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陰縣路女士、司先生等六人突然接到銀行短信,顯示其銀行卡分別提現10000元,10400元,20000元的刷卡操作,而當時他們並沒有進行任何消費,卡也在自己身上,怎麼會被人盜刷呢?來看一下案情,瞭解一下銀行卡在自己身上,是怎麼不知不覺被別人盜刷的呢。
案情簡介
孫某購買了用來盜取銀行卡信息的盜碼器及竊取持卡人密碼的偷錄設備等裝置。2018年12月份,孫某與劉某從黑龍江哈爾濱市驅車來到山東省濟南市,分別在平陰縣、長清區、天橋區某工商銀行ATM機上安裝用於竊取在ATM機上取款的持卡人銀行卡信息的盜碼器和竊取持卡人銀行卡密碼的偷錄設備,再將獲取的銀行卡信息及密碼進行登記記錄。孫某利用其事先在網上購買的“900S”複製銀行卡的設備進行復制他人銀行卡,交於劉某,由劉某利用複製的銀行卡盜取銀行卡內資金一筆,剩餘全部由孫某偽裝後分別在哈爾濱市區及吉林省等多家銀行的ATM機上取款。孫某、劉某通過這種方式共計獲取贓款156000元,其中劉某分得8000元,剩餘全部歸孫某,被孫某揮霍。
2019年2月15日,孫某與劉某再次驅車來到濟南市,並安排張某開車。2019年2月16日,孫某與劉某又來到濟南安裝竊取銀行卡持卡人信息的盜碼器及竊取持卡人密碼的偷錄設備。並在安裝設備時將竊取信息的事情告知張某。2019年2月16日至18日期間,被告人孫某與劉某分別在平陰縣、長清區、天橋區某工商銀行ATM上安裝盜碼器和偷錄設備,竊取持卡人銀行卡信息等80餘條。
法院審理判決:
被告人孫某、劉某、張某的行為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孫某系主犯;劉某、張某系從犯,應當減輕處罰。鑑於三人2019年2月15日至18日實施的信用卡詐騙行為系未遂,且三人到案後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其中劉某退繳非法所得8000元,可酌情從輕處罰。判決如下:
被告人孫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七萬元;被告人劉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五萬元;被告人張洪雷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二萬元;作案工具依法沒收,其餘物品,依法返還。
法官提醒:
1.卡不離身,刷卡消費“卡不離眼”、“手遮密碼”;保留刷卡憑證,防止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
2.開通短信提醒、微信提醒、動態驗證等服務;
3.升級卡片,磁條卡換芯片卡;
4.提高安全意識,不要輕易點擊莫名鏈接,不要輕信陌生來電提供銀行驗證碼、個人真實信息,不要隨意連接陌生WiFi;
如果遭遇銀行卡盜刷,千萬不要慌,謹遵“三步走”原則,及時挽救損失:
1. 立即致電髮卡行客服電話、核查賬戶變動信息,確認後立即掛失,防止繼續被盜;
2. 儘快到最近的髮卡行服務網點ATM機或銀行營業場所取款或查詢,產生用卡交易記錄,證明卡未離身;
3. 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出示銀行卡等相關材料配合警方和法院的調查。
作者:劉楊
編輯:廉真真
審核:趙傳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