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

房屋徵收部門: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政府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辦公室(以下稱區徵收辦)

被徵收房屋(不動產單元號):統字443389號

被徵收房屋地址:新隆沙西路24之2號405房

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下稱被徵收人):新隆沙西路24之2號405房產權人

區徵收辦為被徵收人提供了3種補償方式。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對本府發佈的房屋徵收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亦未在本府限定的簽約期限內與區徵收辦達成徵收補償協議,區徵收辦報請本府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徵收補償決定。

查明:本府於2017年8月28日作出《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政府關於徵收國有土地上房屋的決定》(荔府徵房〔2017〕7號),決定徵收AF020117地塊國有土地上房屋,新隆沙西路24之2號405房房屋(測量1120圖6幅81地號)位於上述徵收範圍內。被徵收原房屋所有權人為翟四(已故),證載面積26.57平方米,使用性質(規劃用途)為住宅,屬鋼筋混凝土結構7層。根據廣州粵國房地產土地與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的《房地產估價報告》(粵房評字201811A010號),以2017年8月28日為評估時點,按該房屋的合法產權面積26.57平方米進行評估,市場價值為584806元。

區徵收辦認為,擬對被徵收房屋作產權調換補償,產權調換房屋廣州市荔灣區西灣路和苑二街3號2008單元,建築面積52.66平方米,使用性質(規劃用途)為住宅,框架結構。根據廣州粵國房地產土地與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的《房地產估價報告》(粵房評字201811A015號),以2017年8月28日為評估時點,市場評估價值1457629元,作為被徵收房屋的補償安置房。上述補償安置房源均由本府提供。

現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第十七條至第二十八條,《廣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穗府規〔2017〕18號)第二十二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本府決定如下:

一、本府提供廣州市荔灣區西灣路和苑二街3號2008單元,建築面積52.66平方米,使用性質(規劃用途)為住宅,框架結構,對被徵收人新隆沙西路24之2號405房產權人進行補償安置。

二、被徵收人新隆沙西路24之2號405房產權人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遷出被徵收房屋,並遷往產權調換房屋廣州市荔灣區西灣路和苑二街3號2008單元,建築面積52.66平方米。

三、區徵收辦應在被徵收人新隆沙西路24之2號405房產權人搬遷之前向其支付搬遷補助費223188元;

四、區徵收辦協助其辦理被徵收房屋產權註銷手續及產權調換房屋過戶手續;

五、原址房屋建築面積26.57平方米,根據補償方案規定,安置西灣路增幅60%應安置建築面積為42.512平方米。現安置建築面積52.66平方米,與應安置建築面積相比超出10.148平方米。按照補償方案西灣路安置超出面積部分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按18000元/平方米購買;10平方米以上,按25900元/平方米購買。因此被徵收人新隆沙西路24之2號405房產權人應支付差價款為183833.20元(10×18000+0.148×25900=183833.20)。被徵收人新隆沙西路24之2號405房產權人應自遷入產權調換房屋之日起30日內向區徵收辦支付差價款183833.20元。

被徵收人對本決定不服的,可自本決定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廣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自本決定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被徵收人在上述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在本決定規定的搬遷期限內不搬遷的,經催告後被徵收人仍不搬遷的,本府將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聯繫人:陳小姐

聯繫電話:81657412

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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