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i原創|保險金信託初印象

大家可能對於保險和信託都有一些初具的瞭解和印象,但是對保險金信託的瞭解可能比較少。其實保險金信託可以做拆分理解,即保險+信託,是信託所持資產為特定保單(一般是終身壽險和年金保險)的一種信託,在觸發保險事件後,保險金將由保險公司支付給相應信託,由受託人按照有效的信託契約持有、管理和分配相應的財產。

大家可能會有些疑惑,為什麼要設立保險金信託,保險金信託相對於個人持有保單和單獨的信託有什麼優勢。我們接下來就來具體分析一下保險金信託的優勢。


01

資產保護

個人名下持有的保單是投保人的金融資產之一,在尚未觸發賠付事件時,保單的價值體現為保單的現金價值(一般保單的現金價值都會詳細在保險合同中列明,現金價值會隨著投保人持有保單的年限增加而增長),如果投保人陷入債務糾紛,且除保單之外無其他資產可以償還債務,則存在保單現金價值被強制執行償還債務的風險。一旦觸發賠付事件,保險公司會將賠償金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支付給相應的受益人。支付完成後,賠償金將會成為受益人的個人財產,不具備獨立的屬性,後續一旦受益人陷入債務糾紛,將連同受益人的所有其他個人財產用來償還債務。

將保單放入信託由受託人持有意味著在猶豫期結束後,保單的投保人和受益人將更換為受託人,這就是意味著保單的持有人和保單的受益人發生了變化,使保單獨立於原始的個人投保人,賠償金也獨立於原始個人受益人。

如果將保單裝入信託之後,原有的投保人發生債務糾紛,此時保單已經不再是原有投保人的資產,因此除非特殊情形,債權人不得要求執行保單。這樣就實現了保單的保護和隔離。

保單的受益人變更為受託人後,在觸發賠付事件時,保險公司會將賠償金一次性給到受託人,而不是直接給到原受益人。因此,賠償金就會獨立於原受益人的財產,達到資產保護和風險隔離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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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可以善用槓桿

根據中國銀保監會發布的37號文件,家族信託的門檻是1000萬人民幣,對於一般的高淨值人群,將價值1000萬的人民幣放入信託存在一定的困難。但是保險金信託就可以利用保險的槓桿功能來降低這個門檻。

大家都知道保險產品一般都有一定的槓桿,所繳納的保費低於觸發賠付事件獲取的賠償金。很多保險金信託的門檻是隻需要最終的賠償金達到1000萬即可設立,而不一定要求所繳納的保費達到1000萬。另外,保險的另外一個特點也可以緩解投保人的壓力即分期繳付,投保人可以將所要繳納的保費,分幾期繳納,可以有效的緩解資金壓力。這樣就達到了降低設立家族信託門檻的目的。


03

對後代的約束和激勵

相對於其他的傳承方式(例如遺囑繼承、生前贈與等),信託可以設置一個長期可執行傳承機制,受益人將按照傳承機制繼承資產。這個繼承機制就像是一個指引和標準,符合標準的人,有資格獲取資產或者獲取更多的資產,而不符合標準的人,則不能獲取資產或者獲取的資產相對較少。這樣就會形成一種約束和激勵,約束後代不去觸犯繼承機制裡面的禁止性約定,激勵後代努力能夠達到可以分配資產的標準和條件。如此,可以推動家族的良性傳承,如果這種約束和激勵機制制定且執行得當,可以實現家風永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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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傳承安排

如前所述,保險金信託中的保單發生賠付事件時,賠償款會一次性支付給信託,受託人會按照信託協議的約定持有、管理和分配信託資產。信託協議是處理信託事宜的憲章性文件,受託人需按照信託協議的約定行事。信託協議是一種合同,由設立人和受託人溝通協商其中的條款,因此設立人在信託協議的條款設置上有很大的自主性和靈活性,可以最大限度的將設立人對資產的傳承安排體現在信託協議中。受託人的存續期間不受自然人壽命的影響,而且信託協議是一種對受託人有約束力的法律文件,因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證傳承安排的執行。用信託來實現傳承安排,可以達到以下效果:

  • 減少因為繼承而產生的矛盾

現在與繼承相關的案件越來越多,可見家庭會因為繼承而產生矛盾,相親相愛的一家人因為繼承對簿公堂,最後關係出現裂痕甚至關係破裂老死不相往來。其實因為繼承產生矛盾不外乎以下幾個原因:

  1. 預想的和得到的不一致;
  2. 認為分配不公平;
  3. 有一部分遺產給到了自己不認可的人。

信託之所以能過減少因為繼承而產生的矛盾,主要是因為可以解決上述產生矛盾的原因:

  1. 設置詳細的傳承規則,讓受益人可以通過規則對自己可以獲取多少資產有一個預期,儘可能的將預期與結果相匹配;
  2. 繼如上1所述,傳承規則約束每一個受益人而且是由中立的第三方信託公司或者保護人進行執行,這樣有利於提升收益分配的公平性;
  3. 信託有一定的保密性。不同於繼承需要做繼承權公證,由所有同一順位的繼承人確認遺囑或者確認繼承份額,信託是由信託公司作為執行人,單獨確定每個受益人可獲取的資產。
  • 對家庭關係比較複雜的繼承做出面面俱到的安排

對於關係比較複雜的家庭,例如設立人先後結婚,兩次婚姻中均有婚生子女,第二次婚姻中也有繼子女的情形,錯綜複雜的家庭關係,會使得傳承變得很複雜和困難,而且還會遇到一些阻礙,例如用情感施壓,要求剝奪特定人的繼承份額或者增加特定人的繼承份額。如果用信託的方式,就可以規避這種情形,信託具有一定的保密性,各個受益人之間並不能獲知其他人是否是受益人或者獲益的具體份額,可以降低家庭矛盾,也可以規避不同地區不同法域的不同繼承法律的實質和程序要求,靈活且全面地保護更多的受益人的利益。

  • 實現代際傳承

在中國法律環境下,子女是第一順位的繼承人,而孫子女是第二順位的繼承人,這就意味著如果子女尚存,如果沒有特殊的安排,孫子女很難越過子女繼承被繼承人的財產。但是,信託可以通過設置符合設立人意願的傳承機制,跳過子女而直接分配給孫子女。

這種情況,主要適用於子女犯錯、能力不足或者有其他設立人所不能認可的行為或情形。

  • 保護特殊受益人

未成年人、老人和沒有獨立工作能力的婦女是相對弱勢的一方,而且保護自己權益和財產的能力比較弱,尤其是未成年人,因此需要特殊保護。通過信託可以應對這種情形,由信託公司持有和管理,按照一定的時間和條件分批次地分配給受益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對上述弱勢受益人形成保護,而且也會避免小兒身懷重寶過鬧市被其他人覬覦的情形;而且信託公司作為一個專業的金融機構,由其打理相應的信託資產也會實現資產的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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