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聽證向閉門辦案說再見

​民事監督標準的重塑、監督對象的精準定位,對民事訴訟監督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面對日益疑難複雜的案件事實,傳統的書面閱卷等民事檢察監督審查方式明顯不足,如何破題?


▶ 面對疑難複雜案件,傳統的書面閱卷等民事檢察監督審查明顯不足。

▶ 檢察聽證對申請監督者或被監督者的對抗情緒,起到緩衝作用。

▶ 邀請聽證員加入,是藉助“外腦”智慧,提高案件審查質量。


檢察聽證向閉門辦案說再見

檢察聽證向閉門辦案說再見

2020年8月,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六檢察廳就一起借款合同糾紛民事訴訟監督案件舉行公開聽證會。這是2020年最高檢首次針對民事訴訟監督案件進行公開聽證。


起源

一項“借來”的制度


聽證,是一個帶有現代民主政治色彩的制度。在我國立法上,其最早出現在行政處罰法當中,聽證程序要求行政機關作出處罰決定前,要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舉證、質證和申辯及意見。把行政法領域的概念引入到民事檢察工作中,《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下稱《監督規則》)開創了先例。


然而雖然文本相似,但民事檢察聽證不同於行政聽證。對此,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萬春作出過解釋——“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聽證’借用了行政法規定的‘聽證’稱謂,但兩者在功能定位、啟動方式等方面存在區別。檢察聽證是檢察機關審查案件的一種方式,是依照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相關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等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落實司法公開要求,在審查案件過程中聽取聽證員和其他聽證參加人意見的活動。”


對於這種“借用”,中國人民大學教授湯維建認為,聽證制度的構建,回應了民事訴訟法的修改對檢察監督制度提出的要求,不僅優化了自身的辦理程序,尤其是能夠制度化、規範化和程序化地將雙方當事人及相關利害關係人吸收到監督案件辦理過程之中,有利於按照對抗辯論制的程序構造充分聽取其意見和主張。


“特別是檢察聽證中的聽證員制度,更有利於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和社情民意,更加準確地判斷和甄別法院在審判及執行中是否存在有必要進行監督的錯誤,從而提升案件辦理的質量,並由此強化檢察院監督程序的正當性,便於檢察院做好當事人的服判息訴工作。”湯維建說。


湯維建對民事檢察監督中的聽證制度,給予充分肯定——需要在實踐中不斷總結聽證的經驗,使之日益完善和健全。


檢察實踐並未辜負學界的期盼。2016年,江蘇省南京市檢察機關開始制度性探索,從最初的幾件,逐年增加,截至2020年9月,已經開展聽證活動186次。在安徽,今年1月至9月,全省民事公開聽證案件244件,佔全省總聽證案件數的46.33%,民事案件聽證數位居全省“十大業務”前列。


數字變化背後,反映了檢察辦案的現實需求。“開展檢察聽證有助於全面、及時、準確掌握雙方當事人的訴訟主張,釐清爭議焦點。既能消除書面審查的不利因素,也有利於增強司法活動的親歷性,為準確審查判斷、確保案件質量奠定堅實基礎。”南京市檢察院第六檢察部主任胡彬華說,檢察聽證改變承辦人只看案卷、不願與當事人直接面對面接觸的習慣。對檢察官的辦案能力而言,也是一種提升。


改變

告別“閉門辦案”


精準監督是新時代民事檢察工作的指導思想。


在這個指揮棒下,檢察辦案要優先選擇在司法理念方面有糾偏、創新、進步、引領價值的典型案件。檢察抗訴不再以數量為優先考慮,而是要精準辦案。


“高大上”的監督對象,自然給民事檢察工作帶來挑戰,也對民事訴訟監督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面對疑難複雜的案件事實,傳統的書面閱卷、“閉門辦案”等民事檢察監督審查方式明顯不足,用時髦的話講,“out”了。


“以往,對民事申訴案件的審查大多數是接收申訴材料、調閱原審卷宗後,由承辦人進行書面審查,即使是約談當事人也是分別進行,缺乏有效的交鋒抗辯,對全面把握案件證據、查明案件事實存在諸多不利影響。”胡彬華說。


檢察聽證無疑是一劑良方。“實施檢察聽證,通過直接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主張,可以增強檢察機關司法辦案的親歷性,提升民事訴訟監督的精準性,還可以實現‘監督一案、教育一片、影響社會面’的辦案效果。”對於檢察聽證的作用,來自最高檢第六檢察廳的檢察官助理李大揚對記者說。


2020年7月2日9時20分,中國檢察聽證網對山東桑樂太陽能有限公司與青島海上置業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申請監督案件公開聽證會進行網絡直播。


