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陽一村民電動車被人強行扣押12天,警方被指“和稀泥”

近日,來自河南省安陽市高莊鎮大官莊村村民張五希向尚法新聞(ID:zgsbfzzk)反映稱,2020年4月3日,安陽市高莊鎮東小寒村村民朱某成因自家建房出現質量問題,在沒有找到建築方維權的情況下,憑藉一張運送爐渣的名片將其約至家中,要求其為建房質量問題進行賠償。因其未同意,朱某成遂將其電動車私自扣押長達12天,至今未予歸還。報案後,警方“和稀泥”式處理,讓張五希及其家人求告無門,苦不堪言。

  據張五希介紹,因從事建房所需的黃沙、爐渣生意,其在幾年前曾給周圍村莊發送過自己聯繫業務的名片。未曾想,就是他發放的名片為自己招來“飛來橫禍”!朱某成將自家房屋質量問題歸咎於爐渣上,並通過自己家裡的一張名片聯繫上張五希讓其作出賠償。

  對此,北京奧肯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何鎏律師在接受尚法新聞(ID:zgsbfzzk)採訪時表示,朱某成私自扣押他人物品行為已涉嫌違法,按照法律規定,其應當查清當時的施工隊和所用建材的供貨商,並確定房屋質量問題是由何方原因造成,之後再向相關的責任方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其賠償損失。

  小小名片惹“橫禍”

  據張五希介紹,今年3月,朱某成曾多次聯繫他,讓其給自家運輸一些建房所需爐渣,但具體需要多少又不清楚,要求其前往家中估算一下。

  4月3日,張五希騎著電動車前往朱某成家中進行估算。令他沒想到的是,生意不僅沒做成,電動車反倒被對方私自扣押。

  原因是朱某成家房屋現如今出現質量問題,在沒有找到建築方維權的情況下,將責任歸咎於是建房過程中使用的爐渣有問題,並通過一張名片聯繫上做運輸爐渣生意的張五希,要求其賠償。後因張五希不同意,朱某成便將其電動車強行扣押至家中。

  張五希表示,因從事運輸建房所需要的黃沙、爐渣生意,他在幾年前曾給周圍的村莊發送過自己的名片。但他清楚記得,從未給朱某成家中送過爐渣。

  對此,朱某成向尚法新聞(ID:zgsbfzzk)回應稱,房屋是三年前建造的,如今出現牆皮脫落等問題,他向多人詢問過,均表示是使用的爐渣存在問題而導致房屋出現問題。

  “扣押電動車不是我的目的,我就想讓張五希能夠就房屋問題賠償一些。”朱某成表示,但當尚法新聞(ID:zgsbfzzk)記者詢問有無證據證明爐渣是張五希所送,朱某成稱,因在家中發現張五希的名片,便認定爐渣就是張五希所送,其理應對自家房屋問題進行賠償。

  警方處警證明:雙方均可到法院起訴

  尚法新聞(ID:zgsbfzzk)瞭解到,電動車被朱某成扣押長達12天之久,期間張五希曾多次討要,但均被其拒絕。

  無奈之下,張五希及其家屬撥打了安陽市長熱線,後經市長熱線組織三方通話,並明確告知朱某成其行為已構成涉嫌違法,要求其立即停止扣押電動車行為。但被朱某成拒絕。

  未避免矛盾激化,4月15日,張五希及家屬選擇報警。

  據張五希介紹,高莊警務隊接警瞭解情況後,由辦案民警邢現勇(警號:040126)出警。後經邢現勇溝通交流,朱某成仍拒絕歸還電動車。


河南安陽一村民電動車被人強行扣押12天,警方被指“和稀泥”

 圖為張五希家屬拍攝的視頻截圖:辦案民警讓其向法院起訴

  對此,張五希希望警方能夠立案處理,但邢現勇對其表示,雙方之間為民事糾紛,警察無法處理,可以通過起訴對方解決。

  據張五希家屬介紹,電動車買了不到一年,價值3000餘元。因不同意繼續被朱某成扣押在家中,在他們強烈要求下,辦案民警才將電動車拉至警務隊。後面他們曾多次聯繫民警邢現勇,詢問何時能將電動車領取回家,但均無結果,邢現勇還將其手機號碼拉黑處理。

河南安陽一村民電動車被人強行扣押12天,警方被指“和稀泥”

圖為受訪者提供。

  為調查核實上述問題,尚法新聞(ID:zgsbfzzk)電話聯繫上民警邢現勇,其聽明記者來意後回覆稱,有事聯繫安陽市公安局,便將電話掛斷。

  律師:私自扣押他人物品涉嫌違法

  針對上述事件,北京奧肯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何鎏律師在接受尚法新聞(ID:zgsbfzzk)採訪時表示,朱某成私自扣押他人物品行為已涉嫌違法。

  根據《物權法》第4條規定,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第32條規定,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第38條規定,本章規定的物權保護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根據權利被侵害的情形合併適用。侵害物權,除承擔民事責任外,違反行政管理規定的,依法承擔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以及《民事訴訟法》117條規定,採取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必須由人民法院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採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財產追索債務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予以拘留、罰款。

  尚法新聞(ID:zgsbfzzk)注意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三款規定:“行為人因婚戀、家庭、鄰里、債務等糾紛,實施毆打、辱罵、恐嚇他人或者損毀、佔用他人財物等行為的,一般不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後,繼續實施前列行為,破壞社會秩序的除外”。

  也就是說,朱某成扣押了張五希的電動車財產,屬於警方管轄的範圍。

  何鎏律師稱,朱某成私自扣押他人財產,公安機關有權進行批評、制止或處罰等措施,如果其在公安機關處理之後,仍然繼續扣押張五希的財產,則涉嫌尋釁滋事罪。

  此外,據廣東合邦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顯示,根據公安部法制司對《關於非法扣留他人車輛該如何定性處理的請示》批覆法律適用,1995年3月6日公法[1995]24號(現仍然適用),採取欺騙手段,乘人不備扣押他人車輛,情節輕微,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五項,對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非法扣押他人車輛並進行敲詐勒索的,應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條敲詐勒索罪追究刑事責任。

  至於同樣作為受害者的朱某成,又該如何維護自身的權益呢?

  何鎏律師表示,針對房屋出現質量問題,朱某成應當查清當時的施工隊和所用建材的供貨商,並確定房屋質量問題是由何方原因造成,之後再向相關的責任方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其賠償損失。(李海洋 韓湘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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