦具有治國才能的人,為察舉制雛形。後來漢武帝要求由地方長官在轄區內隨時考察、選拔人才並推薦給上級或者朝廷,經過試用考核後才任命官職。因為在漢朝就出現過以分科考試選任官員的先例,使得史學界一些學者認為科舉起源應追溯到漢朝。

察舉的主要科目有孝廉、賢良、文學、茂才(秀才)等,涵蓋了各個領域的人才。

九品中正制,是魏晉南北朝時重要的選官制度。東漢末期,朝局混亂,滋生種種腐敗現象,察舉已為世族大家壟斷,互相吹捧,弄虛作假。史書載,時有童謠諷刺:“舉秀才,不知書;舉孝廉,父別居。”魏朝建立後,為整頓朝綱,魏文帝曹丕採納大臣陳群的建議制定九品中正制以選拔官員。

九品中正實際是察舉制的改進版,主要分別是將察舉之權,由地方州郡收回,改由朝廷委派的官員負責。但由於世族勢力強大,常影響中正官公正地考核人才,造成“上品無寒門、下品無勢族”的現象,阻塞了民間人才的進取之途。

二、科舉創立

考試取士始於西漢,科舉制度則始於隋代。以漢文帝十五年(公元前165年)詔“舉賢良能直言極諫者,上親策之,傅納以言”為考據。

隋開皇七年(587年),隋文帝為擺脫取士弊端,廢九品中正制,昭命各州每年向朝廷薦舉三人,朝廷設秀才、明經等科考試,合格者錄用為官。開皇十八年,隋文帝又設“志行修謹、清平幹濟二科舉人”。

隋煬帝大業元年(公元605年),初設進士科。又於大業三年頒佈詔令“文武有職事者,五品以上,宜依令十科舉人”。這十科的科目有:孝悌有聞、德行敦厚、節儀可稱、操履清潔、強毅正直、執意不撓、學業優敏、文才美秀、才堪將略、膂力驍壯。大業五年,十科減為四科。由此可見,古人舉才,以德才體兼顧,孝悌、德行、操守、性情為先,才學其次。

大部分史學家把科舉起始年代定在隋朝,原因就在“進士科”的確立。進士科除考明經科的經學和時務策之外,還要加考詩賦。

科舉制在隋朝時還未完善,考試科目也時有改變,其中對後世影響較大的科目有秀才、明經、進士科。隋唐科舉中的“秀才科”與後世的“秀才”出身不同,秀才科的考試內容是國家大政方略的策論,主要選拔的是掌控全局的高等人才,是非常難考的一科。隋朝考上秀才科的僅10人。

隋朝科舉沒有嚴格規範的選拔程序,也未設具體的部門專門負責科考事宜,多由皇帝下詔徵辟,由州郡薦舉。隋朝的科舉制,在一定程度上還留有察舉制的影子,科舉制的一些重要特徵,如開放的報考資格、嚴格的以卷取士等都不具備,因此只能算是科舉的雛形。

三、科舉制的確立與完善

(一)唐代科舉制

隋朝歷經兩代而亡。唐朝建立後,吸取前朝經驗,確立了科考舉士的制度。

唐朝科舉設常科與制科兩類。常科是每年例行的科舉考試,制科則是不定期由皇帝臨時特設的科考科目。

唐初的科舉考試,由吏部考功員外郎主持,開元二十四年,以郎官(從六品上)地位太輕,改由禮部侍郎(正四品下)主持,表現出朝廷對科舉的重視。

唐朝的科舉制度,從下至上形成一套完整的體系。與前朝相比,報考條件與錄取標準也更加開放公平。唐朝時的科舉,沒有財產年齡限制,除少數特定身份之人,如觸犯法律者、商優娼及州縣小吏不得報考科舉,原則上人人皆可“投牒自進”報名參考。

