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合同中不可抗力免責條款的思考


疫情下,合同中不可抗力免責條款的思考

不可抗力在我國民法總則合同法中都作了規定,當事人可依據不可抗力條款免除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當前仍處於新冠肺炎疫情持續的階段,幾乎所有的經濟活動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響,及時止損成為經濟活動參與者的當務之急。作為責任免除的“帝王條款”,不可抗力自然成為許多人討論的話題。

一、不可抗力的前世今生

不可抗力一詞出自於《法國民法典》,起初只是作為合同履行的免責事由,後擴展至侵權領域。我國關於不可抗力的規定可追溯至《唐律 · 雜律》,其中規定:“行船卒遇風浪,損失財物及殺傷人者,不坐不償。”清朝及民國時期的民事法律中,也都有關於不可抗力免責的規定。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民法總則》

一百八十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合同法》

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此次新冠肺炎的傳播,可謂突如其來、來勢洶洶,新冠肺炎的大肆傳播是事先無法預見且不能避免的

,其造成的社會影響也無法在短時間內消除,因而符合不可抗力的特徵。此次疫情中,若因政府的管控措施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當事人可通知對方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

例如,某公司原計劃在春節期間租賃場地開展民俗展演活動,因疫情防控的需要,展演活動被迫取消,該公司可提出解除場地租賃協議,無需承擔原合同約定的租賃費用。除合同解除外,不可抗力也可作為當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時的抗辯事由,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判決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


專欄

用法律解決—初涉職場的20個問題

作者:法海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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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不可抗力與情勢變更的異同

情勢變更是與不可抗力具有相似性的概念,也曾有國家將二者放在同一語境下使用。按照我國學界通說及司法解釋的規定,情勢變更是指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時,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據上述定義,我國合同法語境下的情勢變更不可抗力是兩個獨立的概念,二者的相同點有:

1 都是在合同訂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重大變化;

2 都可能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3 都可能產生合同解除的法律後果。

相比之下,情勢變更

不可抗力區別主要體現在:

1 除了無法預見這一共同要件外,不可抗力還要求具備不能避免且無法克服的要件,因而不可抗力的構成要求更為嚴苛;

2 不可抗力只能發生在合同履行不能的情況下,即履行合同失去了現實可能性,而情勢變更通常發生在合同可以繼續履行的情況下,只是繼續履行合同會導致雙方利益失衡,因而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調整合同的履行內容;

3 當事人依據不可抗力規則,可直接行使法定合同解除權,而情勢變更規則只能通過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行使。

2003年爆發的“非典”疫情與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頗為相似,都屬於大範圍的公共衛生事件。在當時,為了處理由於疫情引發的經濟糾紛,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關於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已失效)

,其中規定“由於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對一方當事人的權益有重大影響的合同糾紛案件,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適用公平原則處理。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治“非典”疫情而採取行政措施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於“非典”疫情的影響致使合同當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糾紛,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妥善處理。”

從上述《通知》的內容來看,最高人民法院將由於疫情而產生的合同糾紛分為三類:對於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採取行政措施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糾紛,以及因疫情影響致使合同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糾紛,可以按照我國《合同法》規定的不可抗力規則處理對一方當事人的權益有重大影響的合同糾紛,由法院按照公平原則對合同內容進行調整,此即情勢變更規則。

可見,不可抗力並非是疫情期間免除責任的萬能鑰匙,至少要滿足“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條件,才能免除民事責任。

換句話說,不可抗力的出現與履行不能的結果之間,要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因果關係。例如,在中國銀行某支行訴景某某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中,被告租賃原告的房屋用於經營飯店,協議約定的租賃期限為三年,被告在承租後已支出一部分裝修費用。之後不久爆發了“非典”疫情,致使被告的飯店不能正常經營,從而使被告履行合同的能力受到了較大影響,原告起訴要求解除租賃合同。

法院認為

上述情形屬於出現了情勢變更,在“非典”疫情過後,只要被告正常經營並及時付清房租,繼續履行租賃合同不僅不影響原告合同目的的實現,也會使被告租房經營的合同目的得以實現。為鼓勵交易,並綜合考慮雙方當事人利益的平衡,法院對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未予支持。

綜上所訴

出於誠實信用原則及保護交易安全的需要,即使一方當事人依據不可抗力要求解除合同,也應當及時採取補救措施,儘可能將雙方的損失降到最低。此外,律師或法務在審閱合同時,切莫忽視不可抗力條款的規定,尤其是商場、酒店等提供公共服務的行業。

筆者張瑞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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