聽證的這起案件一波三折,先後經歷了一審、二審、再審。到最後,原告還是認為自己的訴求沒有得到支持,不服原生效判決,於是向山東省濟南市檢察院提出了民事檢察監督申請。


案件的專業性很強,一接手這個案件,檢察官孫媛媛就感受到了壓力——不僅證據材料多,而且都是加工承攬類的專業內容。


“在民事訴訟監督中,證據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如果事實查證不清楚,很難作出一個有說服力的決定。”為此,孫媛媛想到了檢察聽證。


“通過公開聽證,不僅有助於查清案件事實,確定爭議焦點。在本案中,還可以起到一舉多得的效果。”孫媛媛解釋,申請人自始至終不認同司法裁判,公開聽證過程,有利於樹立司法辦案的公信。而且被申請人是外地企業,擔心地方保護,聽證也能讓其打消這個顧慮。


兩個半小時的網絡公開聽證,雖然沒有就最終結果達成一致意見,但絕非無功而返。“雙方對案件基礎事實達成了共識,提升了案件審查的效率。”孫媛媛說。


作為特邀來的聽證員,山東省人大代表、辰靜律師事務所主任陳靜用“耳目一新”這個詞表述她的感受。“檢察官先對案情進行概述,然後引導總結出爭議焦點,再是當事人陳述、出示證據、質證等流程,可以說,一場聽證補強了證據、查清了事實。”


效果

“緩衝帶”成效顯現


深化公開聽證,以公開促公正,檢察機關自上而下,積極推動工作開展。數據顯示,2019年,最高檢舉辦了8場公開聽證會,全國各地檢察機關先後召開了1200多次聽證會。


然而,對於任何一項頂層部署推動的工作,檢察機關能夠積極落實,人民群眾熱衷參與,並得到當事人和老百姓心裡的認可和贊同,絕非政策口號感染,而是要有實效。


檢察聽證功效在哪裡?申請檢察機關監督的民事案件,大多數是經過一、二審和再審,雙方當事人的矛盾糾紛隨著訴訟過程推進也越發加劇,檢察聽證能不能解答當事人心中的疑問,實現案結事了人和?


答案是肯定的,胡彬華用“緩衝帶”給記者作出解釋——


不論檢察機關是否進行監督,申請方或被申請方都可能對檢察機關產生對抗情緒。而檢察聽證恰好是一個“緩衝帶”,檢察官可以現場結合案情做好以案釋法工作,幫助雙方正確理解法律法規,依法理智維權。


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司法實踐案例更是檢察聽證制度奏效與否的最好說明。


2020年10月20日,最高檢發佈首批檢察聽證典型案例,一共包括五起案件,實現了檢察辦案的聽證“全覆蓋”——涉及刑事檢察、民事檢察、行政檢察、公益訴訟檢察等“四大檢察”領域。


作為典型案例之一的安徽李某與姚某、牛某委託合同糾紛案,以民事檢察聽證“範本”的形式出現在公眾視野。


“房子不僅有貸款,而且房主還有多筆債務,處理起來很麻煩,能夠賣出這個價格,已經不錯了。”對於房子賣便宜了的質疑,民事訴訟監督的申請人——受託人李某表示了自己的不滿。


而在房主牛某看來,自己的房子確實是賣便宜了:“我的房子,資產評估事務所評估的價格為47.89萬元,你30萬元給我賣掉了。於情於理,你得賠償我的損失。”


二人的糾紛源於2013年1月,牛某向案外人張某借款15萬元,並和妻子姚某承諾,如未按期還款,自己的房屋由張某的朋友李某全權代理出售,並對此承諾進行了委託公證。


2013年5月,因牛某未能及時還款、無法聯繫等原因,李某將房屋以30萬元的價格出售給他人,並將售房款用於歸還購房所欠的按揭貸款以及張某的借款。


2018年1月,牛某和姚某以李某存在重大過失為由,訴至法院。法院認為,涉案房屋2013年的計稅價格(房管局對涉案房屋的評估價格)為43.7萬元,李某的出售價明顯偏離正常交易價格,構成重大過失,判決其賠償牛某、姚某13.7萬元。


李某不服一審判決,申請再審後被駁回。2019年12月4日向合肥市廬陽區檢察院申請監督。


“案情較為複雜,雙方當事人在案件定性、民事責任認定、賠償方式和數額等方面爭議較大,牛某還提出了刑事案件的控告。”案件承辦人羅潤對記者說。


鑼不敲不響,理不辯不明。“聽證員一致認為該案是民事糾紛,不涉及‘套路貸’等刑事犯罪。在民事糾紛中,雙方當事人都存在一定過錯,法院採用較低的計稅價格來認定房屋價格,已經對雙方責任進行了分配,判決結果合法合理。”聽證員陳結淼是安徽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博士生導師,就申請人的疑問,陳結淼發表了專業看法。


