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被判處拘役,坐牢每月可回家,勞動有報酬
看到這條標題,很多朋友估計會有點蒙。罪犯服刑不是要待在監獄裡面嗎,為什麼還讓放假回家呢?這就不得不提到我國的一種刑罰——拘役。
拘役是指短時間剝奪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並強制勞動的刑罰。拘役的期限是1個月到6個月之間,是一種介於管制和有期徒刑的主刑。
罪犯被判處拘役和其它刑罰不同,刑法第43條明確規定,拘役在執行期間有兩個很特別的待遇。
1、每月回家1天至2天
2、參加勞動,酌情給發報酬
我國刑法規定了拘役可以每月回家一到兩次,其實就是為了讓罪犯體會到親情的可貴,反省自己犯罪行為給社會帶來的危害,從而提高罪犯在改造過程中的自覺性,更多的體現出刑法的人性化和社會監督作用。
那麼什麼樣的犯罪行為,會判處拘役呢?
1、犯罪的性質比較輕微。例如瀆職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2、適用危害性不大的犯罪。只要不是故意犯罪,很多過失性犯罪,都適用拘役。
最後給大家介紹一下,拘役服刑的地點不是在監獄裡面,一般都是看守所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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