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侵權案件整理


常見侵權案件整理


來源:路哥普法

動物致害


常見侵權案件整理


一、飼養動物損害責任

(一)什麼樣的情況下,飼養動物致害會承擔損害責任?

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承擔責任要滿足下面幾個條件:

1.致人損害的動物是飼養的動物。飼養的動物是指能夠被人所佔有和控制的動物,如家畜、家禽等。野生動物致人損害的,無人承擔侵權責任,一般由受害人自己承擔損失。

【注意】培養、保管微生物致人損害的,適用高度危險物致人損害相關規定。

2.飼養的動物造成了他人的損害。這種損害包括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

3.飼養動物的致害動作與被侵權人的損害後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即是因為飼養的動物侵害了別人的權益。須為動物“固有的危險實現”,如牛抵人,狗咬人,雞啄人,馬踢人。如果動物的飼養人、管理人或第三人通過發出指令的方式促使飼養動物致人損害,動物只是其致人損害的工具,是一般侵權責任。

4.飼養動物損害責任原則上是無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的意思就是不需要動物飼養人證明自己無過錯,法律當然認為飼養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構成要件不以存在過錯為必要,但是,動物園的動物致害責任則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動物園需要自己證明已經盡到管理職責而不存在過錯,才能免除自身責任。

(二)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的免責事由

1.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

(1)能夠證明損害是由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不承擔責任;如能證明是被侵權人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如飼養的狗咬了別人,如果是被侵權人故意打狗或者逗狗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2)以下兩種“違法飼養動物”的情況下,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飼養、管理人無過錯責任的承擔具有絕對性,即不僅不問過錯,而且不存在免責事由:①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②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

【注意】無免責事由是指,即使受害人挑逗動物,也不能免責。這裡需要注意的是平常喜歡飼養大犬類的朋友,如果出門未把犬隻帶上口罩等設備,狗咬了人是沒有免責事由的。

2.第三人過錯。

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三)責任承擔

1.動物園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責任

(1)動物園承擔過錯推定責任。過錯推定的意思是需要動物園證明自己無過錯,否則動物園有責任。

(2)動物園能證明自己對損害的發生沒有過錯的,不承擔責任。

2.遺棄、逃逸的動物致人損害的責任

(1)遺棄、逃逸的動物致人損害的,由原飼養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2)若遺棄、逃逸的動物被他人收養,則遺棄、逃逸期間結束,該動物致人損害的,由新的飼養人承擔責任,原飼養人不承擔責任。

(3)若將飼養的野生動物放還大自然,則不存在遺棄、逃逸的問題,後來該動物致人損害的,原飼養人也不承擔責任。

3.因第三人過錯導致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

(1)有過錯的第三人與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

(2)由有過錯的第三人承擔最終責任。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責任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物件致害


常見侵權案件整理


(一)什麼樣的情況屬於物件致害,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1.存在物件致害行為。如物件倒塌、脫落、墜落、拋擲、物件表面剝落等。

2.存在被侵權人遭受損害的事實。包括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

3.物件致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4.歸責原則

(1)適用一般過錯責任的,以行為人存在過錯為必要,如地面施工緻害責任。

(2)適用過錯推定責任的,以行為人存在過錯為必要,行為人需要證明自己對物件致害行為沒有過錯,否則需要承擔侵權責任。此種歸責原則最為普遍,如建築物等脫落、墜落致害責任,堆放物倒塌致害責任,林木折斷致害責任,窨井等地下設施致害責任。

(3)適用無過錯責任的,不以“過錯”為構成要件,如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致害責任和公共道路遺撒物等致害責任。

(4)適用公平責任的,不以“過錯”為構成要件,如拋擲物、墜落物致害責任。

(二)物件損害責任的基本類型

1.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致人損害責任。

(1)歸責方式:過錯推定責任。

(2)責任主體: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

【注意】誰負有維修或管理義務就由誰承擔責任。

(3)第三人的過失導致損害發生的,第三人不對外承擔責任。仍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擔責任,其承擔責任後可向第三人追償。

2.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致人損害責任。

(1)因質量問題倒塌

①責任主體: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②歸責方式:無過錯責任。

③勘查、設計、監理、驗收單位具有過錯,不是對外承擔責任的主體。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後,可向有過錯的勘查、設計、監理、驗收單位追償。

【注意】勘查、設計、監理、驗收單位不能列為被告。

(2)完全因第三人的原因倒塌

①責任主體:第三人承擔全部責任。

②歸責方式:無過錯責任。

3.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致人損害責任。

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4.堆放物倒塌致人損害責任。

堆放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堆放人如果能夠舉證證明堆放物的倒塌是因為不可抗力、第三人故意造成的,則無須承擔侵權責任。

5.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致人損害責任。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對公共道路負有維護、管理職責的單位,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6.林木折斷致人損害責任。

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如果林木折斷完全是因不可抗力、第三人過錯或者受害人過錯造成,而且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則不承擔侵權責任。

7.地下施工及地下設施致人損害責任。

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機動車交通事故侵權


常見侵權案件整理


機動車交通事故包括了各種車,有汽車,有電車,有電瓶車等。在生活中交通事故也是最常見的。

什麼是機動車交通事故侵權責任?

