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免責事由的法律效果是什麼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適用免責事由的法律效果包括免除未履行合同的責任、合同的解除、延長履行合同義務的期限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九十四條 【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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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診的免責事由有哪些

1、醫療意外。

醫療過失的存在須以醫生違反注意義務為前提,如若侵權行為的發生並非醫生的注意能力之所及,即屬於不可抗力的範疇,則不存在所謂醫療過失的問題。

2、疾病的自然轉歸。

如長期的高血壓引起動脈硬化,動脈硬化促使血壓升高,醫師診斷後,患者情緒激動突發腦出血出現偏癱,對此後果醫師可以免責。

3、難以避免的併發症。

併發症是指在診療護理過程中,病人發生了現代醫學科學技術能夠預見卻不能避免和防範的不良後果,而這種不良後果的發生與醫方是否存在過錯沒有直接因果關係。

4、患方的過錯。

基於侵權法理論,醫院如想免責,則損害結果必須完全是由患方過錯所致,否則就不能構成免責事由。如果雙方都有不同程度過錯,則應分別從原因力及各自的過錯程度這兩個方面來確定其雙方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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