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金計算時需要包含加班費嗎?

大唐人力集團


公司與勞動者之間用工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續簽勞動合同,公司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七中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只規定了:“本條所稱月工資是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所稱月工資由哪些組成,是指公司應發工資,還是實發工資,對於勞動者可能一頭霧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從這實施條例中規定了,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中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應得工資。

那麼員工月應得工資究竟是有哪幾部分組成?

《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

第三條 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第四條 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月應得工資就是勞動者一個月應得的總額。根據我國《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第五款,是包含加班加點工資的。

所以經濟補償金基數中加班費是理應計算在內。

但是由於各地實行差異,比如江蘇是計算在內的,而上海是不計算在內的。

建議題主還是諮詢當地勞動部門。


凡塵漫跡


一般來說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時候不包括加班費。

雖然《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中有關經濟補償金的規定沒有明確說加班費是否應該納入經濟補償金,但從各地的司法實踐來看,大多在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時候都會剔除加班費。

原因很簡單,法律制定者認為經濟補償金是一種補償性質的費用,它應當以員工正常勞動時間為準進行補償,也就是按照5天8小時的工作時間來計算經濟補償金。而加班費是員工額外提供勞動所獲得的額外勞動報酬,它不屬於法律規定的正常勞動時間內的勞動報酬。所以在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時候要剔除加班費。

以上海為例,上海就明確規定加班費不計入經濟補償金當中。當年就有員工因為經濟補償金沒有計算加班費投訴公司,最後被法院駁回的例子。

至於具體怎麼算經濟補償金,我舉一個例子,這樣方便你理解。

假設老王月薪7000元,其中固定部分的工資為5000元,2000元為每個月的固定加班工資。老王在公司幹了一年零三個月,由於老王做事效率低、問題比較多,最後公司跟老王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支付老王1.5個月的經濟補償金而結束合約。

那麼,老王的經濟補償金基數怎麼算了,就是剔除加班工資2000元,只取剩下的固定5000元作為基數進行計算。用1.5×5000就得到了經濟補償金,就是這麼計算的。

好了,現在我基本上解釋完了,你可以按照你們公司實際的情況對照進行測算了。希望能夠對你解惑。


Sir聊HR


關於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的要求各地並不相同,比如北京地區規定,在計算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時,應當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其中包括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還包括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費。

但上海地區卻截然相反,上海地區經濟補償從性質上看系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後,為彌補勞動者損失或基於用人單位所承擔的社會責任而給予勞動者的補償,故經濟補償金應以勞動者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為計算基數。加班工資系勞動者提供額外勞動所獲得的報酬,不屬於正常工作時間內的勞動報酬。

所以,目前我國各地區對待經濟補償金基數的態度並不相同,各地差異較大。如果在江西,遇到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的問題無法確定,歡迎聯繫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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