“邀請聽證員加入,並不是踢皮球,將矛盾拋給聽證員,而是要藉助‘外腦’智慧,提高案件審查質量。”羅潤說,在聽證會召開之前,承辦檢察官已經向公證員、房屋評估所工作人員等進行調查核實,查清涉案房屋評估價值、被申請人是否存在過錯等案件事實。


就在上週,申請人李某主動聯繫了羅潤,在羅潤的溝通下,李某向法院支付了賠償款項,一樁煩心事就此了結。


未來

落實“應聽盡聽”要求


“民事檢察聽證制度,適用條件、制度設置目的等不夠明確,即便是適用聽證較多的檢察機關,也都處於探索階段,聽證制度的實際功效,還有較大提升空間。”李大揚曾就聽證制度進行過實證研究。經過調研統計,他發現,民事訴訟監督中,檢察聽證適用率總體並不高。


對於李大揚的觀點,胡彬華也表示認同。他分析,這與《監督規則》對公開聽證案件的範圍、實施程序、法律效力缺乏具體的、可操作性強的規定有關。


“按照監督規則,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組織有關當事人公開聽證。但是否‘確有必要’,往往是由承辦人自行掌握,沒有明確標準。一些承辦人出於減少工作量、避免麻煩等因素考慮,在案件審查中組織公開聽證比較少。”胡彬華分析。


新時代的檢察工作要展現出政治自覺、法治自覺和檢察自覺,實踐需求和頂層設計的雙重召喚,讓檢察聽證迎來了制度上的新發展。


檢察聽證向閉門辦案說再見

10月20日,最高檢召開以“檢察聽證,讓公平正義可觸可感可信”為主題的新聞發佈會。


2020年10月20日,最高檢召開新聞發佈會,重磅發佈《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聽證工作規定》,按照總則、聽證會參加人、聽證會程序和附則的體例結構,豐富了檢察聽證的制度內涵。


就在這場發佈會上,最高檢提出“應聽盡聽”的檢察機關聽證要求。“各級檢察院檢察長要帶頭示範,做到全國檢察機關聽證審查工作全覆蓋。”萬春說。


“應聽盡聽”,能不能做到呢?貫徹落實是一個永恆的話題。“說到底,關鍵在於檢察官願不願用。”來自安徽省民事條線的檢察官很早就意識到這個問題,也想到了破題之策——檢察官業績考評。


“在我們檢察官的業績考評體系中,公開聽證是一項重要指標,如果沒有開展公開聽證工作,按要求將會做減分處理。”安徽省檢察院第六檢察部主任楊會友向記者介紹,“能聽證、盡聽證”,民事檢察聽證已經實現了安徽三級院、民事案件類型範圍、聽證人員類型的“三個全覆蓋”。


在各地成熟探索基礎之上,《規定》還特別增加“聽證會參加人”制度,與案件沒有利害關係的社會人士擔任聽證員,在充分了解案件相關情況之後,對案件的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和處理獨立發表意見。


對於這樣的角色設置,萬春表示,這能夠有效提升檢察辦案的公開性和公信力,能夠使檢察機關對案件的處理更加客觀,也有利於使案件當事人更好地理解和接受依法處理的結果。


從行使民事檢察調查權的初衷,到今天“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法治獲得感,檢察聽證正在以嶄新的身姿出現在民事檢察工作的視野中。


“沒想到,檢察機關通過公開聽證,把這個案件的實際問題解決了,取得這麼好的結果,出乎我的意料。”在最高檢新聞發佈會上,來自吉林金輝律師事務所律師李金輝向記者介紹了他的經歷。“我的當事人對我說,聽證會上,他第一次有機會把這麼多年的委屈、不滿說給各方面的領導聽,話說完了,氣也消了大半兒了。”李金輝說。


組織一場檢察聽證,讓為訴累所困的群眾多講兩句,讓聽證員多說兩句,檢察官多聽兩句,消去的是不滿與委屈,帶來的則是司法的善意與溫度。


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張軍不止一次地強調,要從“初心”“使命”的高度出發,紮實辦好人民群眾的操心事、煩心事、揪心事。檢察聽證,如何搬走堵在群眾心口的大石頭,又如何輸出司法溫暖?我們不妨拭目以待!(檢察日報 於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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