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當人們談論中國典籍“走出去”的時候,大多想到的是文學、哲學、國學等典籍的譯介推廣。事實上,法律典籍也早就走出了國門。它是中國古代歷史發展進程中的智慧結晶,範圍廣泛而豐富,涵蓋法律思想、學說、典章制度、法醫學理論等諸多內容。
在古代,中國是法制文明大國,中華法文化較為豐富而成熟,對周邊諸國法典的誕生髮揮了重要參考借鑑作用。以《唐律疏議》為代表,周邊一些國家的法典的篇章結構、內容原則等,都曾以此為藍本。中國古代法律典籍體現了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精神,具有獨特的價值判斷和文化結構,是解讀中華傳統文化的寶貴資源;其中的“德主刑輔”“禮法並施”“天人合一”“倫理親情”等思想和價值觀,都具有中華傳統法律文化的本質特徵和獨特底蘊。
19世紀前,得益於航海技術的發展,西方人經由水上航道來到中國。從此,身處世界另一端的人們,藉由大量遊記、見聞和書信,開始對中國的法律文化有了模糊的認知,其中不乏西方人對中國法律文化零碎地、片段式地解讀與加工,使得中國的法律在西方一直遊走於事實和想象之間。
英語世界對中國古代法典的譯介,大多源於英國旅行家小斯當東翻譯的《大清律例》。這部法典譯本於1810年在倫敦出版,擁有商人、外交使節和譯員等多重身份的小斯當東認為,《大清律例》具有“高度的條理性、清晰性和邏輯一貫性”。可以說,小斯當東的英譯本是世界上第一次較為完整和系統地將中國的成文法典介紹給西方。
小斯當東的譯本甫一面世,就引起了西方世界的廣泛關注,《愛丁堡評論》《每月評論》《學衡》《亞洲雜誌》等知名雜誌都刊登了對該譯本的積極評價,譯者小斯當東也收穫了業界的讚揚,被譽為“最懂中國的行家”。不久後,《大清律例》的法語版、意大利語版和西班牙語版也先後轉譯出版,體現了當時的歐洲急盼了解中國法律的普遍性訴求。
皇皇法典,一脈相承,《大清律例》也是對前朝遺產的繼承與發展,但是更早出現的《唐律疏議》和《大明律》都是近幾十年才被譯介到西方。《唐律疏議》是完整保存至今最早的中國法典,為中華法系之傑作,目前僅有美國漢學家莊為斯在1979年和1997年分上下兩卷將之譯出。2005年,美國華裔學者姜永琳完整譯出了《大明律》。這三部重要法典的譯介,受到了海外的廣泛讚譽,是對歷史上西方人對中國法律文化碎片化認知的補充和修正,讓西方受眾更加完整地感受中國傳統典章制度所傳遞出的法律文化和思想。美國學者德克·布迪和克拉倫斯·莫里斯在他們合著的《中華帝國的法律》一書中指出,與西方法律相比,中華帝國的法律在某些方面更人性化、更合理。
不只是法典,中國古代法醫學的發展在世界上也遙遙領先。《洗冤集錄》是世界上現存的第一部系統法醫學專著,比意大利人菲德利斯寫的、西方最早的法醫學著作還要早350多年。自成書以來,《洗冤集錄》先後被介紹到日本、荷蘭、法國、英國、德國等地。儘管如此,《洗冤集錄》僅存兩個版本的英文全譯本。1873年,英國漢學家翟里斯根據清朝官員童濂所刊的衍生本《補註洗冤錄集證》進行了全文翻譯。1981年,美國學者麥克奈特翻譯了《洗冤集錄》,這也是迄今為止唯一由原本翻譯的版本。此外,在“走出去”的法律典籍隊伍中,還有哲美森的英譯《刑案匯覽》和高羅佩的荷譯《棠陰比事》等。
不可否認,任何譯作都存在歷史侷限性。經典之所以需要重譯,就是為了將歷史文化記憶引入新時代的語境中,輔之以全新的理解和闡釋,對前人的譯作進行必要的修正,從而延續原作不竭的生命力。1994年,美國學者鍾威廉將《大清律例》重新譯出,才有了這部法典的第二個英譯本。
翻譯可以喚醒被歷史塵封的文化記憶,也是構建、延續、傳播和交流集體文化記憶的重要手段。法律典籍的翻譯不僅具有歷史研究的學術價值,也具有延續中華傳統文化記憶的傳播價值。對外傳播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需要堅定的文化自信,重視古代法律典籍的譯介,積極推動優秀法律典籍“走出去”,才能讓塵封的經典重見陽光,展現豐富的文化底蘊。
當然,推動傳統法律文化的海外傳播,僅有文化自信遠遠不夠。文化記憶的延續和傳承,必須要有一批具有定力和熱情的學者、譯者,孜孜不倦地闡釋、解讀和翻譯中國的法律典籍,世世代代,薪火相傳,傳遞中國傳統法律文化記憶的“火種”。須知,已經“走出去”的法律典籍,多由國外學者主導譯介,以西方人的觀察視角闡釋傳統中國文化。新時代呼喚不同國家、民族之間的文明交流互鑑,新的歷史使命和文化重任也呼喚更多中國人從自己的立場和視角出發,以中外合作的方式,向世界更好地講述真實、立體、全面的中國法律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