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大常委会出台《决定》 为检察机关保护公益提供新动能

4月24日,门源县人大常委会召开门源回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会上,县检察院检察长易钧向会议报告了县检察院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情况,提出了今后的工作思路和打算。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县人大常委会出台《决定》 为检察机关保护公益提供新动能

《决定》共十六条,从认真贯彻落实青海省委“一优两高”战略布局、海北州委建设“五个海北”和门源县委打造”政治生态、社会生态、自然生态”三个生态绿水青山战略部署出发,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优势转化为社会治理的效能的具体行动。《决定》要求检察机关充分运用诉前检察建议、提起诉讼、支持起诉等方式,全面深入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决定》规定检察机关围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英雄烈士名誉保护等重点领域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决定》还确立了检察、监察、审判、行政执法机关建立案件线索相互移送、数据共享、信息沟通等制度,提出强化检察机关与各行政机关协作配合,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公益诉讼检察相衔接的公益诉讼模式的要求。《决定》强调县人大常委会加强对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监督力度和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中的作用。

门源县人大常委会出台此《决定》,是我州继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关于加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决定》之后,由县一级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通过的加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重要文件。《决定》的出台,彰显了县人大常委会对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食品药品等公共利益保护的高度关切,是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有力支持,为检察机关更好地开展工作履行职责提供了制度保障。必将为全面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决定》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有利于发挥地方权力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在推进实现国家治理能力治理体系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为检察机关更好地履行职责保护公益提供了新动能。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