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有權查閱公司財務賬簿,包括原始憑證嗎?


股東有權查閱公司財務賬簿,包括原始憑證嗎?

合夥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師

這是李立律師博客和合夥指南公眾號310篇文字

這兩天,關於“搶公章”的事情坊間議的挺熱鬧的。但我對這個見怪不怪了,20幾年前剛做律師時就遇到過這類型的案子。其實,一直都有這種事情,至少在我眼裡不算稀奇。而且,要說到效果,搶公章的效果遠遠不如搶財務資料的。公司的財務資料才是公司所有核心秘密的所在。

2019的時候,我在合夥指南微信公眾號寫過一篇《怎樣徹底解決“股東查賬權”給股東帶來的困惑》的文字。那篇文字主要是從“道”的層面分析了一下這件事情背後真正的原因。有興趣的朋友可以在公眾號搜索到。

最近,因為有人向我提問了題述的問題,所以我今天從“術”的層面再分享一下相關內容。

股東查賬權,究竟包不包括可以查閱原始憑證呢?

關於這個問題,我從3個方面聊一聊:

  1. 法律上的理解;
  2. 對公司的利弊;
  3. 如何減少發生。

這個問題在法律上如何理解呢?

在陷入法律專業討論之前,我先表達一個觀點:除非股東之間矛盾已經發展到打官司的程度以外,法律上如何理解這個事情並不太重要。這個觀點從一個律師的指尖打在電腦上,看著是有些違和,不過這很合理,稍後會具體聊到。

立法上的理解是這樣的:

  1. 《公司法》在這方面的規定相當的概括,只有“會計賬簿”這個定義,沒有更具體的釋義。《公司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
  2. 《會計法》在這方面間接地將會計賬簿和會計憑證區分開來了。《會計法》第十三條的內容是這樣寫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你看,這裡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是分開表述的。然後在《會計法》的第十四條進一步定義了“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帳憑證”。
  3. 根據前面這兩個法條的結合,大致可以確定在立法方面是認為會計賬簿並不包括會計憑證的。同時,其隊的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解釋中,也沒有出現過股東查閱會計賬簿包括會計憑證的表述或意思。

司法上的理解,照理說應當是根據上述立法內容來進行的,通常不會有不同,中國太大了,地區還是有差異的,司法理解也是不斷有所發展和變化的,誰也不敢說這方面是長期統一不變的。我確實就看到有不同的司法理解在這裡存在的。有的案件中法官認為根據立法,查閱會計賬簿是不包括會計憑證的,這個很合理。而有的案件中,法官認為某些公司的具體經營活動只有通過查閱原始憑證才能知曉,如果不查閱原始憑證,中小股東可能無法準確瞭解公司真正的經營狀況,因此股東查閱公司會計賬簿應當同時有權查閱相關原始憑證,聽上去也很合理。

聽上去似乎司法上的理解尚沒有統一明確,是的,是這樣的,所以這裡是有不確定性的。假如你遇到此類糾紛,建議你一定要尋求當地專業律師的協助,不要隨便看了網上的案例就以為一定是怎樣怎樣的,切記。

但是,有一點必須要說明的。前面說的是立法和司法的理解,但是法律是不禁止公司在章程對這個東西進行擴大約定的,比如說章程約定股東查閱公司會計賬簿也包括會計憑證,這個法律是不禁止的,也是在法律上有效的。另外,即使公司章程裡沒有規定,但是在股東查閱時公司主動提供了會計憑證,這在法律上也是沒問題的。總之,立法方面只是底線式的規定,實際操作不能低於這個底線,但高於這個底線是完全可以的。

那我們現在來看一個實際問題: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時有權同時查閱會計憑證,這事有必要嗎,或者說是不是一個合理的制度?我認為明顯不是的。

確實,假如不查看會計憑證而只能看會計賬簿,那麼某些內容確實無法準確瞭解,虛假的內容也很難發現。如果單單從查假賬方面這個點來看,似乎要提供會計憑證更有合理性。但問題是,公司是所有股東的,不是某個股東的,股東之間通過公司章程建立某些制度或機制,合理的方向應當是選擇共同利益最大化的制度設計,而不是隻考慮極端和個別情況下的利益平衡。

我認為,從合理性的角度來看,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權不應當包括查閱會計憑證。

首先,我們看看立法賦予股東這個權利的本來意圖是什麼。立法規定這個,是為了給股東必要的知情權。股東查閱會計賬簿這個權利,是股東知情權的一部分內容。股東知情權的其它內容還包括:

