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撞死“無名氏”,無家屬諒解就不能依法從寬?

肇事撞死“無名氏”,無家屬諒解就不能依法從寬?

文 | 劉昌松

山東男子劉太鋒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沿濟南市章丘區縣道301線行駛時,與相向而行的60多歲拾荒老人無名氏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名氏當場死亡。事故後劉太鋒自認為沒有撞人而駕車離開,次日覺得不對勁報警,被認定為逃逸,負事故全責,自首也未認定。

考慮其是初犯,支付部分賠償且認罪認罰,章丘區法院以劉太鋒犯交通事故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6個月。劉太鋒已上訴,現濟南中院正在二審。

雖然也是交通肇事事故,但本案跟很多同類案件的不同在於,撞死的是“無名氏”——死者遲遲無人認領,警方通過多種方式查找其家屬無果,肇事司機發動家人在周圍村莊走訪詢問、事故現場詢問、登報尋人也無果,法醫提取DNA也沒什麼進展。

這也導致,肇事司機本想承擔賠償責任、表示道歉,以求得對方家屬諒解,卻找不到門路。

非但找不到受害者家屬,他找了多個部門,可因為沒有先例,沒有部門願意接受這部分賠償款和出具諒解書。

而山東省高院有關的量刑細則明確規定,對於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可以減少基準刑30%以下;對於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這樣一來,儘管肇事司機劉太鋒態度誠懇,卻無法享有相應的從寬政策。

從報道可知,現在涉事司機劉太鋒諮詢了當地公安等單位,這些單位都表示無法代為接受劉太鋒的賠償款項,更無法代為出具諒解書。這些單位的態度和行為完全可以理解,因為接受款項的確師出無名。

鑑於此,有些法律人士建議,對此特例,司法機關可以進行特殊處理,如對他的賠償款先由有關機關提存,再積極尋找被害人家屬;還有人建議,儘早修改法律條文,可以讓肇事者將賠償款進行提存,並在一定範圍內進行公告公示,期間經過後,由提存部門開具諒解書,視為取得受害者家屬諒解。

但其實,這筆錢放在哪,法律上是有解的——在劉太鋒向無名氏的近親屬進行侵權賠償的民事法律關係中,劉太鋒是債務人,無名氏的近親屬是債權人。我國《合同法》規定,債權人下落不明,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而公證機構是我國辦理提存業務的唯一合法機構。《提存公證規則》規定,債權人不清、地址不詳,或失蹤、死亡其繼承人不清,或無行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公證處可以根據債務人申請依法辦理提存。提存是消滅債權債務關係的方式之一。

至於找不到死者家屬、無法獲得家屬諒解書,也不是大問題。按現有規定,有賠償即可從寬,有諒解只是可進一步從寬的前提。

由於本案情形特殊,純粹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諒解書,司法機關可根據“存疑時利益歸被告人”的司法精神,在從寬量刑時靈活考慮。

現在看來,該案確實是個個案,受害者是“無名氏”也是挺罕見的情況。但司法層面對這類個案的處理,也能體現法律的人文溫度。因為規定是“死”的,但現實千變萬化,不是有這樣的“特殊情況”,就是有那樣的“非常情形”,這些總會考驗著司法的溫度與智慧。

在此背景下,司法機關要嚴格遵守法律,也要避免拘泥於法條,而更應該從法律精神和立法初衷尋找答案——刑罰的目的在於懲罰,也在於教育。

既然肇事者有悔罪意願也願意賠償,那司法也不妨更“活”些,儘量在法律框架內實現法律懲罰與教育功能的兩全,秉持法律精神做出人性化處理。

□劉昌松(北京慕公律師事務所律師)

編輯:陳靜 校對:盧茜

來源:新京報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