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這幾份證據,不勝任的解除才會合法

作者 | 聯拓律師事務所 劉昊斌 律師 原創,轉載請註明。

有了這幾份證據,不勝任的解除才會合法

不勝任單方解除一個員工的操作難度,比嚴重違紀要高。

別看從後果上,不勝任的解除,還給了員工經濟補償金。

給不給經濟補償金,與是否合法解除之間的關聯性,好像沒啥關係。

北京這邊不勝任單方解除,單位的勝訴率為1/200,而嚴重違紀單位的勝訴率,高達30%。

這其中的倍數,一眼明瞭。

所以不勝任單方解除的技術操作,難度比嚴重違紀要高几十倍(如果拿上述的倍數比較的話)。

但是,如果能夠有以下幾項證據,不勝任的單方解除,就會被認定為合法:

1、認定員工不勝任工作的制度依據

最好是一份《績效管理辦法》,而且該辦法,對員工有公示,制訂過程有民主程序,制度內容有不勝任的相應後果。

如果你們公司沒有,那我們的小程序裡有相應的模版可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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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員工績效改進計劃

當員工工作狀態確實不好,達到了不勝任的標準時,公司給員工做的改進計劃,這份計劃,需要員工本人簽字確認。

3、績效改進結果確認

這是確認員工第二次是否勝任工作的依據,注意該份證據,仍然需要員工確認。

與上述操作路徑,可以選擇性並行的還有:

4、調整工作崗位通知書(代替前述證據2)

這一種調整崗位的權利,在證據1和員工確實不勝任這個結果確實存在的前提下,是一種單方的權利,不需要得到員工本人的同意即可以操作。

5、員工在新的工作崗位的評估表(代替前述證據3)

該證據可以證明,員工在新的工作崗位上,仍然不勝任工作。該評估表,也需要得到員工的簽字確認。

在公司有以上證據的前提下,不勝任單方解除的操作,才是可行的。

否則,就必然是違法的。

以上證據,已經是精簡之後的主要和核心性的證據了。HR就不要再想精簡了。

要想進一步提高勝訴率,就需要從合理性上,進行打磨。

比如,再加上幾份培訓計劃、培訓表單,說明公司在員工能力不行的情形下,給到了員工提升自己的機會和努力。

這就是合理性。

以上主要證據,就象骨架一樣,一樣都不能少;而以上合理性的努力,則是血和肉,是豐滿和支撐的效果。

HR單獨操作不勝任解除的案件,罕見有勝訴的。原因很多。

有了這幾份證據,不勝任的解除才會合法

自身意識不到位,不知道做到什麼程度,才算是可行的,這是一個根本性的原因。

但是HR的依附性太強,對業務部門缺乏獨立自主性,往往是業務部門想開,咱們就開,在這其中,沒有盡到一個盡心審核的職責,也是一方面。

當然,對於一些中小型的民營企業來說,老闆說開了,就開了,哪裡還管法律上有哪些要求,必須走一些操作程序呢。

所以,這是一個綜合性的問題。

所以,你真的去判例庫中,去看不勝任的相關判決時,你會發現,很多公司,敗訴的原因,都很幼稚。

當然,也有一些大牌的公司,同樣打輸了官司。比如中興、因特爾,甚至華為。

這就是一個操作技術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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