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困難人口為被安置人員,有權獲得相應的徵收補償款?


居住困難人口為被安置人員,有權獲得相應的徵收補償款?

【基本案情】

桑某建與陳某香系夫妻,桑某倩系其二人之女,鄭某山與桑某倩系夫妻。

桑某建、桑某偉系兄弟,虞某芬與桑某偉系夫妻。

係爭房屋系公房,承租人為桑某偉。

2018年7月28日,桑某偉與上海市楊浦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簽訂《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協議》,明確係爭房屋系公房,居住面積18.7平方米,換算建築面積28.8平方米,認定建築面積二層前後樓28.8平方米。

共獲得徵收補償款4,452,287元,其中:房屋價值補償款2,277,530.76元(包含評估價格1,426,060.80元、價格補貼415,437.12元、套型面積補貼721,245元),居住困難人口信息:桑某倩、陳某香、桑某偉、桑某建、虞某芬、鄭某山,居住困難戶增加貨幣補貼款560,469.24元,房屋裝潢補償款10,886.40元,搬家補助費1,000元、家用設施移裝補貼2,000元、均衡實物安置補貼576,000元、均衡實物安置補貼加獎230,400元、放棄產權調換一次性補貼100,000元、不予認定建築面積的材料費補貼50,000元、按期搬遷獎50,000元、集體簽約獎150,000元,按期簽約獎444,000元。

徵收補償款發放至桑某偉名下。

係爭房屋被徵收時,係爭房屋內有4人戶籍,分別為:桑某建、陳某香、桑某倩、桑某偉。

一審法院審理中,1.就徵收時係爭房屋的居住情況,桑某建、陳某香、桑某倩表示由其三人實際居住,而桑某偉方則表示由其二人實際居住。

就裝修部分,桑某建方稱自己並未出資裝修、添置設備,桑某偉方則稱均由其出資裝修。

2.桑某建方稱其四人之間如何分配不要求法院予以分割。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係爭房屋系公房,承租人為桑某偉。

2018年7月,桑某偉與徵收單位就係爭房屋簽訂了《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協議》,共獲得徵收補償款4,452,287元。

該徵收補償協議認定係爭房屋居住困難人口為桑某偉方與桑某建方六人,故桑某建方均為係爭房屋的被安置人員,有權獲得相應的徵收補償款。

綜合徵收補償款的組成、雙方當事人的實際情況等,酌情確定桑某偉應向桑某建方支付係爭房屋徵收補償款2,250,000元。

判決:桑某偉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桑某建、陳某香、桑某倩、鄭某山上海市楊樹浦路XXX弄XXX號房屋徵收補償款2,250,000元。

二審法院院認為,桑某偉與徵收單位就係爭房屋所簽訂的《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協議》認定本案雙方當事人六人均為係爭房屋居住困難人口,一審法院據此認定桑某建方有權獲得係爭房屋徵收補償利益,並無不妥。

一審法院基於本案查明事實並結合雙方當事人實際情況及徵收利益組成等因素,酌情確定桑某建方可分得的徵收補償款金額,尚屬合理,本院予以認同。

桑某偉方上訴提出桑某建方並非係爭房屋同住人,僅同意支付徵收補償款800,000元,本院不予支持。

桑某偉方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