  1. 股東有權查閱並複製股東會會議記錄;
  2. 股東有權查閱並複製董事會決議;
  3. 股東有權查閱並複製監事會決議;
  4. 股東有權查閱並複製財務會計報告。

但是,之所以叫做“知情權”,那肯定不是說所有的細節和過程都有權知道,否則這就不叫知情權了。法律中凡是用了“知情權”這個詞語的,都是表示對有些必要的或者說重要的信息有知道的權利,而不是對所有的信息都要知道的權利。我們最熟悉的還有一個知情權,叫做消費者知情權。法律規定,生產者和銷售者必須告訴消費者產品的成份、保質期、廠家地址、是否符合國家標準等,這就是重要的和必要的信息的告知,不可能是說要求廠家把所有生產的細節告知,這是超過合理範圍的事情。

我知道一定會有人看到這兒想槓我,消費者和商家的關係,怎麼能類比股東與公司的關係呢?當然不能類比,我只是說立法上關於知情權的定義是什麼。我的意思是說,從立法的本意來說,本來就沒說要通過股東行使知情權而讓股東對公司所有的情況隨時完全掌握,因為股東管理控制公司並不是只靠行使知情權這一種手段來進行的,而是依靠股東所有的權利來進行的。股東的權利在公司法裡可是有詳細列明的,不少啊。

其次,我們看看實際操作上的經濟性和效率問題。

假如,每個股東在查閱會計賬簿時都要同時查閱所有的會計憑證,那麼,這和審計有什麼實質性的區別嗎?這個工作量可不小啊,而且按審計的路數,公司的會計人員是要陪著隨時提供諮詢的,否則這賬簿也是沒有辦法順利進行“審計”的。把股東查閱會計賬簿這件事情,變成了“審計”,會大大增加公司的管理成本。如果股東在這樣連帶會計憑證式查閱會計賬簿時還不請專業的外部會計師幫忙,那整個過程將會更加的混亂和漫長。市場上從事企業審計工作的會計師事務所,再簡單的一家企業的審計工作,也需要花費上數日。這公司這樣搞下去,能好嗎?

其實,股東查閱會計賬簿這個措施,只是行使一個相對錶面的知情權,而不是來深入審計的概念。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最主要的目標應當是設計為看看公司財務在表面上是否正常,包括:1)公司有沒有根據法律規定將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事項在依法設置的會計賬簿上統一登記、核算;2)公司有沒有違反法律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私設會計賬簿登記、核算;3)會計賬簿之間相對應的記錄是否相符、會計賬簿記錄與會計報表的有關內容是否相符,會計賬簿有沒有按照連續編號的頁碼順序登記,等等。

不看會計憑證,有些具體經營情況無法搞清楚,那麼,假如股東想要弄清公司這些具體經營情況,不就沒有辦法了嗎?這種思維方式,就是撞上了自己砌的思維的牆。

假如你組建了一支軍隊,你怎麼保證這支軍隊平時訓練正常並且沒有背棄你,主要依靠突擊檢查嗎?假如你有一個工廠,怎麼保證流水線生產有條不紊,主要依靠臨時抽檢嗎?

一名公司的股東,想要檢查公司是否正常運作,想要發現公司有沒有損害自己的合法利益,主要靠臨時性的會計賬簿查閱權嗎?

本來就不該主要依靠這些手段。行使股東知情權這類手段,作用是肯定有的,但是你不能把它當成日常的主要手段。股東行使和保護自己權利,最常規的方式就是開會。聽著是不是有些無聊。不無聊,聽我細說。

開會,是指開股東會會議、臨時股東會會議、董事會會議、臨時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等。能夠想辦法召集那是最好,如果沒有足夠表決權召集,那麼在股東會會議上是有很多操作空間的,至少啊,要不要在股東會決議上簽字,那是沒有人可以強迫你的。在參加股東會、董事會等會議的過程中,在各類決議上是否簽字等環節,都充滿了可以利用的談判或協商籌碼。有時人也是挺奇怪的,我看有些股東在自己的生意領域裡是很會作交易,可是一到公司股東會里就一下子不會作交易了。權利,就是要用的,要交易。有句話,叫做,你不理財,財不理你。我說,你不用權,權不理你。

真正運用好自己的股東權利,甚至於在公司設立之初就把這些機制建設好,那麼,那麼發生矛盾後小股東強行申請要求查賬而大股東想盡辦法不讓查或者不讓好好查的煩心事情就會大大減少。關於查賬簿,有個企業還接受了我的建議,利用自動系統定期給股東群發會計報告和基本賬簿,都不需要股東去申請查了,這豈不是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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