1. 州縣考(解試)及省試(禮部試)二級考制

“生徒”和“鄉貢”是常科考生的主要來源。

生徒,即當時在中央官學(國子監)與地方官學上學的在校生。只要他們在學校內考試合格,便可以直接參加朝廷尚書省主持的省試。

鄉貢,即不在官學上學的社會閒散人員,欲參加科舉考試,可以向所在州、縣官府報考。由鄉貢入京應試者通稱舉人。州縣考試稱為解試,解即解送入京。解試第一名稱解元。

隋唐宋科舉中的“舉人”與明清“舉人”含義不同。隋唐宋“舉人”含“舉薦”之意,即被地方推舉而赴京應科舉考試者。唐白居易曾賦詩《早送舉人入試》:“夙駕送舉人,東方猶未明。”明清時,“舉人”是指鄉試中試之人,也稱為“孝廉”。如清代《儒林外史》中描繪的“范進中舉”的故事,考中“舉人”即有了出身。

簡單來講,在唐朝有志通過科考入仕的人,首先得進入官學,並通過官學考試獲得參加省試(正式科考)的資格。如沒有進入官學,則可自行向各地州縣官府報考,且通過州縣考試,方能得到進京參加省試的資格(貢生或稱舉人)。

取得考試資格後,考生名單于每年仲冬(黃曆十一月),送至尚書省。“生徒”與“鄉貢”至尚書省報到後,需填寫姓名履歷及具保結(保舉人),由戶部審查後,送禮部考試。

禮部命題考試的時間,大約是每年暮春(黃曆三月),因此也被稱為“春闈”(闈即考場)。省試被錄取稱為“及第”,第一名稱“狀元”。

省試通過,只是取得“出身”,即入仕的資格,還要經過吏部的複試後,才能委任官職。與宋朝科舉考中即可入仕不同,唐朝的科舉及第後的吏部複試也相當嚴格。即使通過了複試一般也只是授予從九品的低階官吏。吏部選官,以“身言書判”為試。需體貌豐偉、言須言辭辯正、楷法遒美、文理優長(判詞,邏輯思維能力,且精通法律法令)。

唐著名文學家韓愈,就曾“四試禮部,三試吏部不中”。就是說他四次參加省試方才及第,三次參加吏部複試,均未通過,只好去做幕僚。後經舉薦才入仕途。

2. “常科”與“制科”

唐朝自太宗李世民以來,就非常重視人才的選拔。因此除了每年舉辦的科舉考試“常科”之外,還經常開“制科”,即由天子下詔,親自考核非常人才。“制科”的考試科目及時間都是隨機的,一般是在國家急需某類人才時才會開科。

“制科”在唐朝最為興盛。宋後,由於常科制度逐漸完善,“制科”便開始衰微。比之“常科”,“制科”在考生資格與考試科目上都有很大不同。唐初時對應試人幾無限制,一般士人、已經有出身的(明經、進士及第),甚至現任官員均可應考,並允許自薦。

古籍記載,“制科”科目繁多,涉及領域廣泛。如選拔武將的“武足安邊科”、選拔治世能臣的“文以經國科”、直言極諫科、文辭雅麗科、才膺管樂科、博學宏詞科、才識兼茂明於體用科等等。

由於“制科”由皇帝親自主持,考生來源又包括現任官員及已有進士等出身之人,尤其“制科”考試錄取的人才不需再經吏部的復考,往往由皇帝當場賜官,因此“制科”考試競爭激烈。史書記載,制科錄取人員很少,多則十幾人,少則一、兩人。

有部分史學家認為,制科不應歸為科舉項目,而應算作對在職人員的考察、提拔和再任用。原因在於,制科允許在任官員參加。而在任官員均是參加並已通過常科科舉之人,是已經選拔出的人才。但“制科”的初衷,確實是為選拔官吏能臣設置的科舉,雖允許已有功名的人員參加,同時也不排除白身之士。原則上還是公平競爭。因此,“制科”確實應歸於古代科舉的一種形式。

歷史上有關制科的記載很多,尤其在歷代名人傳記中,常看到制科中第的記錄。如大詩人白居易進士及第後,又參加過兩次制科考試,均中。每次中第他的職位便會躍升。

唐朝有位任過宰相的大詩人。他曾於進士及第後又參加過兩次制科,不僅均榮獲及第,其中唐玄宗先天二年的“道侔伊呂科”,僅錄取了他一人。這人就是留下“海上生明月,天涯共此時”名句的張九齡。