(一)怎麼構成機動車交通事故侵權

1.事故須是機動車造成。機動車包括各種汽車、電車、電瓶車、摩托車、拖拉機和輪式專用機械車。

2.須是機動車在使用中或運行中發生的交通事故。機動車交通事故必須是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的。

3.造成了他人的損害。受害者包括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和其他機動車上的人員,甚至包括本機動車上的人員。損害包括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4.須機動車事故與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即發生的損害是因為機動車事故造成的,有直接或者間接的因果關係。

5.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行為人應具有過錯。意思是,發生事故後由交警出具責任認定書,這個責任認定書是行為人承擔責任的主要依據。

(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的歸責原則

1.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的結合。

(1)機動車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即行為人有過錯,要嘛是因為違反交通規則,要嘛是因為駕駛時疏忽大意,要嘛是因為接聽電話等;

(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這裡要注意的是駕駛機動車撞了人和自行車等非機動車的情況。見下文分析。

2.法律法規梳理總結

(1)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2)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①機動車之間,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以交警的責任認定結果為準。

②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③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注意碰瓷情況。

(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的責任主體

(借車需謹慎)

1.機動車的所有人原則上是責任主體。機動車所有人駕駛機動車造成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損害時,應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為數人的,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2.因租賃、借用等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使用人是責任主體。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1)賠償責任

①交強險、商業險先賠;【注意】保險公司支付交強險保險金的義務,不因車輛保有人與使用人相分離而受影響。

②機動車所有人無過錯,承租人、借用人承擔賠償責任。

③機動車所有人有過錯,所有人與承租人、借用人承擔按份責任。

(3)轉讓機動車所有權而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的,受讓人是責任主體。

①由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②被多次轉讓但未辦理轉移登記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由最後一次轉讓並交付的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4)分期付款購買機動車的,買受人是責任主體。

採取分期付款方式購車,出賣方在購買方付清全部車款前保留車輛所有權的,購買方以自己名義與他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並使用該車運輸時,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出賣方不承擔民事責任。

(5)轉讓拼裝或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時,轉讓人與受讓人負連帶責任。

拼裝車、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或者依法禁止行駛的其他機動車被多次轉讓,併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由所有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6)盜搶機動車的,盜搶者是責任主體。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7)未經允許駕駛他人機動車的,駕駛人是責任主體。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責任。

(8)掛靠的,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

(9)套牌機動車的,套牌車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是責任主體。被套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承擔連帶責任。

(10)駕校學員在駕駛培訓中發生事故的,駕校是責任主體。

(11)試乘發生事故的,提供試乘服務者是責任主體。試乘人有過錯的,應當減輕提供試乘服務者的賠償責任。

(12)駕駛人逃逸時對被侵權人的救濟。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該機動車有交強險的,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不明或者該機動車未交交強險,需要支付被侵權人人身傷亡的搶救、喪葬等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後,其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產品責任


常見侵權案件整理


(一)什麼是產品責任

1.產品責任的性質

產品責任是侵權責任,不同於瑕疵擔保責任,不以侵權人和被侵權人之間存在合同關係為前提。

2.產品責任的構成要件

(1)產品存在缺陷。

(2)缺陷產品造成了受害人民事權益的損害。

(3)缺陷產品與受害人的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只要確認了產品存在缺陷,而且能夠排除其他造成損害的原因,就可以推定因果關係的存在。生產者、銷售者必須舉證以推翻因果關係的推定,才可以免責。

(二)產品責任的承擔主體

1.產品責任的責任主體,主要是生產者和銷售者。

2.產品責任的歸責方式:

(1)對外:無過錯責任;這裡對外指的是對消費者。

(2)對內追償:銷售者系過錯責任。對內,指的是生產者和銷售者之間。誰有過錯誰承擔最終責任。

(3)缺陷產品運輸者、倉儲者等第三人應承擔過錯責任。產品的運輸者、倉儲者等第三人不按照有關規定和產品包裝上標明的儲藏、運輸等標準進行儲存、運輸,造成產品缺陷,應對缺陷產品造成他人損害承擔侵權責任。不能列為被告,頂多列為無獨三。

(4)缺陷產品銷售者應承擔過錯責任。在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時,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三)產品責任的承擔方式

1.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被侵權人可以要求產品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承擔包括但不限於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的侵權責任,其他責任包括停止侵害、恢復原狀等。

2.損害賠償。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懲罰性賠償。

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見消法五十五條第二款。

《消法》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後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依照前款規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第四十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後,屬於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

  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於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

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四)產品責任的免責事由和訴訟時效

1.免責事由

(1)生產者能夠證明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

(2)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或者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

是否存在上述免責事由,應由生產者負舉證責任。

2.產品責任的訴訟時效

(1)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2)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10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3)“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僅適用於因缺陷產品產生的合同責任的情形。

(五)產品生產者、銷售者的跟蹤責任

1.產品投入流通後才發現產品具有缺陷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應當及時採取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

2.未及時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補救措施不力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常見侵權案件整理


常見侵權案件整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