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主体:
青岛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注册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和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
享受条件:
1)新招用城乡劳动者(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在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存续期内,给予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
2)家庭服务机构应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
优惠内容:
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50元。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与吸纳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岗位补贴不重复享受。
实施期限:
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