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綁架罪對被告人曾某祥等三人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通過遠程提訊系統,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曾某祥等三人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曾某祥等三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曾某祥等三人以勒索錢財為目的綁架他人,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綁架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
【綁架罪】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