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同時履行抗辯權,有什麼成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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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合同我們並不陌生,可以說,合同已經越來越深入到我們的生活中了,但是,說到對合同的具體的理解我們卻還是比較陌生的,例如對於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問題。那麼,什麼是同時履行抗辯權,有什麼成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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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同時履行抗辯權,有什麼成立條件?


什麼是同時履行抗辯權,有什麼成立條件?

廣東豪益律師事務所陳紫毅律師解答:

法律上關於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規定是:

根據《合同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由此可以看出,同時履行抗辯權的發生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需基於同一雙務合同。

(2)該合同需由雙方當事人同時履行,即雙方當事人在同一時間相互對待給付。

(3)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同時履行的對方當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適當履行合同。

同時履行抗辯權可適用於以下情形:

(1)一方當事人郵政局證明對方當事人在同時履行的時間不能履行義務,該當事人在同時履行的時間享有不履行合同的權利。

(2)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在同時履行的時間只能部分履行,該當事人有權就其不能履行部分拒絕給付,只為相應給付。

陳紫毅律師解析:

同時履行抗辯權屬於延期的抗辯權,只是暫時阻止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行使,非永久的抗辯權。對方當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同時履行抗辯權小時,當事人應當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致使合同延遲履行的,遲延履行責任由對方當事人承擔。

同時履行抗辯權制度的目的,不是追求雙務合同中負有給付義務的雙方當事人在同一時間互為給付,而是敦促欲獲得對待給付的當事人先做出一定的行為。

尤其是在未確定或不能確定履行順序的債務中,基於誠實信用原則與公平原則,法律只能預先設定合同雙方負有同時履行的義務,通過強調雙方債務在履行上的制衡關係,一方當事人若想獲得對方的對待給付,則必須己方先積極、主動的履行債務,此為同時履行抗辯權制度的功能之所在。

本律師具多年司法機關工作經驗,勤勉盡責,勇於突破,敢於挑戰,追求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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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法妞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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