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合同詐騙案——2018年上海二中院金融消費典型案例之八

任某

合同詐騙

案——2018年上海二中院發佈金融消費典型案例之八

【案情介紹】
2009年8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任某利用其系甲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的身份,虛構甲保險公司儲蓄性理財產品,謊稱半年回報 5%至12%,冒用甲保險公司名義與朱某某、張某某等28名被害人達成理財合意,並出具蓋有其私刻的甲保險公司印章的收據,騙得錢款共計696 萬餘元,實際造成被害人損失616萬餘元。2014年10月,被告人任某又違反中國保監會及甲保險公司關於保險代理人代收現金保費的規定,利用其系甲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的身份,謊稱一次性繳納續保費可以打折,騙取被害人徐某某“某款年金保險(分紅型)”的續保費7.3萬元。被告人任某將上述款項主要用於期貨投資、購買彩票等,後因無力還款而逃匿。2015年4月1日,公安機關將任某抓獲。檢察機關以合同詐騙罪對任某提起公訴。

任某合同詐騙案——2018年上海二中院金融消費典型案例之八


【審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任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冒用甲保險公司名義騙取被害人錢款共計620餘萬元後逃匿,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被告人任某與甲保險公司之間不具有勞動關係,其在違反監管規定收取被害人徐某某續保費時不具有刑法意義上的職務便利,該行為亦應以合同詐騙罪論處。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判處被告人任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罰金20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併發還被害人,不足部分責令退賠。

【律師觀點】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識別對方是否從事合同詐騙,主要看其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有無非法佔有目的,有無使用欺詐手段。合同詐騙罪中的欺詐手段主要有: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根據中國刑法的規定,犯合同詐騙罪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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