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在網絡上流傳一段視頻,在潭中西路,有民警現場收罰款的鏡頭,視頻中拍攝者向現場執法民警索要執法證,民警請男子到一旁電話諮詢人民警察是否需要執法證,不要阻礙執法,並再次強調人民警察沒有執法證。
據瞭解,事情發生在4月20日10點56分,在潭中西路與西環路交叉路口,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機動大隊開展整治非機動車違法駛入機動車道的專項整治行動。一名吳姓男子因駕駛電動自行車駛入機動車道,被民警攔下並依法開具交通違法處罰決定書。
吳某在處理違法行為時,質疑民警執法,並不斷向民警索要執法證。民警先是向其展示人民警察證,並明確表示人民警察不需要執法證,吳某依然不依不饒,多次妨礙民警正常執法。
那麼執法證是什麼?為什麼民警執法時不需要出示執法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明文規定,人民警察在執法過程中,警服、警銜、警號及人民警察證就是合法的執法憑證,並不需要出示相關執法資格證。也就是說,人民警察執行公務時有兩種表明身份的方式:一是按照規定著裝,佩戴人民警察標誌;另一種方式是出示人民警察證件。公民如果想行使監督權,可以記下民警的警號,撥打110進行身份核對。
吳某口中的執法證,全稱為“公安機關執法資格證書”,而公安機關的執法資格證書只限公安內部使用,不作為對外執法的身份證件。公安機關本身就是執法機關,出示人民警察證,或者身著制服佩戴警銜警號,完全可以示明執法主體身份,不存在所謂“執法證”一說。
柳州交警提醒,執勤人員在疏導交通或查處交通違法行為時,廣大市民應依法積極配合,一旦採取過激手段造成其他嚴重後果,公安機關將會對違法者涉嫌妨礙公務的行為,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如對交警執法過程存在異議,可通過柳州交警支隊長熱線0772-2603000反映,也可提起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文/李軒 圖/梁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