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jie1171344956
第一,因為物業公司需要業主還沒有入住是就要提前完成很多相關服務,所以物業公司的前期物業合同是與開放商簽署的。
第二、如果小區合理召開了業主大會,選舉成立了小區業主委員會,那麼業主委員會隨時可以終止前期物業合同,解聘或者續簽新的物業合同。這個時候是小區業委會代表業主跟物業公司簽署相關物業合同。
如果小區沒有成立自己的業主委員會,也沒有召開過全體業主大會(小區所有業主裡50%以上業主同意)投票決議,那麼這個時候的物業公司合同到期,並且繼續為小區提供相關服務,業主也享用到了提供的相關服務,那麼因為物業公司沒有可簽署相關協議的人,那麼可視為事實服務關係,自動續簽相關前期物業合同,只到小區成立自己的業主委員會,前期物業合同停止。
小區物業人
你這個問題很有代表性,不過我沒有查相關法規,在法律層面上無法給出答案。不過從現有的商品房接房程序上講,任何小區先期物業公司都是開發單位指定。開發商通知你接房時,你實際上是在物業公司接房,接房簽字文件中也有與物業簽定服務內容。所以從接房之日起就應交付物管費,至於交多少,一般沒辦理裝修手續之前是交一半吧。如果業主對開發單位指派的物業公司不滿意,可以在%70業主同意前提下,另行選擇物業公司。
皓泉裝飾1
以前是不可以的,2018年新的物業管理條例做了新約規定,物業公司不與業主簽訂合同業主有權拒交物業費。我也是最近才從網上查到的。想知詳情上網輸入2018物業管理條例就能查到。
另類老頭735
二位法制意識沒有,只要你擁有產權起不管你住不住都得交物業費,除非你小區有多家物業公司管理由法院確定交那那一家,只有一家你就得交給他,好好想想我講的法律道理吧,還有悟空問問出來都是低智商問題,改改了,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