3. 唐代科舉科目

唐代科考項目繁多,僅常科就有秀才、明經、進士、明法、明字、明算、吏治及長材等科目,再加上不定期的制科考試,唐代科考“其設科之名無慮百數”,且涉及領域廣泛。雖然考試科目甚多,但最受推崇的要屬明經和進士科。唐代每次貢舉,應明經、進士科的省試考生少則數百人,多則有兩三千人。

秀才科是漢代察舉延續過來的科目,要求考生對有關國家的大政方略問題,作策論五篇。旨在選拔一些具有宏觀全局意識的高級人才,因此對考生要求非常高,如果被推薦來而未能考取,所薦州長官甚至還要受處分,以至於後來參加考試人數非常少,唐高宗時曾被停止過,此後也處於名存實亡的狀態。

明經科,考試內容主要有帖經、墨義、時務策。重點在前兩項。帖經很像今天考試的填空題,墨義也只是經文的粗淺釋義,考生只要熟讀經文及註釋,就能考出好成績。所考經書包括:大經《禮記》、《左轉》;中經《詩經》、《周禮》、《儀禮》;小經《周易》、《尚書》、《公羊傳》、《穀梁傳》,另外還有必考的《孝經》、《論語》。

進士科,原本只考策問,後來加上帖經、雜文。進士科的帖經只考大經加上《老子》;雜文則要求詩賦各一篇;策問要求寫五篇,內容囊括國家時政各方面。

進士科受到重視始於貞觀年代(太宗李世民年號)。“縉紳雖位極人臣,不由進士者,終不為美”(《太平廣記》)。較之明經科,進士科入取更難。唐代進士錄取比例以百中取一、明經則是十中取一。因此當時流傳有“三十老明經,五十少進士”的說法。之所以進士科備受推崇,不僅與進士科考試內容難、錄取名額少有關,也是因進士科考在基礎倫理學問修養前提下,重視時政策問,因此更能選拔出真正安邦治國高品質人才的緣故。

唐之後世,進士科成了科舉的代名詞,宋代以後,進士科更是一科獨秀,元代科舉基本只剩進士一科。

唐代科舉的考試範圍非常廣,幾乎涵蓋了所有學科。從歷史、文學、數學、法律、書法到國家政治經濟軍事等各領域的治國方略。如明法科,考試內容為律七條、令三條,專為選拔法律人才;明算科,考數學;明字科考書法;諸史科,考歷史;道舉科,考道家經典“老子”、“莊子”、“文子”、“列子”等。

最有意思的是“童子科”。唐代童子科承自漢。東漢規定兒童年十二至十六歲,能“情通經典者”可以入選,年幼才俊者拜童子郎,授以官職。唐以後科舉特設童子舉。舉凡十歲以下,通一經及《孝經》、《論語》的,皆可參加童子科考試。能背誦十卷的可以授官,能背誦七卷的可以授予出身。宋朝童子科改為十五歲以下能通經作詩賦者。

4. 詩賦在唐代科舉中的地位

眾所周知,唐朝是中國古代詩賦史上一個巔峰時期。無論是詩賦的質、量或是作品創作者方面,均展現出前所未有的輝煌。究其原因,與科舉的興起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

南宋嚴羽在《滄浪詩話·詩評》有言:“或問:‘唐詩何以勝我朝?’唐以詩取士,故多專門之學,我朝之詩所以不及也。”

“以詩取士”一句,道出詩賦在科考中的重要地位。為了科考得中,一代代學子們從識字便開始學習磨練詩賦創作能力。因此形成一種社會風氣,文采秀美成為才學的重要衡量標準。

唐朝科舉時興“行卷”(或稱“溫卷”)。一般而言,唐代進士的取錄標準不僅取決於應舉人的試卷成績,主考官往往會考慮應舉人平日的文學名聲,以及各方名人的推薦。

應舉人為了加深主考官對自己的印象,於是到京師之後,紛紛將自己的文章寫成卷軸,獻給當時的達官貴人、社會名流,請求他們為自己播揚美譽,向省試主考官加以推薦,以便藉由自己平日的文學成就及聲望,增加自己及第的希望。這種方式,當時稱為“行卷”。行卷非常講究,製作行卷的紙或絹要厚實,字要工整,行款也有一定格式,內容則多為詩賦及記傳、序書。

