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黔西南州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吴某某洗钱案一审公开审理,当庭宣判洗钱者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此案系黔西南州首例洗钱犯罪案。
被告人吴某某接受庭审
2016年3月,吴某某与赵某某等人一起筹集资金525万元与吴某甲、冯某某在兴义市开办一家KTV,在KTV经营期间,吴某某知道赵某某等人长期有组织地实施卖淫嫖娼,并经常纠集他人开设赌场、非法放贷、打架闹事等违法犯罪活动。2018年11月,赵某某因涉嫌犯罪被兴义市警方刑事拘留,吴某某与吴某甲、冯某某伙同赵某某之妻邓某经过协商,由吴某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收购赵某某所持有的KTV股份,掩饰、隐瞒赃款的性质和来源。
检察机关认为,吴某某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股权,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买卖方式,协助转化犯罪所得的价值525万元的股权,其行为触犯刑法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检察机关同时认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吴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退赃20万元等量刑情节,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理。
当天,经法院审理,吴某某的行为构成洗钱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检察官提醒:
洗钱是一种将非法所得合法化的行为,主要是指将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一定的方式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洗钱是一种经济犯罪行为,洗钱犯罪破坏正常的金融秩序,协助犯罪分子转移、隐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所得的资金,帮助其逃避法律处罚,威胁金融安全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罗华
编辑 贺韬
编审 刘丹 钟俊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