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不是資產轉移的天堂

歌手曲婉婷微博再度發文 其母張明傑案引發關注

  境外不是資產轉移的天堂

  近日,歌手曲婉婷在微博發文,引發關注。有網友對其隔空喊話:“母親被羈押後6年不敢回國一次,卻在國外用贓款逍遙自在,這就是你的孝心嗎?”據悉,曲婉婷母親張明傑曾任黑龍江省哈爾濱市發改委副主任、市城鎮化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2014年9月因涉嫌貪汙、受賄與濫用職權罪被羈押,目前案件正在審理中。

  輿論關注此事,正是因為人們痛恨腐敗分子損害國家和人民的利益,攫取大量不義之財,滿足親屬子女奢靡生活。現實中一些案例也正是如此,有的甚至是配偶子女移居海外,財產轉移到境外,隨時準備“跳船”,這樣的領導幹部與黨和人民離心離德,與共產黨人的初心使命背道而馳,必須受到黨紀國法嚴懲,為其違紀違法行為付出應有代價。

  向海外轉移財產,一有風吹草動便逃之夭夭

  今年6月,外逃加拿大的“紅通人員”、原鐵道部運輸局營運部調研員(正處級)海濤回國投案。海濤於2013年1月外逃,是黨的十八大之後外逃的職務犯罪嫌疑人。他在退休前十年就違規獲得外國永久居住權,配偶子女均已加入外國國籍,是典型的“裸官”。

  “裸官”,是指配偶移居國外,或是沒有配偶,子女均移居國外的幹部。近年來查處的黨員幹部攜款外逃案件中,有相當一部分腐敗分子早早做了“裸官”,向海外轉移財產,一有風吹草動便逃之夭夭,妄想逃避法律的懲罰,過上開豪車住豪宅的“天堂生活”。

  對於最終目的是出逃的腐敗分子來說,將大量資產轉移到海外是外逃的基本步驟,也是其外逃的基礎和目的之一。“百名紅通人員”之一肖建明,在擔任國有企業雲錫集團董事長期間,涉嫌在國內收受大額賄賂,並利用職權安排親屬在雲錫集團境外投資企業冒領數額不菲的薪水。外逃之前,肖建明還通過各種手段安排主要關係人移居海外,並在海外購置了房產,自以為已經“鋪好後路”。

  同為“百名紅通人員”之一的莫佩芬,其出逃也早有預謀。2007年至2011年,莫佩芬在擔任浙江省杭州西溪陽光實業有限公司項目負責人期間,涉嫌利用職務便利,通過採用虛假髮票衝賬等手段,非法佔有公司鉅額資金,並將丈夫、女兒共同受賄部分所得轉移至國外賬戶。

  “裸官”更容易無所畏懼地貪財

  “‘裸官’未必是貪官,但‘裸官’更容易成為貪官,因為他沒有後顧之憂,更容易有無所畏懼的貪慾。”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吳丹紅這樣評價“裸官”。對於配偶、子女定居國外的“裸官”而言,為支付家屬在境外高額的生活開支,也更可能貪汙受賄。部分“裸官”在把配偶、子女處心積慮送往國外後,通過各種方式將贓款轉移至海外家人的名下,認為即便自己不慎“翻船”、外逃失敗,也可犧牲一人而保家人過上“錦衣玉食”的生活。

  近日,內蒙古自治區國防科工辦原主任、經信委原副主任文民因犯貪汙罪、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隱瞞境外存款罪、濫用職權罪,一審獲刑18年。在文民的諸多違紀違法行為中,便有他出於“愛子之心”,通過地下錢莊轉移資金,為在澳大利亞留學的女兒在墨爾本購置房產之舉。同時,他還以其女兒名義,通過非正常業務流程將人民幣兌換成美元存在新加坡華僑銀行,用以規避名下財產。

  廣東省東莞市委原副秘書長吳湛輝向境外親屬轉移資產的行為則更加瘋狂。在他將懷孕待產的妻子移居香港後,“沒有了後顧之憂”,便開始大肆收受賄賂,通過地下錢莊瘋狂洗錢,至案發前,共向境外轉移資產9200萬元港幣,用於購買商品房供妻子女兒居住等。

  公職人員具有申報境外存款的法定義務

  難道境外真的是轉移贓款、隱瞞收入的樂土?

  “公職人員具有申報境外存款的法定義務。不管該存款的來源是否合法,不論是在境內境外的工作報酬、繼承遺產或接受贈予,還是違法犯罪所得;也不論是本人親自存在境外,還是託人輾轉存於境外,都屬於境外存款,應當如實申報。”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研究室有關負責人表示,這是國家對公職人員設定的一項強制性義務,黨紀、政紀和法律都有相關具體規定。

  我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在境外的存款,應當依照國家規定申報。數額較大、隱瞞不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梳理相關報道可以發現,近來落馬官員的罪名之中,“隱瞞境外存款”這一項並不罕見。如,原廣東省公安廳警衛局局長陳榮貴因受賄罪、隱瞞境外存款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九個月;上海機場集團原黨委副書記、董事長吳建融因受賄罪、隱瞞境外存款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等等。

