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汽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涉恶案件在法院宣判,判决最终认定了检察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为恶势力集团成员的定性,以非法拘禁罪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件回顾:
2015年初,王某某、张某某明知以赵某某、李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主要从事非法拘禁、强迫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仍积极参与,协助李某某等人非法扣留、看管被害人,强迫被害人到KTV从事异性陪侍活动获利。本案在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王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移送该院审查起诉,但未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
经审查证据,检察官认为该二人可能系赵某某、李某某恶势力集团成员,通过积极引导公安机关补充认定王某某、张某某涉恶的相关证据,追加了王某某一起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最终提出将该二人定性为恶势力集团成员的起诉意见。
经法院审理,采纳了该院起诉书中恶势力集团成员的定性,两名被告人认罪伏法,当庭表示不上诉。长春市汽开区检察院在黑恶认定问题上严把证据关,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精准定性,不拔高不降低,充分展现了检察机关的责任与担当意识,发挥了检察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