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揭晓】
法官:因a系金融系犯罪犯罪,对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应当根据其是否主动退赃,主动消除犯罪对社会的影响来判断。因此,本院宣判:对a不予减刑
【分析】
除了惩罚犯罪,刑法还有预防犯罪的目的。预防罪犯再次犯罪和预防社会其他人犯罪。假释a的前提是a真心悔过,假释后不再犯罪。而a积极表现是为了出去享福,丝毫没有后悔犯罪,对社会仍有危险。社会其他人看到a被假释,可能会纷纷效仿,更不利于社会稳定。
———————新的篇章——————
【情景再现】
a: 哎呀,费时几个月,终于完成了!整整11幅绘画佳作!
b公司:哎呀,真不错!我们公司想根据你的画做几个雕像,要不要考虑授权给我们?保证价格高昂!
a:嗯,我正有此意,成交
(两个月后,雕像摆放在了xx景区)
a:啧啧啧,这雕像真不赖,嘿嘿,我的绘画设计也有很大的功劳
a:!!!为什么没有给我署名?还大言不惭地说“雕像由b公司制作”,提都不提我一下,我要告他们!
(a与b公司的官司正轰轰烈烈地上演着)
水利局:哈哈哈嚯嚯嚯,有了这份旅游手册,我省的GDP肯定上升一大截,我这就赶紧把它发行出去
注:该水利局是xx景区的建设单位和管理单位
(法院最终判决,b公司惨败)
a:哼哼,你赶紧把我的名字标在雕塑旁边
b公司:抱歉,之前是我们的疏忽,这就按法院说的办
a:这还差不多
c:帅哥,听你的口音是外地人吧,来旅游的?看看这本旅游手册吧
a:我是本地人,不过看看也行(说不定那雕像就在上面,我岂不就是出名了)。找到了,看来是给雕塑拍了照片啊,拍的不错
a:什么!为什么这张照片的介绍上也没我的事?看来还得打一场官司
法官: 你们因何事提起诉讼?
a:他们未经我允许,擅自给雕像拍照,用来营利。那雕像是我的绘画作品的再创作作品(演绎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12条,使用它不得侵犯原著作权人我的利益!
水利局:但为了使著作权受到合理使用,著作权法第22条对著作权做出了限制。景区本就是公共场所,所以那雕像也具有公益性质,我没有侵犯你的著作权
a:那你就侵犯了我的署名权。你们只标注了b公司的名字,却没有标明演绎作品的原著作人的名字,给我带来了损失
水利局:我给雕塑的作者b公司署名了,还需要给你署名吗?况且当时我可不知道你是原著作权人
a:你不知道是你的事,为什么不去调查一下?我也算作者,不管怎样都要署上我的名字,否则就是侵犯了我的署名权
【相关法条】
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其中第(十)项规定:“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提问】
你们觉得水利局应该署上a的名字吗?
温馨提示:法律可不只是背法条,考的就是你对法律的理解和对具体事实的变通
(本文由真实案例改编,其中人物心理是为了娱乐而写,请勿当真。答案下期揭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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