辛文房《唐才子傳》中,記載了一段大詩人白居易的行卷故事。

當年白居易年方弱冠,聲名未振,因此也要像其他考生一樣行卷。白居易將作品結集,恭呈著作郎顧況。顧況看了卷面上的姓名,謔笑參半地說:“長安百物皆貴,居大不易!”但開卷覽閱白居易的詩作後,大為讚歎,讀至這首至今膾炙人口的五律:“離離原上草,一歲一枯榮。野火燒不盡,春風吹又生。遠芳侵古道,晴翠接荒城。又送王孫去,萋萋滿別情。”顧況改口嘆道:“有句如此,居天下亦不難。老夫前言戲之爾。”此後白居易漸有文名,最終如願登進士第。他的這段行卷經歷,也成為中國文壇一段佳話,流傳至今。

不過,也有很多達官貴人對應舉人投獻的行卷連看也不看,棄之一旁,任憑看門的僕人當廢紙賣掉,充作“脂燭之費”。

5. 科舉制的重大改革

1)初設“殿試”

唐代武則天時,因為女皇即位有悖傳統,為了打擊一向反對自己的士族集團,培養屬於自己的官僚勢力,武則天對科舉進行過多項重大改革。

首開“殿試”。所謂殿試,就是皇帝在朝廷上向貢士親發策問的考試。

《資治通鑑》記載,武則天於載初元年(690年)2月,在東都洛陽洛城殿親自策問天下貢士,被後世認為是科舉史上的“殿試”之始。這次考試進行了數日,仕子云集,達上萬人。由於這次殿試的規模巨大,造成的影響深遠,致使古人直接忽視了之前唐高宗顯慶四年主持的一次規模不大的殿試,稱武則天為“殿試”初設。

武則天重視殿試的原因在於,中國古代倫理中,極重師生關係,有“一日為師,終生為父”之說。而科舉制中,考生往往視錄取自己的考官為師,由此而形成師生承傳的不同的官場派系。而通過“殿試”錄取的舉子,稱為“天子門生”。新進官員便不易彼此結黨。

後於宋朝,“殿試”被制度化。

2)開創“武舉”

武則天當政期間,天下承平日久,朝廷缺乏武將人才,武則天曾舉辦騎射比賽,並設獎項,而獲獎之人多為番將,使其憂慮。為選拔將才,武則天長安二年(702年)正月“始置武舉,其制有長垛、馬射、步射、平射、筒射;又有馬槍、翹關、負重、身材之選。”並確定在兵部主持下,每年為天下武士舉行一次考試,考試合格者授予武職。

與宋代以後的武科相較,唐代武舉沒有武策謀略,但卻要求外貌,“軀幹雄偉、可以為將帥者”方可報考。

唐朝還誕生了一位文武雙科狀元,823年,鄭冠高中文科狀元,828年,鄭冠又中武舉狀元,他因此成為中國歷史唯一先考取文狀元又中武舉狀元的人。

3)發明“糊名制”

所謂“糊名”,即是考生把考卷上寫有名字籍貫相關信息的位置用紙糊上,使閱卷考官看不到考生身份姓名的一種做法。

前文說到,唐代科考時興“行卷”。這種做法確實在選拔人才上兼顧了考生在考場外的表現,更能全面地考察人才。但同時也有很大的弊端,容易滋生舞弊行賄之風。為求功名富貴,一些才具不佳品行低劣的考生,在考前行賄考官,受賄考官便在閱卷時幫考生改卷以提高等次。

武則天當政時期,此種現象日趨嚴重,直臣李文成上書朝廷,奏報“科場賄賂縱橫,贓汙狼籍”,籲請嚴加制約,糾正弊端。武則天看了奏章之後,深以為然,隨即下旨,規定進士考試最高級的“殿試”中,考生必須“自糊其名暗考,以等第判之”。(《國史舊聞》)

任何一項措施都有利有弊,“糊名制”在考試公平上起到很大作用,卻也失去了對考生在試卷外人品道德名聲方面的考察。即便如此,“糊名制”確實是遏制科場舞弊的重要舉措。

糊名製做法被沿用至今,不僅現代中國的高考沿用此法,有些西方的公務員考試及一些大公司招收員工的考試也實行糊名法,以保證考試的公正性,避免種族、性別歧視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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