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確總體要求,提高校長培訓工作水平。按照教育規劃綱要的要求,圍繞立德樹人根本任務,以促進校長專業發展為主線,以提升培訓質量為核心,以創新培訓機制為動力,進一步提高校長培訓工作專業化水平,努力造就一支品德高尚、業務精湛、治校有方、人民滿意的中小學校長隊伍,為推動基礎教育改革發展、實現中國教育夢提供堅強保障。
二、加強統籌規劃,開展校長全員培訓。各地要有計劃地面向全體中小學校長開展任職資格培訓、提高培訓、高級研修和專題培訓。重點加強農村地區、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民族地區校長培訓,加大薄弱學校校長培訓力度。重視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園長培訓。按照倡導教育家辦學的要求,組織實施中小學名校長和幼兒園名園長培養計劃,為優秀校長、園長成長髮展創造條件。教育部組織實施卓越校長領航工程、農村校長助力工程和培訓者能力提升工程,繼續實施相關合作項目。
三、精選培訓內容,滿足校長專業發展需求。各地要全面推行需求調研,針對不同層次、類別、崗位校長的需求,圍繞校長在規劃學校發展、營造育人文化、領導課程教學、引領教師成長、優化內部管理和調適外部環境等方面的專業素質要求,豐富優化培訓內容。將職業道德教育作為校長培訓必修內容。任職資格培訓重點提升校長依法治校能力。提高培訓重點提升校長實施素質教育能力。高級研修重點提升校長戰略思維能力、教育創新能力和引領學校可持續發展能力。
四、改進培訓方式,發揮校長學習主體作用。各地要更新培訓理念,堅持以學員為主體、以問題解決為導向、以能力提升為目標,採取專家講授、案例教學、學校診斷、同伴互助、影子培訓、行動研究等多種方式,強化學員互動參與,增強培訓吸引力、感染力和實效性。探索建設校長網絡研修社區,積極開展區域內、區域間校長網上協同研修,推動校際間、城鄉間校長網上結對幫扶,形成校長學習發展共同體,實現校長培訓常態化。鼓勵各地設立優秀校長網上工作室,發揮輻射帶動作用。
五、完善培訓制度,實現校長培訓規範化。各地要嚴格執行新任校長持證上崗制度,新任校長或擬任校長必須參加不少於300學時的任職資格培訓。實行5年一週期不少於360學時的在任校長全員培訓制度。規範校長培訓證書制度。完善校長組織調訓制度。建立培訓學分管理制度,探索建立培訓學分銀行,推動校長非學歷培訓與學歷教育課程銜接、學分互認。建立培訓與使用相結合制度,把完成培訓學分(學時)和培訓考核情況作為校長考核、任用、晉級的必備條件和重要依據。
六、創新培訓機制,激發校長培訓工作活力。各地要積極探索校長自主選學機制,建設菜單式、信息化的選學服務平臺,為校長提供多樣化、個性化的選擇機會。改革課程資源開發機制,採取政府購買、招投標等多種方式,吸引優質培訓機構參與課程資源建設,重視開發典型案例、微課程和網絡課程。實行培訓項目招投標機制,擇優遴選具備資質的專職培訓機構、高等學校、中小學承擔培訓任務。鼓勵培訓機構依託優秀中小學建立培訓實踐基地,加強與境內外優質培訓機構、高等學校的合作,探索聯合培訓、優勢互補、資源共享的運行機制。
七、加強隊伍建設,提升培訓者專業能力。教育部制訂培訓者專業標準。各地要採取多種措施為專職培訓者專業發展創造條件,保證其每年參訓時間不少於1個月。拓展培訓者隊伍來源渠道,重視遴選熟悉教育規律、理論水平較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教育管理幹部、知名專家學者、優秀一線校長擔任兼職培訓者。建立國家、省兩級培訓專家庫,推動優秀培訓者資源共享。
八、強化監管評估,保證校長培訓質量。教育部制訂校長培訓課程標準和培訓質量標準,建設培訓信息管理和監測平臺,建立培訓質量保障體系。各地要採取專家實地評估、學員網絡匿名評估和第三方評估等方式,加強校長培訓的過程評價和績效評估,並將評估結果作為調整培訓任務和經費的重要依據。國家和省級教育督導部門將校長培訓工作作為督導的重要內容,定期公佈檢查結果。九、加大經費投入,提高經費使用效益。各地要切實加大對校長培訓經費的投入,建立正常增長機制,保證校長培訓所需經費。鼓勵多渠道籌措校長培訓經費。完善經費管理辦法,加強經費監管,確保專款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