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好人條款”,為見義勇為者“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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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義勇為、匡扶正義,自古便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是彰顯社會正義風尚的良善之舉。但近年來,“扶不扶”“救不救”已然成為社會熱議話題。因為扶人可能反而會被訛,救人後手機等財物落水丟失……面對被人誤解的風險、救人成本的增加,人們開始對見義勇為望而卻步、避而遠之。

□  玉溪日報全媒體記者  高乾恆  李瑞銘

善意和善行本就應該得到尊重和保護,更不應該在法律上面臨被追責和賠償的可能。將於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民法典,新增了見義勇為免責條款,明確了侵權人和受益人的各自責任,規定了見義勇為者依法不承擔民事責任。這意味著,對見義勇為者的合法權益進行了法律上的保障,是法律對見義勇為行為和見義勇為者的護衛。近日,記者走進雲南世博律師事務所,採訪了在民事訴訟領域擁有豐富經驗的許瑞麟律師。

在法理上怎麼定性見義勇為行為?許瑞麟介紹,首先,在法律實踐中認定見義勇為行為有三個構成要件:緊急性、自願性、利他性,即必須是制止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或者救人救災所實施的緊急救助,這是見義勇為和一般助人為樂的區別。因事急從權,故理應對救助人的行為限度放寬標準。其次,救助者不應該有法定或約定的職責,方成立“自願性”,這是行使見義勇為的主體條件,如人民警察依法實施救助或者有監護義務的人實施的救助行為不能評價為見義勇為。最後,見義勇為應該是為了保護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而作出的行為。保護自身利益的行為可能成立正當防衛或者緊急避險,但一定不成立見義勇為。見義勇為的主觀心態必須是幫助他人這樣的利他性目的。

“見義勇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中國人歷來喜歡‘管閒事’,對看不慣的事往往會挺身而出。”許瑞麟表示,近年來,大家圍繞“扶不扶”“救不救”的話題爭論不斷,很多人不願意再做好事,怕惹禍上身。究其原因,一是害怕自己因見義勇為導致傷亡;二是擔心因見義勇為導致受救助者傷亡,自己可能還要承擔責任。

在許瑞麟看來,民法典中新增的“好人條款”,順應社會正義期待,真正解決了大家關心的上述兩個問題,給見義勇為者吃了顆“定心丸”,最大限度免除“好人”仗義出手的現實之憂。“在處理此類因見義勇為引起的糾紛時,公檢法等部門在司法實踐中要順乎民意,要對見義勇為者的英勇表現予以肯定,在認定其是否存在過錯時應當持寬容態度。見義勇為一般存在緊迫性,不容許當事人有充足的時間考慮,因此不能苛責見義勇為者承擔通常情況下才能達到的注意義務。”許瑞麟分析說,在碰到一些沒有目擊者或視頻錄像證明行為人是否為見義勇為的情況下,應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來認定,而不能一味地將證明責任加之於見義勇為者身上。對於最後被證實是做好事,卻被當事人誣陷為肇事者的,公安機關應當加大對誣陷者的懲處力度,嚴重的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只有這樣才不會再出現見義勇為者蒙冤、讓人民群眾不願意再做好事的情形。許瑞麟認為,要達成善治之效,民法典的這一條款理應被高效吸納到地方層面的法律中,增加其執行上的可操作性,也讓其對社會善行善舉的兜底作用盡快得到最大發揮。

以案說法

【案例一】趙某駕駛摩托車發生事故後逃逸,路過的高某見狀駕車追趕,在追趕途中多次報警。趙某在逃逸期間搶奪菜刀一把,高某見狀,先後持木凳、木棍追趕。在此過程中警察加入,與高某一起追趕。之後,二人於鐵軌間追逐,趙某被火車撞倒後死亡。據列車記錄視頻顯示,趙某進入列車運行區後,高某積極向列車示警,整個過程中兩人始終保持一定距離,未有身體接觸。追趕過程中,高某對趙某進行了勸阻。

【律師說法】民法典鼓勵見義勇為,明確了侵權人和受益人的各自責任,明確了救助人免責。也就是說,見義勇為行為不具有違法性,應予以支持鼓勵。高某作為現場目擊人,及時向公安機關電話報警,並追趕趙某,敦促其投案,其行為本身不具有違法性。高某作為普通公民,挺身而出,制止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屬於見義勇為,應予支持和鼓勵。

【案例二】一位72歲的老太太在下公交車的時候,沒有注意到公交車旁有一輛飛馳駛過的電瓶車,在老太太差點被撞倒之際,一位陌生的小夥小孫及時把老人拽開,成功躲避了電瓶車的撞擊,卻因用力過大,致使老人摔倒,輕微崴腳。事後,老太太及其家人向小孫提起訴訟,要求賠償。

【律師說法】根據民法典規定,小孫的行為是在緊急情況下以救助老人、維護他人利益為目的,符合見義勇為的構成要件。雖然他在實施救助過程中,對老人造成傷害,但這顯然並非小孫故意所為,因此依法不承擔民事責任。

【案例三】小韓在河邊散步的時候,發現了溺水的小王,小韓來不及取下身上的手機、錢包等財物,便跳入河中救小王。救起小王后,小韓迅速對小王進行了心肺復甦,並將小王送至醫院救治。經醫生檢查,小王因心肺復甦導致肋骨骨裂。事後,小韓發現自己的手機、錢包都掉到了河裡。

【律師說法】小韓的行為明顯屬於見義勇為。因見義勇為導致自己的財物丟失,根據民法典規定,在沒有侵權人的情況下,受益人小王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小王因心肺復甦導致肋骨骨裂,是小韓在實施緊急救助行為時造成的,且並無故意,小韓不承擔民事責任。

【案例四】郭某、陳某兩人因同學而相識。今年6月,陳某從同學處聽說郭某要在某公園自殺,隨即和同學一起去公園找到了郭某,在與其談話時,郭某落入水中,陳某看到後跳入水中救助,不幸溺水身亡。

【律師說法】陳某因郭某落水而實施救助,以致自身溺水而亡,其行為不僅符合公序良俗的民事原則,更符合我國社會的主流價值觀,應當予以肯定並加以弘揚。本案中無實際侵權人,陳某是為了救助郭某而落水死亡,根據民法典規定,郭某作為受益人應在受益範圍內給予適當補償。

法條援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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