  隱瞞境外存款罪給國家公職人員劃出了明確的紅線:境外不是法外,即使處心積慮將贓款轉移到境外,到頭來也只是給自己增加了一項罪名。

  不止存款。按國家有關規定,公職人員及其配偶、子女在國(境)外工作、生活和留學,及擁有境外銀行存款、購置房產、投資等,都屬於需要報告的個人有關事項,必須向單位或組織申報。

  2014年1月,中共中央印發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明確提出: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各級組織人事部門結合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工作,對“裸官”進行摸底。近千名在限入性崗位任職且配偶或子女不願意放棄移居的領導幹部,最終被調整崗位。

  2017年,黨中央修訂印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和《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核結果處理辦法》兩項法規,進一步調整了報告對象,完善了報告內容,並將抽查核實和結果處理制度化,強化對“裸官”的從嚴管理。

  “將領導幹部‘家事’‘家產’等向組織報告、接受監督,不是小題大做。”甘肅省社會科學院教授鄭本法表示,不少“問題”幹部,在隱瞞個人有關事項的背後是違規違紀,甚至違法行為的開始。對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抓早抓小,就可以防止小錯釀成大錯。

  在江蘇省政協副主席洪慧民看來,對於“裸官”的治理之網愈收愈緊已成必然之勢,他同時建議:“對於之前已有的規定,要繼續加大執行力度,如加強對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申報情況的抽查核實,對於存在的問題,做到早發現、早處置。”

  加強對公職人員向境外匯款行為的監管

  “裸官”之所以引發輿論不滿,正是因為一些“兩面人”幹部一邊口口聲聲說著愛黨愛國,一邊利用手中的權力為自己與家人謀後路,妄想“內外通吃”,帶來極壞的社會影響。

  這種“兩面人”的存在,與監督缺失、缺位不無關係。以文民為例,他從一名基層幹部成長為正廳級幹部,近20年間,先後在海南、珠海、青島、威海、包頭、澳大利亞等地購買36套房產,卻沒有被發現查處。

  對此,中國廉政法制研究會副會長鄧聯繁建議,這種同黨離心離德的幹部堅決不能用,要加大這方面的抽查力度。

  “要嚴格落實個人有關事項查核等制度,以個人事項報告為基礎,細化申報事項,嚴格審核並加大抽查力度,同時利用社會公眾和媒體的輿論監督,提高監督的透明度。”鄧聯繁說。

  “建議加大加強對公職人員向境外匯款行為的監管,例如建立公職人員向境外大額匯款行為的監測報告機制,監測的範圍可以擴大到其配偶子女等近親屬,金融部門一旦發現他們有大額匯款行為,應當及時向紀檢監察機關報告。”有專家表示。

  讓境內贓款“轉不出”、境外贓款“追得回”

  黨員領導幹部的家人或財產在國外,成為“裸官”,不僅容易受到國外的監控,某種情況下也可能危及國家安全。

  “我在國外沒有一分錢資產,搞‘制裁’不是白費勁嗎?當然,我也可以向特朗普先生寄去100美元,以供其凍結之用。”

  8月7日,美國財政部對香港行政長官林鄭月娥等11名中國內地及香港官員實施制裁,除了涉及簽證、服務與商品等,還有一項重要內容就是:凍結在美國私人財產。對此,中聯辦主任駱惠寧的回應十分硬氣。

  在把人看緊、把門關死的同時,我國追贓力度正持續加大,運用政府合作、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等手段,對境外贓款進行查找、凍結、沒收和返還,努力實現境內贓款“藏不住、轉不出”,境外贓款“找得到、追得回”。

  2014年8月29日,我國修訂刑事訴訟法後“海外追贓第一案”在江西上饒開庭審理。潛逃新加坡並獲永久居住權的江西省鄱陽縣財政局經濟建設股原股長李華波當時還在國外,但2012年我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中規定的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為沒收外逃腐敗分子非法所得提供了法律依據。

  經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李華波夫婦在新加坡擁有的2953萬元資產屬於違法所得,依法應予沒收。這場被告人缺席的審判,具有特殊的意義,宣告我國追贓制度得到進一步完善。

  “以往沒抓到外逃貪官,其違法所得難以及時追繳,而現在即便其將贓款贓物轉移到國外,也將難以躲避。”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黃京平表示。

  據統計,2014年至2020年6月,我國共從120多個國家和地區追回外逃人員7831人,追回贓款196.54億元;其中,國家監委成立以來,共追回外逃人員3848人,追回贓款99.11億元,追回人數、追贓金額同比均大幅增長,改革形成的制度優勢進一步轉化為追逃追贓領域治理效能。

  2020年繼續被列為“追贓工作年”,對外逃腐敗分子的涉案財產應凍盡凍、應收盡收,加大對涉腐洗錢犯罪的懲治力度,努力實現境內贓款“藏不住、轉不出”、境外贓款“找得到、追得回”,切實把腐敗分子盜竊人民的財產如數追回、還給人民。(本報記者 李雲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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