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29 07:43
李昌禹
人民日報
本報北京4月28日電 (記者李昌禹)近日,經國務院同意,民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健康委等六部門聯合出臺意見,改進和規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意見提出,將用3年左右時間,逐步建立起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的規範化制度體系和長效機制,從根本上改變“社區萬能章”“社區成為證明大本營”等現象。
意見明確,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的事項,必須是有明確法律法規依據或經國務院批准列入保留證明事項清單、屬於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職責範圍的事項。各地區要在與證明事項清理工作已有政策措施銜接基礎上,制定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特別是要與各地區、各部門公佈的保留證明事項清單相銜接。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依法規範出具的證明事項,要以辦事指南的形式細化實化證明的具體式樣、辦理程序和操作規範,明確出具時限、辦理用途、具體流程及法律法規依據,並提供統一規範的表單樣本。
意見強調,凡是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或未經國務院批准列入保留證明事項清單的證明事項,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不予出具。對雖有法律法規依據但已經不符合當前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的或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沒有能力核實的,有關部門要在廣泛徵求意見、充分調研論證的基礎上按程序提請修改法律法規規定,明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不再出具。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適時分批明確不應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的事項。對《不應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第一批)》予以明確,包括親屬關係證明等20個“老大難”證明事項。
意見要求,各地區要部署開展“社區萬能章”治理專項行動,上下聯動、集中推進改進和規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或者可以出具證明、不應出具證明以及應當由相關部門出具證明的事項,都要做好政策措施銜接,列明辦事指南,避免出現管理和服務“真空”,防止出現工作斷鏈,最大程度確保居民群眾辦事創業方便。要大力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強化對承諾事項的事後核查,對虛假承諾的,依法記入個人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在“信用中國”網站進行公示,情節嚴重的依法予以處罰並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