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適用稅率17%/11%定的價,銷售方5月1日前未開票,也未按照“未開票”申報繳納17%/11%的稅款。
二、雙方爭議
1.購買方要17%/11%的發票;
2.銷售方在原有的價格上開16%/10%的發票。
三、雙方矛盾議
1.購買方認為:按照適用稅率17%/11%付的價款,就要取得17%/11%的發票,也有個別的購買方想要17%/11%的發票,還想價格也調整(就有點過了);
2.銷售方既想:按照16%/10%開發票,價格還不想調整(認為購買方不知道稅率調整的影響)。
四、問題分析
根源在稅率調整的同時,雙方沒有友好協商價格,以下建議:
1.按照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規定開具發票;
2.銷售方5月1日前未開票,未按照“未開票”申報繳納17%/11%的稅款的情形:
(1)對於銷售方來說,可選擇:
選擇一:收取“適用稅率17%/11%的價款”,開具17%/11%的發票,存在晚繳稅,補繳滯納金,影響納稅信用級別的風險;
選擇二:收取“適用稅率16%/10%的價款”,開具16%/10%的發票,收入和“選擇一”保持不變,沒有其他涉稅風險,個別情況需要人為通過“補充協議”調整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銷售方,您選擇哪種方案呢?
(2)對於購買方來說,保證“抵稅後”的成本不變,即以下原則:
按照“適用稅率17%/11%付的價款”,則收取17%/11%的發票;
按照“適用稅率16%/10%付的價款”,則收取16%/10%的發票;
前後價格的調整和計算公式:
不考慮城建和教育附加:原含稅價格-原含稅價格÷(1+17%/11%)×17%/11%=新含稅價格-新含稅價格÷(1+16%/10%)×16%/10%
考慮城建和教育附加:原含稅價格-原含稅價格÷(1+17%/11%)×17%/11%×(1+城建和教育附加率)=新含稅價格-新含稅價格÷(1+16%/10%)×16%/10%×(1+城建和教育附加率)
五、最後一句話
購銷雙方友好協商,考慮雙方的利益,專業計算和調整,不是很生硬的“開票”還是“不開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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