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的土地由誰來發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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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村的土地由誰來發包?

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發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發包;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由使用該農村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發包。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和國家政策的規定,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該規定主要有以下幾層含義:

農村的土地由誰來發包?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承包的土地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以及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農村土地承包權的主體,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成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 按照承包合同規定從事商品經營的,為農村承包經營戶。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 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 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2、有權承包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土地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

3、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指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所有成員。

農村的土地由誰來發包?

二、關於家庭承包的承包方的確定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5條明確規定,農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

三、關於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的確定

強調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主要是針對農村集體所有的耕地、草地和林地等宜家庭承包的土地的承包。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不宜採取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給農戶,也可承包給單位或個人,這裡的單位或個人可以來自集體經濟組織以外,但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承包權。

農村的土地由誰來發包?

綜上所述,農村的土地根據相關法律應該是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所以對於需要發包的土地是由村集體或者村民委員會來進行的,如果在承包土地中出現糾紛問題或者規定約束等,瞭解誰是主體就顯得比較重要,才能有效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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