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1段話,辯護人2疑問,被告人10000點暴擊!附依據

判決書1段話

辯護人提出公安機關沒有提供本案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述與辯解的同步錄音錄像,不能作為本案定罪量刑的依據,應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的辯護意見。

經查,被告人及同案犯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的有罪供述系偵查機關在取證主體、程序、方法、形式等均合法的前提下製作,又經各被告人核對後簽字確認。因此各被告人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所作的供述與辯解均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故對辯護人的上述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採納。

判決書1段話,辯護人2疑問,被告人10000點暴擊!附依據

辯護人2疑問

1、辯護人申請調取錄音錄像為什麼不提供?

2、檢察院未能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法院如何能夠認為“偵查機關在取證主體、程序、方法、形式等均合法”?

判決書1段話,辯護人2疑問,被告人10000點暴擊!附依據

被告人10000點暴擊

因為在偵查階段做了有罪的供述、簽字確認,之後才發現犯罪時間節點有問題,有可能存在無罪的情況,但現在連審訊錄音錄像都不提供,也照樣能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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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 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 在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的過程中,人民檢察院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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